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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16 23:39:39| 人氣2,50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憲法政治:總統、副總統可否由不同黨派人士搭檔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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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政治:總統、副總統可否由不同黨派人士搭檔競選?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有關「總統、副總統可否由不同黨派人士搭檔競選?」之問,是去(2003)年頗為熱門的憲法時事,雖然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後已允許不同黨派可以共推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了。但是,這個重要的憲法爭議,倒還是得再從憲法論證的觀點說明清楚,茲分成「肯定說(支持性論證)」、「否定說(反對性論證)」之見解如后,供大家參考:

  肯定說-支持性論證:(一)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總統、副總統應聯名登記參選,若任由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進一步規定總統、副總統不得由不同黨派人士搭檔競選,係增加憲法所無之限制,自有違憲之疑義;是以,在憲法並未禁止的情況下,總統、副總統仍可由不同黨派人士搭檔競選!

  (二)從比較憲法例證以觀,內閣制或混合制國家均常見「聯合內閣」之憲政慣例;在此,既然執政權都可以由不同黨派共享而組成所謂的聯合政府,而我國憲法恐亦未排除此種政權結構,則「舉重以明輕」,為聯合內閣前置或準備而存在的「不同黨派共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自非憲法所不許!

  (三)又憲法第七條另規定黨派平等,即已強調各黨各派地位應予以平等,已屬憲法上的特別保留;準此,無論政黨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復可依憲法第十四條再主張「黨派之間的『結社權』」而允許不同黨派的代表人搭檔競選總統、副總統。

  (四)據釋字第四六八號解釋所指,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均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本應符合公平合理及選舉經濟之原則。例如,總統選舉所採行無黨籍人士參選之連署制度,目的就是要表達被連署人亦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而藉與有效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準此,總統、副總統若由不同黨派人士共組而成,自與憲法之目的-亦即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而耗費社會資源-相符!

  否定說-反對性論證:(一)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副總統應聯名登記,目的即在於落實憲政主義下的政黨政治之精神,亦即朝野政黨應為選舉成敗、政策成敗負責!若總統、副總統係由不同黨派人士共組而成,則B黨之副總統如何代行、繼任並續行A黨總統之政策,並為其政策成敗負責呢?

  (二)我國憲法固然承認「黨派之間的『結社權』」而可以依選舉結果『事後』由不同政黨共組聯合內閣,但並未輕易貿然允許『事前』即可任意由不同黨派人士搭檔競選總統、副總統而破壞我國憲法所要求之總統為國家元首、副總統為備位國家元首的一致性(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參照)!

  (三)從比較憲法例證觀之,美國憲法亦未禁止總統、副總統由不同黨派人士搭檔競選,然事實上,卻早已有總統、副總統不得為不同黨人士共同搭檔組成之憲政慣例可資參考!

  總結來說,若回到憲法論證的觀點,當支持性論證的理由明顯大於反對性論證的理由時,配合憲法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的「立法裁量」(釋字第四六八號解釋之語)之設計,國會自可於制定或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時,享有較大的「國會保留空間」;是以,當該法經修正後已明確允許不同黨派可以共推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若無重大明顯的違憲瑕疵存在(釋字第三四二號、第四九九號解釋),自應作合憲性的承認與尊重!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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