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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8 10:48:19| 人氣1,68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記住自己:給指導學生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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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補教私塾邁向國家文官,再轉戰大學教職以來,坦白說,目前筆者在學校服務的生活過得很愜意,也滿悠哉的,儘管有時候真的很忙。當然,筆者任職的教學單位(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暨研究所),比較特殊,除有大學部、一般研究生外,另在台北、桃園、金門、連江四地開設碩士在職專班,導致每位老師必需指導的研究生人數真的很龐大,故需再作如下的特別說明(在此,謹以「給指導學生的信」為題下筆,惟本篇短文亦屬個人日記、心得紀事,未經同意,請勿轉載)......

一、作為指導老師該收幾名指導學生?
  指導教授並不是沒有上限,也不應該毫無上限的收取指導學生撰寫論文!實際上,如配合教育部政策暨相關法令規定,加諸學校或系所自己的特殊規定,每位指導教授所指導的研究生人數,本即設有上限,亦應設有上限才是,以避免影響指導學生的論文品質,另可避免教師因承擔過重的指導壓力進而影響教學與研究之品質,導致師生彼此之間的權益皆因此受損。

  因此,除一般研究生的指導人數,個人除將依教育部暨學校或系所規定辦理外,本人於台北、桃園、金門、連江等四地碩士在職專班所能指導的研究生人數上限,謹明確訂為各不以超過【兩名】作為基本原則,上開「不情之請」、「必要措施」,亦尚祈修課的所有同學,以及日後修課的同學們務必見諒。總之,每班的指導人數,本人將以上限兩名為原則。

二、作為指導教授該收怎麼樣的學生?
  反過來說,學生該找那位老師作為指導教授呢?迄今為止,很多碩士在職專班的修課同學們,總還有誤以為自己若有想寫的題目,就可以指定某位老師作為指導教授了,而未配合指導老師的專業領域、學術發展。

  因此,謹以筆者為例,若指導學生所擬撰寫的碩士論文題目,實與地方自治法制(含:地方制度法、府際關係、府會關係或地方政府組織再造等)、地方財政與預算(如:預算法、預算政策、民代配合款,以及補助制度等)、行政法(含:公務員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組織法或行政罰法等),以及憲法政治(如:公民投票、憲政改革)並無高度關聯者,恕難予以指導,尚請修課的同學們能夠體諒。總之,研究生所擬撰寫的主題本應與指導教授的專業領域有效結合,例如:

  【李阿興,2005/06(由筆者擔任指導教授),台北縣鄉鎮市垃圾處理跨域治理之研究,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論文】即是與地方治理、地方制度法,尤其是跨域治理有關的主題。

  【卓達銘,2005/06(由筆者擔任指導教授),村里長職務定位之研究─以桃園縣龜山鄉為例,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論文】即是與地方制度法、基層村里自治制度有關的主題。

  【陳 親,2005/06(由筆者擔任指導教授),補助款運用之研究─以台北縣及桃園縣議員配合款為例,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論文】即是與地方制度法實務、地方財政制度有關的主題。

三、結語
  實際上,每位指導學生應該寫自己有興趣的研究領域,然後再去找適合的指導老師,若彼此之間認為該領域的某項主題仍值得開發、研究後,再行撰寫工作;而不是先找指導老師,然後再找個自己想寫惟領域卻與指導老師專長不符的主題,這樣反而就喪失指導教授、指導學生的彼此意義了,也將更無助於師生彼此之間的教學相長呢(尤其是,碩士在職專班的研究生們,有時候還很喜歡用「指定」或「強迫中獎」的方式,選定指導老師;坦白說,這樣真的很不好)。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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