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朝建*,本文業刊載於「國家政策季刊」第4卷第2期(民國九十四年六月),頁129-148,台北:行政院研考會出版。囿於部落格字數限制,玆分成數個段落連載之(特別說明:本文寫作暨審查期間為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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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博士,現職為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暨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並於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暨研究所、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兼任,個人學術專長則為憲法、地方制度法與法律政策分析。
[1] 以上是2005/01/16,由台灣的中央社所發布之新聞消息,內容則是前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卜睿哲在新世紀文教基金會所舉辦的「台灣新憲法」研討會之看法。
[2] 這是蔡英文教授於2005/1/14(台灣時間2005/01/15)的看法,講說專題為「台灣新憲的政治意含」,亦發表新世紀文教基金會所舉辦的「台灣新憲法」研討會,詳見2005/01/16中央社新聞。
[3] 這是陳總統參加由群策會主辦的「台灣新憲法」國際研討會之致詞內容(2004/11/27),但他也希望最後可透過公民投票複決台灣新憲法後付諸施行。以上內容可詳見總統府網站,總統專欄的演講與祝詞,網址是
http://www.president.gov.tw/,2005/01/27上網查詢。
[4] 可參照陳儀深,台灣制憲運動的回顧,發表於台灣新憲法國際研討會,2004年11月27日。台北:群策會主辦。
[5] 可參照陳朝建,以現代立憲主義論台灣民間社會的制憲運動,頁1-26,1996年5月。台北: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6] 本段文字另局部改寫自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之理由書、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等,特此說明;擬進一步瞭解者,可參照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全文(含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等)。
[7] 請參照張俊雄,催生新憲法堅持大改革,載於自由時報專論,2003年10月4日。
[8] 請參照張俊雄,同前揭註。
[9] 單從權力政治的觀點來說,憲法就是設定政治權力的遊戲規則(consitution supplies the basic rules of the game of political power),復可參照鄒文海,自由與權力—政治學的核心問題,1994年4月。台北:三民書局。
[10] 請參照張俊雄,催生新憲法堅持大改革,載於自由時報專論,2003年10月4日。
[11] 請參照張俊雄,同前揭註。
[12] 例如引進單一選區兩票制之後,就形式或理論而言,固然對大黨、小黨通通有利,但實質上僅對大黨有利,而恐怕不利於小黨與無黨籍人士參政空間的形成。
[13] 可參照D. Easton, Framework for Political Analysis.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Englewood Cliffs. 1965, pp.1~10.
[14] 可參照D. Easton,同前揭註,pp.41~48.(或是另參照D.伊斯頓著,王浦劬譯,政治生活的系統分析,頁35,1999年版。北京:華夏出版社)
[15] 可參照陳總統參加由群策會主辦的「台灣新憲法」國際研討會之致詞內容(2004/11/27),或是另參照陳儀深,台灣制憲運動的回顧,發表於台灣新憲法國際研討會,2004年11月27日。台北:群策會主辦。
[16] 請參閱「手護台灣大聯盟,台灣制憲運動」網站,內有諸多台灣制憲運動的基本主張,網址是
http://www.hand-in-hand.org.tw/index.htm,筆者係於2005/01/27上網查詢。
[17] 不同於此,政治立場傾向於泛藍的學者則認為,民進黨催生新憲法或獨派團體推動制憲運動之目的,就是追求台灣獨立或是藉此建立新國家。相關論點或可參照隋杜卿,催生新憲法的辯證,載於中央日報專論,2003年10月4日;或是桂宏誠,催生新憲法就是建立新國家,載於中央日報專論,2003年10月1日。
[18] 可參照C. Schmitt, Verfassungslehre(1928). Deutcshland: Berlin, 1983.
[19]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所制定通過的「新憲法」,當時候係定名為《共同綱領》,且僅類似於所謂的「臨時憲法」而已。
[20] 以上雖是筆者的理解,惟類似的看法,也獲得很多國內外法政學者的支持,例如另可參見高格孚,從國界的角度看台灣制憲的爭論,發表於台灣新憲法國際研討會,2004年11月27日。台北:群策會主辦。
[21] 可參見宗像隆幸,攸關亞太和平的台灣國憲法,發表於台灣新憲法國際研討會,2004年11月27日。台北:群策會主辦。
[22] 可參見陳慈陽,台灣新憲法:制憲乎?修憲乎?從制憲權理論談起,發表於台灣新憲法國際研討會,2004年11月27日。台北:群策會主辦。
[23] 可參見林明德,日本新憲法的制定與民主化,載於歷史月刊第31期,頁33-39,1990年8月。台北:歷史月刊。
[24] 以上可詳見楊永良教授(日本明治大學法學博士)所撰「日本憲法」篇,載於時報悅讀網:悅讀日本,網址是
http://www.readingtimes.com.tw/folk/dozou/situ/kenpou_001.htm,筆者於2005/01/27上網查詢。另可參見戶波江二,日本憲法修正之理論與動向,發表於黃信介紀念講座演講內容,2004/11/21日,台北:凱達格蘭學校主辦(圓山飯店十樓國際會議廳舉行)。
[25] 蓋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施行過程,係由人民選舉之制定國民大會代表於民國35年11月15日集會於南京,並於同(1946)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憲法,全文共計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條,而由國民政府於民國36年元旦公布,並定於同(1947)年12月25日起正式施行。整個過程,即屬公民選出制憲代表通過新憲法後,即予公布施行,中間無須再經公民複決之同意程序者。以上可參照謬全吉編,中國制憲史資料彙編:憲法篇,1989年;台北:國史館出版。
[26] 詳可參民主進步黨(台灣人民制憲運動委員會主編),人民制憲會議實錄,1991;台北: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編印。
[27] 這部分更清楚的論述則可參照傅錫誠,政治意識型態的解構與重構--中國民族主義與台灣民族主義之解析,2002年;台北: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論文。蓋時局發展迄今,北京對台戰略仍是「文攻武嚇」(或稱為「文統武壓」),且同步運用政治戰、法律戰及輿論戰,配合既有的軍事戰、經濟戰等策略,形成「以商圍政、以民逼官」的統一包圍戰;歸納起來,目前北京對台動武的「紅線」業已包括如下幾種情形:(一)台灣宣布獨立或以任何形式從中國分裂出去;(二)外國勢力介入台海問題;(三)台灣內部發生暴亂;(四)台灣無限期拒絕和平談判;(五)台灣發展核武,以及(六)台灣推動制憲而涉及統獨建國或國土變更等「六個如果」。換言之,如果採此種制憲模式,對北京而言,自屬「(六)台灣推動制憲而涉及統獨建國或國土變更」的表現,是北京對台動武的「紅線」。
[28] 有關「憲章」與「憲律」的分別,可參照C. Schmitt, Verfassungslehre, 1928. C. Schmitt即認為如以威瑪憲法為例,諸如民主國家原則、共和國家原則、法治國家原則、聯邦國家原則、議會內閣制、基本權之保護與權力分立之制衡等基本政治,即屬「憲章」,不應成為修憲變更之標的;或可參照洪茂雄,威瑪憲法制訂過程與影響,載於歷史月刊第31期,頁25-32,1990年8月;台北:歷史月刊。至於,民族主義與民主轉型的觀點,則請參照曾建元,一九九零年代台灣憲政改革之研究-民族主義與民主轉型的觀點,2002年;台北: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論文。
[29] 以上係部分改寫自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第二段文字。
[30] 可參照吳志中,台灣特殊總制與法國半總統制的比較,載於國策期刊第十六期,2001年3月20日;台北:國策研究院。
[31] 可參照葉俊榮,從全球憲法變遷的趨勢看台灣憲政改造的定位,發表於九十三年中樞慶祝行憲、國父紀念月會暨宣誓典禮專題報告(講稿內容),2004年12月24日;台北:總統府。
[32] 可參照陳朝建,以現代立憲主義論台灣民間社會的制憲運動,1996年5月;台北: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33] 可參照荊知仁,美國憲法與憲政,1984年;台北:三民書局。
[34] 可尚可參照李炳南、曾建元、林子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制度經驗及其影響,載於台灣民主季刊第二期,2004年6月;台北:財團法人台灣民主基金會。
[35] 以上可參照一九九○年代修憲過程中的國民大會主編的歷次會議實錄(蓋每次會議結束後,國民大會均依例編印該次會議實錄。除記載該次會議之召集、開會記事、總統國情報告、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憲法之修改或同意權之行使、提案之處理及本會有關法規之修訂等事項外,並另刊載大會、修憲審查會或同意權審查會、程序委員會等各項會議之議事錄等),至於網際網路資料來源則可參考國民大會主編,國民大會歷次會議實錄,確切的網址則是
http://lis.ly.gov.tw/lgcgi/ttsweb?@0:0:1:/disk1/lg/lymeeting/lymeetingdb@@0.4469954316150039,2005年2月15日查閱。
[36] 可參照葉俊榮,從全球憲法變遷的趨勢看台灣憲政改造的定位,發表於九十三年中樞慶祝行憲、國父紀念月會暨宣誓典禮專題報告(講稿內容),2004年12月24日;台北:總統府。
[37] 請參照葉俊榮,同前揭註。
[38] 請參照葉俊榮,同前揭註。
[39] 可參照葉俊榮,民主轉型與憲法變遷,頁111-156,2003年2月;台北:元照出版社。在書中,他並認為台灣的憲政改革歷程已具備:多階段分期預告、附加式包裹整理、一機關壟斷收租、體制外會議前導,以及集中於政府組織等特色。
[40] 可參照葉俊榮,從全球憲法變遷的趨勢看台灣憲政改造的定位,發表於九十三年中樞慶祝行憲、國父紀念月會暨宣誓典禮專題報告(講稿內容),2004年12月24日;台北:總統府。
[41] 不同於此,國民黨主席連戰則於2003年11月15日提出所謂另類「新憲三部曲」的訴求:(一)朝野於二○○四年二月以前各自提出新憲版本;(二)二○○四年年中推動「公投入憲」,並在現行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內增加公民複決條款;(三)二○○五年年初,則將朝野研商的新憲草案,交付人民公民複決後,實施中華民國新憲法。
[42] 以上李鴻禧氏的見解,請參照陳隆志主持,「如何催生台灣新憲法」座談會討論紀要,業載於新世紀智庫論壇第24期,頁61至78,2003年10月30日;台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主辦(時間:2003年10月19日/地點:台灣國際會議館)。
[43] 以上李鴻禧氏的見解,亦請參照前揭註。
[44] 尤其是2005年2月24日扁宋會的結果,已達成十項共識,如:兩岸關係原則遵守憲法;扁承諾任內不會宣布獨立、不改國號、不推動統獨公投、不提兩國論;憲政改革不涉國家主權、領土、台海現狀的改變;兩岸問題解決以台灣優先,共同推動兩岸和平發展機制;推動貨運便捷化,乃至三通;台海現狀改變須獲台灣人民同意;充實國防武器裝備;積極建立兩岸軍事緩衝區;推動保障族群權益和諧法制;消弭族群對立等。
[45] 例如陳水扁總統後來出席群策會所舉辦的「台灣新憲法研討會」時(2004年11月17日),即強調立法院在八月時已通過國會改革憲法修正案,如果二○○五年又順利由任務型國代複決通過後,即可完成第一階段的憲改;但陳水扁總統也說,台灣還必須進行第二階段憲改工程,包括是否採行總統制或內閣制、要實施三權分立或維持現行五權憲法、行使公民權年齡降低至十八歲、募兵或徵兵的規定、原住民專章、勞動三權入憲,以及基本人權保障等議題。以上可參見中國時報,「扁:泛綠過半 終結『中國憲法』」的報導,200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