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長鈞鑒︰
頃接來函,告以大院因審理﹙院臺訴字第0980054XXX號案﹚必要,訴願決定期限延長二個月;說明︰…訴願人於決定延長期間後在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
茲依據是函補具理由說明如後︰訴願人羅○○女士,其夫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年逝世後,精神大受打擊,心神恍惚,生活無法自理,經臺北縣立○○醫院於九十二及九十六年診斷結果,巴氏量表僅達30分,且伴隨髖關骨骨折,老年期失智症併妄想現象、憂鬱症等﹙病例暨診斷證明詳如附件﹚。
因之,其自身一切事務均無法自行處理,致其夫逝世後眷舍之「權益程受」,亦未於規定期限﹙眷管條例修改後縮短為五年﹚內辦理,直至新竹空軍第廿二村改建完成後,空軍眷管單位方告知「權益程受」已逾辦理時限。
實則,眷管條例之修改,並無配套措施,如︰眷舍軍方收回後,榮眷如何安置,收回之眷舍如何處理…等。新竹空軍第20、21、22、23、24眷村之改建,是軍方作業延宕,若於五年內改建完成,當不至發生「權益程受」逾期辦理情形,因許多類似案例之所以未發生,皆因許多眷村在五年內改建完成,榮眷於辦理交屋抽籤時,一併辦理了「權益程受」,況眷管條例修改後亦無書面或口頭之告知,上年紀之榮眷又大多不識字,國防部眷服處爾俸爾祿,不就是要為榮民、榮眷作這些服務嗎?怎能說「沒有告知之義務」呢?相對的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對榮民、榮眷有關之事務,不但有書面通知,還主動辦理到家,使榮民、榮眷免除不識字及奔波之苦,兩相比較有如天壤。
另本訴願案請求事項為︰懇請特准辦理空軍眷舍權益承受,來函卻書載為︰申請承受輔助購宅權益事件,是文書作業筆誤?抑是眷管單位另有隱情刻意擅改?不得而知。謹附上附件資料,請 大院、秘書長明察。敬祈 鈞安
願答辯書及相關佐證資料,綜整意見詳如說明
說明︰
一、 公平原則方面︰
本案相關之國防部所屬單位、承辦人員,均有龐大行政資源與預算,聘請熟稔法律之專家學者,與毫無法律素養、手無寸鐵之小市民興訟,在起跑點上已趨不平等,但民仍竭盡所能,蒐集法典資料,詢問請教相關專業人士,據理力爭小市民應有之權益。
二、 公文時效方面︰
1、有關「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內容概以︰請利用適切時機,向所屬單位眷服幹部及列管眷村之眷戶宣導﹚,國防部是在97.06.17以國政眷服字第0970007558號令頒總政治作戰局知照。﹙如附件一﹚
2、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復轉空軍司令部於98.01.17以國空政眷服字第098000318號令頒空軍第四九九聯隊知照。
3、空軍第四九九聯隊則是於98.01.22以空二聯政字第098000660號書函,函知新竹市第二十村自治會知照。﹙如附件二﹚
4、不論那個階層,均已逾訴願人之夫逝世﹙92.05.29﹚五年內辦理「權益承受」之時效,是以「宣導」對訴願人而言,已毫無意義。
三、 公文衍生之問題︰
國防部令頒之公文說明一,載明「請利用『適切』時機,向所屬單位『眷服幹部』及『列管眷村之眷戶』宣導。」實則,宣導時機既不適切,「眷服幹部」之編制、職責為何?亦不得而知,至向「列管眷村之眷戶」宣導,眷戶更是無從得知眷管條例內容。國防部訴願答辯書尚且辯稱︰「…依法不須辦理送答作業或個別通知訴願人…」豈不自相矛盾。「送答作業或個別通知」只是手段,主要目的是要設法讓眷戶瞭解相關法令,維護眷護權益。反觀同屬國防部之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對榮民、榮眷有關之事務,不但有書面通知,尚且主動辦理到家,使榮民、榮眷免除不識字及奔波之苦,兩相比較有如天壤。檢附薪餉發放及眷屬身份證換發通知如附件三。
四、 證據之補強︰
新竹空軍第二十村自治會會長王立業 狀告新竹空軍第四九九聯隊眷管組「瀆職罪」,原始狀紙影本已取得﹙如附件四﹚,故絕非答辯書所稱「沒有證據是訴願人對法律認知不同及訴願人的片面之詞」。
五、 眷管條例適法問題︰
眷服處依據國防部97.06.17新修訂之「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注意事項」貳、十七項之規定,新增之注意事項係國防部內部作業性及解釋性行政規則,並未經立法院立法通過,亦無母法﹙眷管條例﹚授權訂定,依法無法律依據或授權不得限制人民財產權利,亦不得無限延伸增加法律﹙眷管條例﹚所無之限制,否則與法律保留原則違背,是無效的。但眷服處卻奉為圭臬,無視法律上之信賴保護原則全部溯及既往,對過去已完成請求權行使並經法院公證之眷戶,只要不符前述新增定之注意事項者,一律取消原住戶資格。
實則,前述不合法、不合理知之新增行政規則,係肇因於審計部對國防部眷村改建進度延宕提出糾正,而國防部主管機關競相卸責,設法轉移焦點,將眷村改建延宕問題,轉嫁給老舊眷村弱勢的年邁遺眷,陷構這些年長無依的榮眷,耽誤自己權益之行使,實有欺上瞞下之嫌。
六、後續衍生問題︰
眷村榮眷大多已屆日薄西山來日無多之高齡,眷舍是其唯一僅存的棲身之所,若權益被剝奪,如此重創衝擊教其如何承受,況國防部將房舍沒收後,對榮眷之安置亦無配套措施,難不要讓這些高齡榮眷露宿街頭?國防部眷服處設立之宗旨,就是要為榮民榮眷服務解決問題,如今問題未解決,尚且製造了更大的問題。
七、結論︰
法律之外不外情理,有關眷戶權益承受問題,民以為應採取較溫和自然之方式處理,如︰持有人自動放棄,或持有人無配偶或子女承受等情形,則自動收回。因榮民畢生戎馬,其眷屬照拂家庭,使之無後顧之憂,全心全力效忠國家,無功勞亦有苦勞,榮民亡故後唯一遺留下的,就只有一戶遮風避雨的眷舍。如執意設計法令條款,以「時效」限制眷舍之承受有效與否,似乎在利用榮眷的無知巧取陷構,實有失厚道。
職是之故,榮眷未能在有效期間內辦理「權益承受」雖於法不合,但是情有可逭,本案雖進入訴願程序,不過據眷管單位表示,榮眷沒有勝訴的案例,民以為軍方顢頇老大心態,實不足以為取,懇請諸位委員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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