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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29 12:25:12| 人氣3,20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憲法訴願--憲法專業名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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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願(Verfassungsbeschwerde)--憲法專業名詞解析

  德國有所謂的「憲法訴願」(Verfassungsbeschwerde)之制度,使人民可就公權力之侵害,不問其為立法、行政或裁判行為,均得向聯邦憲法法院請求救濟;此係德國基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句的第(四)之一、二款,暨第九十四條第二句均規定,任何人聲請其基本權利遭受公權力損害時,得主張該公權力行為違憲而提起訴願;鄉鎮或鄉鎮聯合團體,於其自治權遭受損害時,亦同。惟應以聯邦法律規定「憲法訴願」之程序,且須以先進行其他法律程序而無從救濟為前提,始得設定此種特別受理程序。

  詳言之,按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的規定,他們設有憲法訴願的制度,該法第九十條即就憲法訴願的提起規定,任何人得主張,其基本權利或在基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一條、第一○三條及第一○四條所規定之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可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願。

  不過,其基本限制是,對於上述侵害如有其他法律救濟途徑時,僅於其他法律救濟利用之途徑已經窮盡後,始得提起憲法訴願;至於,在未用盡其他法律救濟途徑前提起憲法訴願,如具有普遍重要性,或因訴願人如先遵循其他法律救濟途徑時,將遭受重大或無法避免之損害時,聯邦憲法法院亦得立即加以裁判(同時,人民若依據邦憲法之規定,已向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願之權利,則不受影響)。

  此外,該法第九十一條亦對鄉鎮或鄉鎮聯合團體(按:後者似屬台灣所稱的「縣」)如何提起憲法訴願規定:「鄉鎮或鄉鎮聯合團體得主張,聯邦法律或邦法律違背基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而提起憲法訴願。侵害自治權(Recht auf Selbstverwaltung)時,如依邦法得向邦憲法法院提起訴願時,則不得再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願。」

  無論是人民所提的憲法訴願,還是地方自治團體所提的憲法訴願,依據該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均需在訴願理由內應敘明被侵害之權利,以及訴願人認為之侵害機關或官署的作為或不作為到底為何。

  但依據該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人民或地方自治團體於憲法訴願中若指責聯邦或各邦憲法機關之作為或不作為時,聯邦憲法法院應予各該機關在一定期間內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例如:(一)作為或不作為係由部長或由聯邦或邦官署所為時,應給予管轄部長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二)憲法訴願係針對法院裁判所為時,聯邦憲法法院亦應給予因該裁判受利益者陳述意見的機會。

  又該法第九十五條還規定,當人民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提的憲法訴願有理由時,聯邦憲法法院應該在裁判中確認,何種作為或不作為係違背基本法之各該規定;並得同時諭知各該機關不得再有相同之違背基本法的處置措施。

  而且,聯邦憲法法院如認為人民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提起之憲法訴願有理由時,還可將案件發回各該管轄法院予以重新審理,也就是認定原先的裁判無效而須重新審理的意思;或是直接宣告該項法律無效而不能繼續適用。

  相較於德國的憲法訴願制度,留學德國而於輔仁大學法律學系任教的吳志光老師(例如:他於2004/07/29在中國時報時論廣場就有篇「大法官釋憲制度亟待改革」的專論可資參照)則以德國Brunner教授的見解為基礎,將台灣現行的部分釋憲制度稱為「不純正的憲法訴願」(像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的部分規定)。

  探究其實,台灣這種制度的再轉型與否,的確也是釋字第二五三號解釋、第三二一號解釋、第三五○號解釋、第三七一號解釋,以及第五七二號解釋等號解釋(另有釋字第五二七號解釋、第五五○號解釋及第五五三號解釋等號解釋則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的憲法訴願問題)的爭論點之所在,還有正是目前引發釋字第五八二解釋爭議的關鍵之一。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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