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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5 09:53:07| 人氣1,29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基層政治:地方政府的「私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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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政治:地方政府的「私房錢」—以台北縣議會議員的配合款為例

一、台北縣議會議員配合款的緣起
  本文擬討論地方政府的「私房錢」,若僅以台北縣議會議員的「配合款」為例,通說認為係邵恩新縣長任內所創,用意即透過地方民代(如縣議員)的建議,使將補助或分配給轄內學校、村里辦公處及社團等各單位的款項,或建設經費能夠契合基層的實際需要,以彌補縣政府無法全面對之給足的窘境;而「一兼二顧」的目的,則是要讓地方民代也有「資源」可以發揮及運用,俾以促進地方府會關係的和諧。

二、台北縣議會議員配合款的類型
  上開「配合款」(也就是,地方民代可建議地方政府動用的「私房錢」),依其「來源」(如統籌分配稅款及第二預備金等)及「用途」(如修建設施、設備或活動等)為區分基準,概可分成「統籌分配稅款」及「地方建設配合經費」等兩大類型,且地方民代可建議的「配額」還會依照各該年度議會之議決,以及地方政府所擁有的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款的實際情形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而有所不同或經常變動,無法一概而論。

三、台北縣議會議員配合款的建議動支程序
  實際上的情形是,上開款項的建議動支程序,是由議員填具「台北縣議員用牋」,分別載具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用途別、撥款日期等欄位項目並予以簽名後,分別送縣政府財政局(統籌分配稅款)或主計室(地方建設配合經費),經書面審核各該議員的「配額」及法定用途後,就由縣政府發函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或單位,就補助款或配合款予以核撥;而且,受補助之對象(如學校、村里辦公處及社團等單位),亦需依法定程序陳報相關計畫、經費概算表等,經各該主管機關或單位之審核,執行計畫並檢附憑據,依法覈實報銷經費。

  也就是說,補助款或配合款的動支,雖屬地方政府的「私房錢」,但亦屬地方民代「建議權」的共享範圍。基本上,補助款或配合款的法律性質已屬公有財產,而其依法撥用之目的,係補助各民間團體、村里辦公處及縣立學校等特定單位或協助小型工程之順利進行,自需限定於「公益用途」而不得任意利用。但由於地方民代都一定「配合」額度的「經費建議特權」,就更有機會與地方政府官員、受補助對象以及特定廠商進行合作,從而導致貪污舞弊的行賄、受賄與收取回扣等不法情事不斷發生。

四、地方民代非法利用配合款構成貪污罪
  當然,依照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法律之規定,若地方民代因上開補助款或配合款涉及不法情事,自有構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之可能;又即使地方民代僅利用補助款或配合款的建議特權之便,而對特定廠商予以行賄或期約行賄的話,仍有構成「行賄罪」之可能。主要的原因是,地方民代仍屬於刑法上最廣義的公務人員,自應適用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法律之規定。

五、結語:終結地方三角聯盟關係的政策建議
  總之,許多地方民代就是利用上開「配額」的建議特權,動支地方政府的「私房錢」俾以謀取不法利益,或藉以鞏固基層政經實力。質言之,補助款或配合款已成為地方民代服務選民實現政見的手段之一,但卻也是他們非法利用建議特權將地方政府的「私房錢」轉變為自己的「口袋錢」的主要來源;並與地方政府官員、受補助對象以及特定廠商之間,形成基層政治的「三角聯盟關係」或「利益分贓共同體」。

  可以預料的是,釜底抽薪之計,統籌分配稅款或地方建設配合經費的核撥仍應嚴格依法覈實辦理之外,或許廢除地方民代對特定經費利用的建議特權,恐怕已是不得不的制度選擇了。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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