筆者除在自己專任的學校系所即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暨研究所開設「政府財政與預算」的課程外,亦在兼任的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開設「地方財政專題」;另為準備上課教材之需,謹彙整本篇「財政法教室:政府預算的法定程序」給上課的學生們及有需要的讀者、網友參考……
一般而言,政府預算的法定程序,概可分為預算籌編、預算審議、預算成立、預算執行與決算審核等步驟,茲略述如後:
(一)年度總預算案之籌編-以下係均以中央政府總預算為例[1]。
1.行政院主計處訂定施政方針、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及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會計年度開始八個月至九個月前;蓋預算法第三十條規定:「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
2.行政院確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規模,並核定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額度(會計年度開始七個月前)。
3.各主管機關及所屬在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編製概算,包括歲入、歲出及債務之償還(會計年度開始六個月前)。
4.行政院審查各機關概算,核定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額度與債務之償還、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
5.各主管機關及所屬在歲入、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編製預算案送行政院(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
6.行政院彙編總預算案(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完成)。
(二)總預算案送至立法院(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送達;蓋預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三)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議決)[2]。
1.行政院長報告並備質詢(可參照預算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以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之質詢,應於報告首日登記,詢答時間不得逾十五分鐘;前項質詢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但經質詢委員同意,得採綜合答復……」)[3]。
2.分組審查(分成十二組分組審查)[4]。
3.綜合整理(由預算委員會彙整)[5]。
4.聯席會議審查[6]。
5.提交院會議決[7]。
(四)總統公布總預算(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公布)。
(五)各機關執行法定預算(會計年度開始至終了)。
(六)年度終了後實際收支資料的整理(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七)行政院編製總決算送至審計部審核(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至六個月內;蓋憲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8]。
(八)審計部提出審核報告至立法院(憲法第一○五條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重要註腳(併請同時參照)-------
[1] 如以地方政府預算之籌編而言,玆特別舉台北市為例,該市地方政府總預算案自每年三月開始籌編,除依預算法、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之規定辦理外,亦另訂定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並參考以往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及財政狀況,依序辦理,且需於八月底前送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2] 又立法院為審議總預算另訂有「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程序」規定預算審議之基本程序,即:(一)聽取報告並質詢;(二)分組審查;(三)綜合整理;(四)聯席會議審查;(五)提請院會議決;(六)預算不成立之補救規定,其中預算不成立之補救係指總預算案之審議,如有部分未經通過,致總預算全案不能於十一月底前之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1.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2.支出部分:(1)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2)前目以外之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3.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4.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3] 依據預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立法院收到行政院所送總預算案後,即提報立法院院會交程序委員會排定日程,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院會,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並由立法委員就施政計畫及有關預算重要事項提出質詢後,交付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後決定分組審查辦法。
[4] 即由預算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依分組審查辦法內所訂審查日程進行分組審查,目前是按立法院所設置之十二個常設委員會分組同時進行,各組委員會分別就相關主管部會之預算進行審查,如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內政部主管預算案,國防委員會審查國防部主管預算案。審查時,邀請有關機關首長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及提供有關資料。又質詢完畢後,另就歲入、歲出逐項宣讀審查。
[5] 分組審查完竣,由各該審查會議召集委員將審查結果起草書面報告,經各該審查會議通過後,提交預算委員會會議綜合整理,並草擬書面總報告,俾提報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前項綜合整理,如發現各組委員會審查意見有互相牴觸時,應由預算委員會召集有關各組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審查決議之。
[6] 即由預算委員會召集其他各委員會舉行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首先由各分組召集人就其審查結果提出報告,嗣後聯席會議審查通過各分組審查結果之書面總報告。
[7] 即由預算委員會召集委員,根據總報告出席院會提出報告,依據預算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於十一月底以前議決。
[8] 如以地方政府預算之決算而言,亦僅舉台北市為例,該府各機關單位決算之編造,係依決算法及該市地方決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編製完成,分送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該府財政局、主計處及其主管機關,並由該府主計處憑以考核各機關預算之執行績效,且應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彙編該市地方總決算,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再函送審計處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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