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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5 16:48:53| 人氣1,8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行政法教室:衛生局長改調聯合醫院總院長當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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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短文係從行政法學觀點分析:台北市衛生局長張珩若經馬英九市長調職為聯合醫院總院長是否適法的問題......

  近期邱小妹妹的醫療人球案,發展迄今,依然備受各界關注,但有個法律觀點,恐需特別說明。蓋原台北市衛生局長張珩本即兼代市立聯合醫院總院長,若辭去局長一職,能否再經調職而轉任扶正為聯合醫院總院長,實不無疑義?

  首先,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即明定,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換言之,若張局長原即兼代聯合醫院總院長,則無論其局長身分係屬主動請辭,抑或經市長依法免職或調職,惟當其不再續任局長之際,即已同時免兼聯合醫院總院長一職,自屬當然。何有局長去職,卻轉任扶正為聯合醫院總院長之理?

  其次,若因醫療人球案之處理瑕疵或其違法、失職情事,本應有人兼負起政治責任,或是承擔行政責任的話,亦應由局長或院長兩職各自負責,焉由局長政治負責,而總院長卻不必行政負責之理?更何況,原本張局長即兼代聯合醫院總院長!尤其是,若張局長已不再是局長時,卻得扶正為聯合醫院總院長,惟迄今仍未經合法遴選程序補正推選產生,即逕予擔任此項職務,更屬公然違法。

  更重要的是,法律也規定政務官去職之後,不是不能轉任其他職務或執行業務,但仍須遵守「旋轉門條款」之規定,例如離職後三年內,仍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職務或業務。

  巧合的是,市立聯合醫院總院長該項職務的直接監督機關到底是誰?就是台北市衛生局局長啊!因此,面對本案,儘管馬英九市長選擇對張局長調職,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卻寫得很清楚,公職人員若知有利益衝突者,本應迴避(無論是自行迴避,或是命令迴避,還是經申請迴避),否則即屬違法!因此,我們強烈質疑的是,難道馬市長或張局長不清楚這項行之有年的法律規定嗎?

  無奈的是,未料原本即擔任局張公職的張珩,不僅未予自行迴避;馬市長也因本案之故,特別將張局長「調職」扶正為張總院長。坦白說,張、馬兩人恐將因此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而涉及更多法律責任、行政責任與政治責任的糾葛!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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