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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25 08:46:08| 人氣1,8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憲法政治: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得否加註「違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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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政治: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得否加註「違憲」意見?

一、案由:三一九真調條例爭議風雲再起

  2004年9月底總統以加註方式,公布「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並以箋函知會五院院長。總統令內容為「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總統令:茲制定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公布之。」但亦於簽署時特別另批示:「總統、副總統於選舉期間同時遭受槍擊,為明事實真相自應調查。政府支持調查,但不應違憲調查。本條例既有重大憲政爭議,宜尋求釋憲或修法解決,以符憲政秩序。」

  同時,總統亦箋函致立法院:「貴院本(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台立院議字第○九三○○五○七二一號咨,關於行政院移請覆議『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經貴院決議:『維持本院原決議』,再咨請公布乙案,本人業已依法明令公布,惟以總統、副總統於選舉期間同時遭受槍擊,為明事實真相自應調查。政府支持調查,但不應違憲調查。本條例既有重大憲政爭議,宜尋求釋憲或修法解決,以符憲政秩序。」

  此外,總統亦箋函致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院咨為行政院移請覆議『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經立法院決議:『維持本院原決議』,再請公布乙案,本人業已依法明令公布,惟以總統、副總統於選舉期間同時遭受槍擊,為明事實真相自應調查。政府支持調查,但不應違憲調查。本條例既有重大憲政爭議,宜尋求釋憲或修法解決,以符憲政秩序。」

二、問題意識: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得否加註「違憲」意見?

  很有可能的是,總統本應依憲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以其象徵性的國家元首身分公布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若在公布時另加註「總統聲明」,且批示或箋函五院某法律有「違憲」疑義,將是史無前例之事。對此,肯定說、否定說之理解如後:

  (一)肯定說的理解—依據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非不得加註「違憲」意見,並知會五院院長,尤其是行政院、立法院,以維憲法仲裁者之角色;其次,比較憲法上,即使美國總統於公布國會所通過法律時,亦有加註總統聲明之例。整體而言,肯定說假定總統有維護憲政秩序之責任,得基於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行使加註「違憲」意見與否的裁量權。

  (二)否定說的理解—總統加註「違憲」意見,業已侵犯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即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其次,比較憲法上,雖有美國總統於公布國會所通過法律時,亦有加註「總統聲明」之例,惟該項「總統聲明」係僅強調法律之窒礙難行(且為數不多),而非認定法律「違憲」!整體而言,有無違憲疑義之認定,係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絕非總統行為可以介入之領域,否則即與憲法仲裁者的「中立」角色有違。

三、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加註「違憲」意見,能否成為「憲政慣例」?

  按憲法慣例(或者說是憲政上之習慣法),其成立應有反覆發生之先例,並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始足當之(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本案加註意見之舉,既無前例,即難謂為憲政慣例!

四、總統對「本案」加註意見,能否成為「合憲」的「憲政先例」?難!

  (一)總統依據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似非完全不能對法律之公布加註意見,以維憲法仲裁者之角色;惟總統既屬該條例真相調查所針對的當事人之一,又身兼裁判人的話,將違反兩項法理:「當事人不得兼為裁判人」與「利益應予迴避原則」!

  (二)地方自治團體的「複製效應」,若總統公布法律可以加註意見,則地方行政首長對於窒礙難行的自治條例於覆議失敗後,即非不得亦加註意見;惟果爾如此,地方行政首長將取代監督機關或違憲審查機關的仲裁功能,反而治絲益棼!亦即,總統或地方行政首長加註意見,似另有「違法行政」(違憲行政、違法行政)的疑義,尚待斟酌。

  (三)總統依據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布法令,通說以為係象徵性的「儀式權」,故若於五院間出現重大爭議時(例如:三一九真調條例涉及行政院、立法院的覆議對決,亦涉及監察院的調查權,甚至法院的依法審判等),雖賦予總統擔任調解或仲裁的權力,但仍憲法未賦予總統解釋法律是否違憲的權力。職是之故,總統依據憲法公布該項法律時,仍不能附加所謂的「違憲」意見,或是要求聲請解釋、建議修法等。

  (四)某項法律違憲與否的判斷權(即使本案幾近於實質違憲的三一九真調條例,亦同),依據憲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都應由司法院予以解釋,而非由總統輕易認定!

四、結語:少用憲法第四十四條!此時,必須適用憲法第七十八條……

  憲法第四十四條是說: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請注意【】內的規定吧;也就是說,當憲法已經明定院與院之間適用憲法所發生的疑義,或對法令見解歧異無法統一定奪,均應交給司法院解釋時,總統即不應越殂代庖!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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