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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7 19:10:50| 人氣12,905|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再論「公共造產」-地方制度法專業名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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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公共造產」-地方制度法專業名詞解析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今年四月初,筆者曾撰「公共造產-地方制度法專業名詞解析」一文,介紹過「公共造產」的意義,並曾舉若干例證向讀者們說明此項特別的制度。惟自從該文撰寫之後,還是有很多人不瞭解公共造產的意涵,所以筆者才會提筆「再論」公共造產,好讓大家可以更清楚地看待這個特殊的法律名詞。

  事實上,公共造產這個法律名詞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三條,以及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中都可以找得到它的蹤跡。依筆者的理解,其實公共造產可以有很好的行政法上的定義,那就是:【公共造產係指台灣的縣市、鄉鎮市政府,為創造或開闢財源,而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三條、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行政法規,所成立的公物、營利性公營造物或公營事業】。質言之,公共造產或以公有公物出現,或以營利性公營造物表現之,或以公營事業型態作為經營的基礎。

  整體來說,在台灣的公共造產係指縣市、鄉鎮市依其地方特色及資源,所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營利」事業,藉以創造財富、開闢財源,而成為地方政府從事經濟建設、謀求財源廣増的政策工具。亦即,所謂公共造產,係地方政府依據昔日以來「台灣省公共造產實施要點」等相關法規的規定,讓各縣市縣府以及鄉鎮市公所,充分利用地方本身的環境與資源,在因時因地的基礎上,就其農、林、漁、牧、市場、商場、觀光、育樂及其他有關地方公益,且具有經濟價值而選擇辦理之各種事業。

  一般而言,就筆者的基本理解,公共造產或以觀光事業型態出現,如高雄縣茂林鄉的茂林風景區、高雄縣茄萣鄉的公有游泳池等;或以商場型態為出現,如高雄縣內門鄉的觀亭、內埔、溝坪等等零售市場;或以停車場型態出現,如高雄縣六龜鄉的邦腹溪停車場、新發停車場、寶來停車場等;或以造林型態出現,如高雄縣桃源鄉的相思樹、油桐、柚木、杉木、桂竹、桃花心木、樟樹等;或以果樹型態為之,如高雄縣田寮鄉的芒果、釋迦等;或以行道樹的型態出現,如高雄縣林園鄉在道路旁所栽種的可可椰子樹;或以納骨塔型態為之,高雄縣大樹鄉的納骨塔;或以其他型態表現,如高雄縣梓官鄉的漁市場內之冷凍庫。

  在此,以上開所舉高雄縣及其所轄各鄉鎮市的公共造產,型態計有:行道樹、八卦型墓園、納骨塔、零售市場、造林、果樹種植、游泳池、魚市場冷凍廠、果菜公司、停車場委託管理、滑草場、划船場、划水道、風景區經營、鹿舍經營、住宿山莊等各式樣態。至於,筆者的側面理解是,在嘉義縣則有吳鳳紀念園、造林、水產、遊艇、行道樹、游泳池、商場、筵席場所出租、納骨塔、鄉公墓、釣魚池、果樹、竹藝園、果菜市場、公園賣店、戲院、捕撈、旅社、風景區經營等各型態的營利事業。

  而若以澎湖縣的公共造產來說,目前種類大致只能分成三種:風景區經營、遊客中心經營、以及零售市場經營等(如馬公市北辰市場地下室攤販集中場事業、湖西鄉林投公園風景區遊樂事業、湖西鄉林投公園攤販中心事業、白沙鄉通樑旅客服務中心事業、西嶼鄉西台古堡育樂事業、西嶼鄉外垵公有零售市場事業、望安鄉潭門港旅客服務中心事業、七美鄉公有零售市場事業、七美鄉七美人塚風景區事業、七美鄉旅客服務中心事業等)。

  總之,公共造產的經營方式不論是「府際合作、公私夥伴開發經營」(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與其他行政機關甚或民間企業,結合資本共同經營),或是「公部門委託私人經營管理」(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公共造產事業委由其他行政機關,或是民間企業經營,但所有權仍為縣市、鄉鎮市所有),都是指縣市、鄉鎮市政府,為創造或開闢財源,而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三條、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行政法規,所成立的公物、營利性公營造物或公營事業。準此,一般人在依法利用公共造產時,係與公共造產背後的行政主體,發生私法上的利用關係才是!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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壯陽藥
很不錯的分享~!
2020-02-21 23:32:3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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