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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4 14:08:08| 人氣1,7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教室:攤販管理的立法權、執行權之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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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本篇的基礎理論可以另參見「地方制度法教室:上乘條例與橫出條例的基本理解」、「地方制度法專題:聯邦優先權與法律先占理論」等相關文章......

  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經濟服務事項,如直轄市、縣市之工商輔導及管理事項(含攤販管理),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此外,攤販管理事項,另有「因地制宜」之需求,且具備親民性、在地性或就近性等特質,本應依各該直轄市、縣市之經濟生活型態、自治法規設計自行決定之。

  質言之,各該直轄市、縣市有關轄區內攤販之許可、攤販集中區之設置,及其限制或罰則等事項,皆應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視實際需要決定之,從而應屬地方得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予以立法並執行,或是得依專業法律而由地方負其政策規劃並負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可參照地方制度法第二條「自治事項」之規定);換言之,攤販管理的立法權、執行權之歸屬似「非應」屬中央立法卻交由地方執行之「半個」自治事項模式為宜,但許多地方自治團體總是基於「若干隱情」(如地方議會之立法怠惰、地方攤販業者之強力反彈等因素),冀望中央統一立法惟仍得交由地方貫徹執行攤販管理之事項。

  詳言之,若干地方自治團體支持中央統一立法、地方執行的理由不外乎是基於攤販管理的立法沿革而言,昔日之攤販管理係依台灣省政府訂定之「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為其法源依據,但精省之後,該項規則復為經濟部予以重新修訂,且經濟部業另已研擬制定「全國攤販管理條例」(草案);爰此,自宜由中央統一制定法律即可(惟坦白說,這個理由根本不成理由,本文擬另予詳述)。

  其次,按釋字第三九四號解釋之意旨,若反映於攤販管理之事項,吾人可知地方自治團體若擬對業者攤販從事裁罰性之行政處分,究已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均應由「法律」定之;法律若授權地方自治團體另定自治法規予以規範,亦須具體明確,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就此而言,即有若干地方自治團體主張,假設僅以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作為地方自治團體職權立法之法源,未必充足。

  惟探究其實,地方自治團體最在意的理由則是主張攤販管理與輔導業務另涉及地方經濟、商業景觀、公共安全、地域文化、基層社會等「政治」問題,復易遭致地方議會杯葛、地方民代掣肘、黑白兩道勢力介入,所以地方自治團體總是希望由中央統一制定法律、再交由地方執行即可(坦白說,這是超越法律思考卻值得注意的政治因素)。

  再者,另按現行「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之規定,攤販管理業務在「縣」之的部分,實際執行的主管機關卻為鄉鎮市公所,惟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其本應屬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之範疇,因此若依然交由基層鄉鎮市公所執行,似仍有未妥之處;也就是說,多數鄉鎮市公所主張若採地方立法並由地方執行之自治事項模式(或稱地方自治團體自願辦理自治事項之模式),即由各該直轄市、縣市自行立法決定並予以執行,仍可能導致鄉鎮市公所再度成為承辦該類業務之主管機關(也就是成為縣的禁臠),且考量國家公園及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等攤販管理主管機關的權限競合疑義時,是否仍應單方、片面設定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甚或得由鄉鎮市公所承辦)之自治事項時,恐已另涉及管轄競合的法律問題,則不無疑義。基此,部分地方自治團體主張若由中央統一明定,俾釐清相關機關的管理權責,反而可以避免治絲益棼的窘境。

  要之,攤販管理的權責涉及非屬單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因另涉及國家公園及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的問題,亦非單一地方自治法規即可解決之問題(因另涉及環保、衛生、交通、稅捐、警政、建築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專業法律、法規命令,或自治法規之競合)。因此,仍有許多地方自治團體才會建請中央統一制定攤販管理條例,再交由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執行即可。

  不過,單就事務本質而言,攤販管理事項與單一轄區範圍內居民的「食、衣、住、行、育、樂、生、老、病、死」等事項有直接關聯,無論採何種理論觀之,因而具備高度的在地性、親民性、就近性等特質,自應屬「自治事項」之設定則無疑義!更何況,以台灣而言,目前已有台北市、高雄市、桃園縣、台中市、基隆市、台南市、嘉義市、花蓮縣、台中縣及嘉義縣等地方自治團體分別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與第二十五條「職權立法」之精神,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完成實施攤販管理自治條例,或是至少業已擬妥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以資因應。就此而言,或有論者仍謂依攤販管理的立法沿革應屬中央立法權之範疇,是未必講得通的!

  實際上,比較可行的做法應該是,採行「國家最低基準」(national minimum)理論,將中央的統一性立法、框架式立法解為以全國或全民的觀點所作成的最低規制基準;但中央的統一性立法、框架式立法,絕不能對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法規(尤其是自治條例)的規制造成過多抑制。相反的,應允許地方自治團體除可依據中央的統一性立法、框架式立法另自行制定「橫出條例」外,亦得為環境保護、公害防治等維護地方住民健康之設定,再容許地方自治團體亦得制定較中央的統一性立法、框架式立法更為嚴格之「上乘條例」。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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