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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7 21:50:34| 人氣3,89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教室:縣市長、直轄市長的派員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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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解說百里侯出缺而須派員代理的原因、派員代理的模式、派員代理的政治考量、派員代理的修正方向......

一、前言
  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長或縣市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其中任期未滿兩年者,三個月內必須進行補選,遺留任期不足兩年者,則由代理者代理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二、派員代理的原因
  二○○五年底縣市長、二○○六年底直轄市長選舉前,全國二十五縣市、直轄市中,即有四位代理縣市長、直轄市長,並已創下台灣地方自治史上的新紀錄。究其事實,代理縣市長、直轄市長之所以會出現,通常是下列原因所造成:

  (一)百里侯入閣成為閣揆或閣員者,例如本屆屏東縣、台北縣、高雄市等三名原任縣市長、直轄市長皆屬民進黨籍,但因成為閣揆或閣員的關係,即由中央派員代理。

  (二)因案遭停職或解職而須代理者,例如筆者故鄉雲林縣張榮味縣長因案解職後,即由李進勇成為雲林縣代理縣長,且屬雲林縣首位的民進黨籍縣長,將裂解或壓縮泛藍(國民黨)在該地的執政版圖與空間。

  (三)百里侯過世而須代理者,例如以這兩、三年的案例來說,前花蓮縣長張福興去世時,即曾由省主席范光群兼代花蓮縣長。

三、派員代理的模式
  就傳統的實務見解而言,上開所謂「派員代理」的「員」就是指具備政務官或事務官資格的上級監督機關之公務人員,而非泛指任何人皆得成為代理縣市長、直轄市長;質言之,不具備自治監督機關之政府職位或法定職務之身分者,即無法成為「代理百里侯」。

  彙整昔日實務作法來說,百里侯出缺之派員代理模式,單以代理縣市長為例,原為如下三種:(一)由原先擔任省政府委員或省主席者代理;(二)由縣市政府主任秘書代理,但實際的情形是先由自治監督機關任命縣市政府主任秘書為省政府委員後,在派任為代理縣市長;(三)由副縣市長代理,實際的情形也是由自治監督機關原應隨同縣市長離職的副縣市長為省政府委員後,再派任為代理縣市長。

  不過,地方自治法制實務見解之最新的變化是,上開「派員代理」之「員」已可以不必是自治監督機關之公務人員,這與昔日傳統的實務作法將有所不同,且將因此創造出第四種派員代理模式:(四)由民間人士作為代理百里侯人選。例如,代理高雄市長的陳其邁遞出政務委員的辭呈後,無論行政院是否再轉聘陳其邁為行政院十四職等之顧問,均得繼續作為代理市長。

四、派員代理的政治考量
  由於代理縣市長、直轄市長之指派權屬於中央,因此中央可以不必顧慮原有地方首長的黨籍,反而可以藉由指派代理人從事「政治佈局」,例如加強代理縣市長、直轄市長的行政歷練,累積其地方民意基礎,搶奪地方執政版圖或維繫地方執政版圖;換言之,若原任縣市長非屬中央之執政黨籍者,則新任的代理縣市長、直轄市長就具有拓展票源,甚或肩負擺平地方派系紛擾的任務。

  相對而言,現行的派員代理制度將有助於中央的執政黨達成「能拿就贏」的目標,亦即派員代理制度恐將侵害當地選民跟當選人之間的「政治契約」(選舉協議),而有違「住民自治」之原則。

五、派員代理的修正方向
  為避免代理縣市長、直轄市長成為「政治佈局」的工具,而有違「住民自治」之原則,目前地方制度法已有意朝以下三方向予以修正:

  (一)比照正副總統選舉模式,縣市長、直轄市長選舉也採正副搭檔的方式為之,亦即正首長出缺時則由副首長繼任,不必再由中央指派代理人選;

  (二)維持地方首長出缺仍由中央指派的制度,但修正為需經地方議會同意後,始得代理,俾符合「住民自治」之基本原則;

  (三)維持現行制度,惟亦將同步就縣市長、直轄市長因案出缺要件或復職等規範予以微幅調整。

六、結語
  上開修法方向如維持現行制度僅作微幅調整將無助於「住民自治」精神之提升,亦即改採正副首長搭檔競選或代理人選需經地方議會同意的制度,應屬當務之急。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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