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1-09-25 18:11:02 | 人氣1,8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灣日據時期之『代金引換』郵便現代“宅配”的先驅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圖一】「價格表記」郵便物
  臺灣日據時期之「代金引換郵便」其中譯為今日所謂的「代收貨價郵件」〈即是“貨到付款”之特種郵便〉。或許自己見識不廣,在一般郵刊上、郵展中甚少看到郵友論及相關題材資料,加上此為特殊郵件中之冷門類郵品,不像「價格表記郵便」或「航空郵便」般,其在市面或拍賣市場上亦少見相關郵品流通;今就手邊資料及郵品試為作一概述介紹。

         在臺灣,隨著日本據臺所帶來之新式現代郵便體制,代金引換郵便之業務起源甚早。西元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日本據臺第二年,依日本9月公佈之遞信省令第19號『代金引換小包郵便規則』,於同年12月16日起在臺施行之。之前由於臺灣地形主要是以中央山脈南北縱貫為主軸,以致密佈溪河水文大都呈現東西走向,不利陸路交通發展,因此遠距貿易大都靠船舶為之,在此情況下島內交通上、經濟上、金融業務發展等皆受拘限於點狀發達,因此這種透過郵便局中介來完成商業交易的方式,隨著交通建設的進展,誠可說除為商家帶來收取貨價之方便性和安全性外,更重要的是隨著郵便局所之開設,更能開拓遠距商機。至1900年【明治卅年】更進一步在9月1日所訂定之郵便規則中設立專章作更詳細之規範,並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之。現就當時郵件交遞流程詳述如下:

一、寄件人就價格表記之一般郵件及小包郵件〈即今日所謂之報值郵件〉得為「代金引換」。其郵件價款之收取兌付得委託郵便局代行之。【其價款限額初期為三百圓,後漸次放寬至千圓】

二、代金引換郵便物寄達留置局所後,向收件人寄發「代金引換郵便物到著通知書」,主要告知何人所寄郵件、留置局所期限及應支付之代金金額,收件人出面時一手交付郵件一手收取代金。【留置期限由早期的三十天漸次縮減至十天】

三、留置局所向收件人收取代金後通知原引受局所〈即原差出局所〉,由其就處置內容通知寄件人;寄件人接到通知後,在所定期間內提交本通知書、該郵件之寄件收據及應繳交之「貨款送達手續費」,至原差出郵局兌領代金。【但代金至後來演變為可直接劃撥入寄件人之郵局帳戶內】

        交   

【圖二 】「代金引換」郵便物

        交寄「代金引換郵件」之郵資除按其種類、重量之普通郵件資費外,另須支付「價格表記郵件」之掛號郵資及代金引換郵件每件五錢之郵資。此外,寄件人在兌領代金時得再依其兌付金額繳交非屬郵資之取立金送達料〈即貨款送達手續費〉。【以昭和十一年為例,兌付金額不超過一圓者支付叁錢、不超過五圓者支付五錢、不超過十圓者付七錢、不超過十五圓者付十錢、不超過二十圓者付十三錢、......不超過三百圓者付七十五錢,以上至千圓止每增百圓付十錢】

        代金引換郵件雖為價格表記郵件之一種,但因所寄內容主要為商品,且由於其大小、形狀不一並不像價格表記郵件有制式封﹝如圖一﹞,以致其封套常朝遭忽略、毀損而留存下來的不多。筆者現就手邊僅存之代金引換郵件實物作一說明,如因此而能多替郵壇保留下這種稀少郵品將不亦快哉!

        此封係於昭和11年1月6日由台中州員林郡員林街明星寫真館【照相館】所寄出,內容為四張照片;封面上方有標示「代金引換郵件」之雙紅線,封皮右方書寫代金引換金額貳圓十五錢也,封皮左方除收件人姓名地址外,還有一掛號機戳員林五五五,封皮下方分別貼有二錢【第四種郵便物一單位郵資】、十錢【掛號郵資】及五錢【代金引換郵資】郵票合計為十七錢,上銷台灣員林櫛型日戳。﹝見圖二﹞

        其次藉由圖三昭和14年臺東廳新港郵便局所發之「代金引換郵便物到著通知書」單據上之編號可看出,雖地處偏遠之臺東新港,代金引換之郵件使用卻是蠻多的。其過程如下:10月2日代金引換郵便物到著新港局,發遞通知書給收件人告知10月12日前來局領取,10月5日收件人到新港局辦理代金引換領取郵件,新港局將處置情況於10月9日寄回到原引受局之新竹東門町郵便局,以便辦理後續兌付代金給寄件人之事宜。

         國內代金引換郵便業務和集金郵便,於昭和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暫時停止取扱之,但外國來之代金引換郵件照常處理。

【圖三】代金引換郵便物到著通知書

台長: kuma1954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人氣(1,849)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興趣嗜好(收藏、園藝、棋奕、汽機車)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