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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8 14:32:40| 人氣7,8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行政法教室:行政機關之認定標準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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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是前篇「行政法教室:具備行政處分性質的觀念通知」(筆者2005/04/30所撰)的補充說明,剛好也是筆者近期準備至基層自治組織(如:台北縣五股鄉公所清潔隊)解說「行政處分與行政程序法」的講義內容,更是筆者給大學部同學講授「行政法」課程的補充教材(每學年度的上學期適用)……

一、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是否為「行政機關」?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五條規定,鄉鎮市公所作為地方行政機關,得依法分層級另設所屬機關,不過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依此觀之,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在名稱的外觀上(以「隊」的稱謂命名),似屬行政機關,且為鄉鎮市公所直接隸屬之行政機關。

二、「行政機關」的認定標準—實務見解之援引
  不過,具體而言,法定行政組織是否為行政機關,恐怕不能僅單以其「外觀名稱」作判斷,毋寧需以其是否具備「獨立編制」與「獨立預算」之地位,以及是否具備「對外行文」能力而定。

  也就是說,所謂的行政機關必需是依法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而從事於公共事務,且具備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才是真正的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參照);否則,「獨立編制」、「獨立預算」與「對外行文」能力三者缺一的話,仍有可能會被視為「內部單位」。

  就此而言,實務見解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8)局肆字第四二二三○號函,曾就關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二)2.之(4)規定中,對「臨時機構」、「獨立編制」、「獨立預算」、「對外行文」之認定標準,表示如下意見:

  (一)臨時機構:係指訂有機構存在之年限或有專業任務,於任務完成即裁撤,且須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及對外行文者均屬之(筆者按:也就是說,臨時機構也是定位為行政法上所講的行政機關)。

  (二)獨立編制:係指該組織法規(含組織法律及行政命令)所設置之單位,其員額編制以編制(組)表訂定或於法規條文內直接明定各該單位之員額、職稱、官職等,且置有專任人員者。

  (三)獨立預算:轉准行政院主計處民國七十八年八月十五日(78)台義地字第一○○九三號函釋略以,似應指預算法第十四條(現為預算法第十六條)所定:「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等預算而言。

  (四)對外行文:係指以機關關防,獨立對外行文者。

  依此觀之,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是否為「行政機關」的最根本關鍵就在於,其是否具備上開「獨立編制」與「獨立預算」之地位,以及是否具備「對外行文」能力!

  較麻煩的是,儘管迄今為止仍有很多鄉鎮市公所依其組織自治條例或相關組織規程賦予鄉鎮市公所清潔隊「獨立編制」之地位,以及「對外行文」能力(例如:使其得以成為各該縣政府環保局之業務委辦機關,甚至可以單獨以其名義對外作處分行為),但卻通常未給鄉鎮市公所清潔隊「獨立預算」之地位。

三、行政院主計處遲來的行政函釋
  誠如前述,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在名稱外觀上,似屬行政機關;其次,在行政組織編制上,亦有「獨立編制」之地位,且得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文(亦具備「對外行文」能力)。加諸,其在行政法或地方制度法上作為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也由來已久,卻常沒有「獨立預算」之地位,可謂怪哉!

  正因為如此,行政院主計處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另以處實一字第○九三○○○○○九四號函,就有關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及鄉鎮市公所所屬托兒所、清潔隊等預算編列方式之疑義,表示如下之意見:

  有關「獨立預算」一詞,依本處(行政院主計處)八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台(八二)處忠一字第一一八五五號函釋,應指預算法第十四條(現為預算法第十六條)所定:「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等而言,又查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所編之各預算,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也就是說,鄉鎮市公所清潔隊亦應有「獨立預算」之地位,其預算地位係鄉鎮市公所(單位預算)之「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整體而言,本號解釋可謂是遲來的行政函釋,終讓鄉鎮市公所清潔隊的行政機關地位完全顯現,不再「妾身未明」。

四、結語:鄉鎮市公所清潔隊為「行政機關」!
  整體而言,鄉鎮市公所清潔隊、鄉鎮市立托兒所,或是鄉鎮市立圖書館等,均屬鄉鎮市公所隸屬之行政機關(且為業務機關)。不同於此,至於鄉鎮市公所的民政課、社會課等法定組織,抑或人事室、主計室等法定編制課室,則為鄉鎮市公所作為地方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而分屬「業務單位」(執行行政機關目的之法定組織)與「輔助單位」(負責秘書、總務、人事、主計、法制、研考、資訊、政風、公共關係等工作,協助行政機關間接達成目的之法定組織)。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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