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的台中火車站《停車場》至今依然保留原貌﹞
﹝昭和4年3月31日高雄東港間鐵道郵便三號上行便彰化局係員〈右書〉﹞
§大正十二年﹝西元1923年﹞三月一日起『基隆高雄間鐵道一等郵便線路』如下改
定:
‧下行郵班:「基隆臺北間一、二號」、「基隆高雄間一、二號」、「基隆彰化
間〈基隆新竹間封袋便〉」、「新竹彰化間一號〈臺中線〉」、「新竹彰化間
二號」、「基隆新竹間」、「彰化高雄間」以上為係員取扱便郵班;另有「臺
北新竹間」、「新竹嘉義間〈臺中線〉」、「嘉義高雄間」、「新竹彰化間」
、「臺中追分間〈臺中線〉」等封袋郵班。
‧上行郵班:「基隆臺北間一、二號」、「基隆高雄間一、二號」、「彰化高雄
間」、「基隆彰化間」、「新竹彰化間一、二號〈臺中線〉」、「臺中彰化間
〈臺中線〉」以上為係員取扱便郵班;另有「基隆高雄間」、「臺南高雄間」
、「臺中彰化間〈臺中線〉」等封袋郵班。
‧特別規程:
一、小包遞送方法為併送,但封袋郵便不遞送。
二、本線路中基隆彰化間為臺北郵便局所屬係員負責隨乘勤務;彰化高雄間為
彰化郵便局所屬係員負責隨乘勤務。
三、封袋郵便由驛長之媒介,依小荷物〈託運小行李〉方式託送。
四、係員取扱便之郵便車的容積在基隆高雄間上、下行一、二號和基隆彰化間
下行便為各一千立方尺,其他為三百七十立方尺。
五、基隆彰化間下行便之於新竹驛,有關車輛開閉之事,由同便乘務係員執行
之。
六、時刻表之上「發」表示差遞之意,「著」表示到著之意,來取扱郵便物。
七、無遞送人護送之郵便物,收付交接局之遞送方法:
1.大甲、虎尾、西螺、北門、佳里、麻豆之各局,差遞及到著郵便物依下
記指定之會社鐵道以小荷物〈封袋郵便物〉方式遞送。於在該鐵道與基
高線接續地之郵便局,從事社線與基高線兩驛間之積替〈封袋郵便物之
委託受領及與鐵道郵便係員之受授交接〉。但麻豆局在番子田有駐在遞
送人,從事積替郵便物之事宜。
局 名 遞送會社名
‧大甲 東洋製糖株式會社
‧虎尾、西螺 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
‧北門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
‧佳里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
‧麻豆 明治製糖株式會社
2.差遞受渡郵便物為基高線之封袋便綑紮之郵件,如為官線驛差遞當該封
袋便,在行囊易見之處添附「差立郵便物受授證」;若為係員取扱便綑
紮之,則在其行囊易見之處添附「鐵道郵便送致證 」。
3.到著受渡郵便物為自基高線之封袋便到著之郵件,添附官線驛長發行之
送狀及「封袋便到著郵便物受授證」;若自係員取扱便到著之郵件,在
行囊添附「鐵道郵便送致證」,將之依託社線驛。
4.社線驛收付交接郵便物時,使用「封袋郵便物受授證」。
5.番子田駐在遞送人,在「每日封袋郵便物受授證原符」下記處理○通郵
便物之事宜。
‧對北門、佳里、麻豆局發著郵便物之受授證原符,將之分別送付北門
、佳里、麻豆局。
§大正十二年三月一日起『高雄潮州間鐵道三等郵便線路』中乘務係員之所屬局,
改為「彰化局」。
§大正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明治三十九年訓令第四十八號通信日戳規程」中如
下改正:
‧第一條:於臺灣總督府遞信局及通信官署,現業事務使用之日戳稱為通信日戳
〈以下簡稱日戳〉,依本規程之所定。但為記念使用之特殊通信日戳
及為試驗使用之通信日戳,依本規程其之形式、使用局所、其他必要
之事項,隨時定之。
‧第二條中第四號之樣式如下改之。
※第四號為鐵道郵便使用之日戳,改變之處為戳下欄「某某局係員」由左書改為
右書。
§大正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基隆高雄間鐵道一等郵便線路』中「臺中追分間下
行封袋便」削除,又同線路和『高雄潮州間鐵道三等郵便線路』發著時刻改定,
但基高線上、下行二號便自十五日起實施。
§大正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於高雄州東港郡林邊庄溪州設置溪州停車場並開始
運輸營業,其停車場名及哩程如下:
◎高雄→《5.8哩》鳳山→《5.0哩》九曲堂﹝旗山局、九曲堂局﹞→《4.5哩》
屏東→《6.9哩》竹田﹝內埔﹞→《2.5哩》潮州→《4.5哩》溪州﹝東港﹞
§大正十二年十月二十日為限『高雄潮州間』及『屏東東港間』鐵道三等郵便線路
廢止之。
§大正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開設『高雄東港間鐵道三等郵便線路』如下:
‧本線路上下行便各有三號郵班,受授分別接續「基高線一、二號」、「彰化高
雄間」及「臺南高雄封袋」等便。
‧特別規定:
一、小包遞送方法為併送。其遞送便種為係員取扱便。
二、本線路為彰化郵便局所屬係員隨乘勤務,但潮州溪州間為東港郵便局所屬
遞送人護送郵便物。
三、郵便車之容積為三百五十立方尺。
四、時刻之上,「發」之意為「寄發」、「著」之意為「到著」,以用來表示
取扱郵便物之狀況。
五、東港局為於潮州驛與乘務係員進行郵便物之受授,又東港局與潮州局之郵
便物受授,準照「鐵道郵便取扱規程第三十八條」於潮州驛進行之。
六、旗山郵便局發著郵便物,為依旗山九曲堂間之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鐵道,
以小荷物〈託運小行李〉方式遞送。於該鐵道與本線路之接續地有關郵便
物之積替〈封袋郵便物之委託受領及與鐵道郵便係員之受授交接〉則由九
曲堂郵便局遞送人進行之。
§大正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臺北淡水間鐵道三等郵便線路』中發著時刻如下改定:
‧本線路上、下行各有三號郵班,接續「基高線」。其遞送便種為係員取扱便。
§大正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二水埔里間鐵道四等郵便線路』如下改定:
‧本線路上下行各有二號郵班,其受授交接驛和局所為二水﹝二水局及南投局﹞
、集集﹝集集局﹞、外車埕﹝埔里局﹞,小包遞送方法為併送、其遞送便種為
封袋便。
‧特別規程:
一、本線路與其他線路各便相互間接續之郵便物,在兩線路列車著發間隔為一
小時三十分以內之郵件,依同一線路受授交接局之例來區分之。
二、南投局在寄給本線路受授各交接局為限差遞之;本線路受授交接局以外之
各局得差遞寄給南投局。
三、前項之郵便物於二水局直接進行積替﹝封袋郵便郵件之依託受領及與鐵道
郵便係員受授交接﹞接續。
四、除〈一〉之情況外,在二水局區分之。
五、前項〈二〉之積替郵便物添附當該送狀如下:
1.本線路經由其他線路接續之情況:
a.係員取扱便接續之郵件,為寄給該係員之「鐵道郵便送致證」。
b.封袋郵便接續之郵件,為寄給官鐵驛長之「封袋郵便差遞郵便物受授
證」。
c.除〈a〉〈b〉之外,對寄給二水局積替郵袋之「鐵道郵便送致證」。
2.其他線路經由本線路接續之情況:
a.係員取扱便經由接續之郵件,為該鐵道郵便係員。
b.封袋郵便經由接續之郵件,為差遞局。
‧於a 或b 寄給電力社鐵二水驛長「封袋郵便差遞郵便物受授證」。
c.除a 和b.外對寄給二水局積替郵袋之「鐵道郵便送致證」。
3.對南投局差遞或到著郵便物,在寄給電力社鐵二水驛長或寄給明糖社鐵
二水驛長為「封袋郵便差遞郵便物受授證」及對積替郵袋寄給二水局為
「鐵道郵便送致證」。
4.對其他局或係員所發行「封袋郵便差遞郵便物受授證」和收據,在二水
局經由下一郵班將之送交發行局。
‧摘要:
一、本線路郵便物依靠臺灣電力株式會社鐵道,以小荷物〈小行李〉方式遞
送之。
二、南投二水間之受授郵便物依明治製糖株式會社為小荷物遞送。〈於二水
有關兩社線驛間之郵便物積替﹝封袋郵便郵件之依託受領及與鐵道郵便
係員受授交接﹞由二水局遞送人行之。〉
§大正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起,『臺北淡水間鐵道三等郵便線路』中發著時刻如下
改之:現行郵班定為「夏季郵班」﹝自 四月一日 至十月三十一日﹞,另增定「
冬季郵班」﹝自十一月一日 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上下行便亦各有三號郵班來
遞送之。
§大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設置「臺南驛前三等郵便局」﹝位於臺南市大正町﹞
兼掌電信、電話之業務,但是不為集配事務之取扱;並以同年十二月十日為限廢
止「臺南郵便局臺南驛前出張所」,但於同所取扱之事務由臺南驛前三等郵便局
繼承之。﹝首任局長為杉本利太郎﹞
§大正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基隆高雄間鐵道一等郵便線路』中廢止「上行便
竹南彰化間封袋」,另開設「上行便新竹彰化間封袋」。
§大正十四年八月一日起,『基隆高雄間鐵道一等郵便線路』中「下行便嘉義臺南
間及臺南高雄間封袋便」開設,另以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限廢止「下行便嘉義高
雄間封袋便」。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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