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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01 10:23:44| 人氣8,72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法教室:補助款與統籌分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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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義的補助制度,包括補助款與統籌分配稅款。但何謂補助款?何謂統籌分配稅款?請看......

  廣義的補助制度,包括中央對地方政府的「補助款」與「統籌分配稅款」等二大類:(一)中央對地方政府的補助款,又可分為「直撥補助款」、「各部會補助款」,以及「特別預算補助款」等;(二)統籌分配稅款,則是將來自全國各地部分稅收,改由中央統籌分配(即列為可以發還給地方的國稅),俾以平衡城鄉暨區域發展。

  不同於「直撥補助款」(中央給予地方之後,亦應列為地方預算項者,或稱為「一般性補助款」,目的是協助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彌平「基本財政收支差短」),所謂的「各部會補助款」是指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所定,計畫效益涵蓋面廣、跨越二以上縣市、具示範性及配合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等四項原則,而由中央統籌指揮、規劃辦理,或具有全國一致性質者之事項所給予的款項,惟仍編列於中央各部會預算項下,故稱為各部會補助款。

  但廣義的「各部會補助款」實則也可以包括「特別預算補助款」,蓋如屬興建重大交通建設計畫或因應緊急事件(如九二一震災),而編列於中央「特別預算」項下者,即屬「特別預算補助款」,與前述所指的「各部會補助款」均係透過各部會以計畫方式予以執行,故亦可歸類為「計畫型補助款」。

  比較特別的是,早期的補助款,其實另有由各部會編列對地方之基本設施或小型建設等計畫型補助款者(如:村里道路、排水溝等基層或小型建設經費補助),則自民國九十年起,需採逐年漸進方式收回之;換言之,以後將僅改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所定各項客觀公正指標,設算補助定額,但仍不至於損及地方興建各項基本設施之能力。

  與補助款類似的是,「統籌分配稅款」又可分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中,「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是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等相關規定,由中央直接撥給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款項(如直轄市43%、縣市39%、鄉鎮市12%);至於,中央依上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等相關規定,自行留用的款項則稱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整體而言,統籌分配稅款(尤其是「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係中央撥補地方基準財政缺口不足的重要制度,但功能卻與「一般性補助款」重疊;故多數學者專家所提出之建議是,將「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一般性補助款」整併(且可擴大整體之規模與效益),並以客觀的標準、明確的公式重新設算分配比率,俾使補助制度能夠確實達成健全地方財政、縮短城鄉差距之政策目標。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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