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論消文293 292頁5行-293頁8行
益西彭措堪布開示
第二,觀是客現及是自性皆不應瞋者。
酉二 觀察是外來或本有而說明不應嗔恚:
損他之過不出二事,謂是否有情之自性。若是自性,瞋不應理,如不應瞋火燒熱性。若是客現,亦不應瞋,如虛空中有煙等現,不以煙過而瞋虛空。應如是思,滅除瞋恚。
新譯廣論
損害他人的過失不外兩種:「是有情的本性」或「不是有情的本性」(即是外來或偶然出現)。假如這是有情的本性,我們便不應嗔恚,因為這樣就好像嗔恨火的熱性及燃燒性。若是外來(不是有情的本性),那同樣的都不應嗔恚。因為就像天空出現煙霧等現象時,我們不應因為煙霧等瑕垢而嗔恨天空。所以,應以這種思維方式來斷除嗔恚。
堪布開示
如果傷害他人是有情的自性,瞋恨他則不合理,就像被火燒傷,不應瞋恨本性是灼熱的火焰。如果過失只是忽爾現的,也不應生瞋,就像虛空中忽現濃煙,唯一是煙的過失,不應以煙的過失而瞋恨虛空。應當如是思惟而滅除瞋恚。
譬如:吃黃連苦得咧嘴時,能怪黃連嗎?黃連本身就是苦的,怪它又有何用?腳被碎玻璃刺傷,能瞋玻璃嗎?同樣,如果損害他人是對方的本性,他本身是像刀子般具有傷害性的人,那麼有必要瞋怪他嗎?
龍樹菩薩在《大智度論》中說,我們要想到眾生自性是佛,若以瞋心相待,就是瞋恨佛陀,因此不可以瞋恨有情。而且,不但不應瞋恚,還要發心幫助眾生淨除客塵垢障。《寶性論》中說:“如是眾生貪瞋等,煩惱纏中住佛性,大悲能仁見此已,善作摧毀垢障業。”
《寶性論》的教言極為深邃。有情眾生的貪瞋煩惱猶如迷霧,遮蔽了自己光明徹照的佛性,卻渾然不知,而且,對這些道理絲毫都不了知,完全是睜眼的瞎子。所以,大慈大悲的佛陀見到眾生迷失在客塵煩惱中,即以各種善巧方便利益眾生,讓眾生明白這些道理,而清淨煩惱業障。
《入行論》云:“若於他惱害,是愚夫自性,瞋彼則非理,如瞋燒性火。”
《入菩薩行論》(安忍品) 說:假如傷害別人是愚昧凡夫的天性,那麼嗔恨他們便不合理,這就像嗔恨火的燃燒性質。倘若過失是偶然產生,有情的天性原是仁慈善良,那麼嗔恨他們也不合理,這就好像嗔恨偶然出現煙霧的天空。
堪布開示
《入行論》說:如果惱害他人是愚夫的本性,那麼瞋恨他便不合理,就像瞋恨燒熱性質的火焰。
火本身就是熾熱性,所以不必瞋它,同理,若愚人的本性是傷害他人,對他生瞋也不合理。
“若過是客來,有情性仁賢,若爾瞋非理,如瞋煙蔽空。”
如果有情的本性仁慈賢善,他的過失只是忽爾顯現的,那麼瞋恨他們並不合理,如同本是雲煙遮蔽了虛空,卻去瞋怪虛空一樣。
小結:
邪見者說:應當瞋恨損害者,因為他是故意損害我的。
破斥:不定!因為:損害他人若是他的本性,就不該瞋他;如因為過失若是忽爾顯現,也不該瞋他。
前者成立,即:瞋他不應理,因為損害人是他的本性之故。此因也決定,因為損害人既然是他的本性便無法改變,自己只有小心提防。比如,被火燒傷,恨火是沒有道理的,只有自己謹慎防火。
後者也成立,即:瞋他不應理,因為他損害人的過失只是忽爾現的。此因也決定,因為這是他忽爾現的過失,該瞋的是過失,並不是具過失的人。比如,虛空被云煙遮蔽,不應責怪虛空,而應歸咎於忽爾現的云煙。
木三、觀其直接間接由何作損皆不應瞋
第三,觀其直間由何作損皆不應瞋者。
酉三 觀察損害是直接或間接而說明不應嗔恚:
此處觀察的重點是作者,分為直接的作者和間接的作者(操縱者)兩種。間接的作者就是操縱者。
若瞋直接發生損害能作害者,應如瞋恚補特伽羅,瞋刀杖等;若瞋間接令生損害能作害者,如刀杖等為人所使,其人復為瞋恚所使而作損害,應憎其瞋。
如果瞋恨直接作害的兇手,就應像瞋恨兇手一樣,去瞋恨直接傷身的刀杖等。
如果瞋恨間接發動損害的兇手,則如刀杖等是被人所使用一樣,此人也是受瞋恚驅使而作損害,因此理應瞋恨他的瞋心煩惱,因為這才是幕後的指使者。
堪布開示
若我們要嗔恚直接造成傷害的加害者,那就應該像嗔恚補特迦羅一樣,嗔恚刀、杖等物品。
若我們要嗔恚間接造成傷害的加害者,那刀、杖是補特迦羅使用,而補特迦羅是受嗔心差使,所以要嗔恨的乃是加害人的嗔心。
如云:“杖等親為害,若瞋能使者,此亦為瞋使,定當憎其瞋。”
《入行論》說:是棍杖等直接損害了你,如果你一定要瞋恨驅使作害的主謀,則怨敵也是受瞋心驅使,故應瞋恨指使他的瞋心煩惱。
故不瞋杖,亦不應憎能使之人;若瞋能使,理則亦應瞋其瞋恚。不如是執,即是自心趣非理道,故應定解一切道理悉皆平等,令意不瞋補特伽羅,如不瞋杖。
因此,如果你不瞋棍杖,那就不應瞋恨使用棍杖的人;如果瞋恨指使者,同理也應憎恨他心中的瞋恚煩惱。
如果不這樣執持正念,那就是讓自己的心趣入了非理之道(偏離了正理之路,被無明控制而落入“非理”)。因此,要對“此二者各方面的道理完全平等”生起定解,讓自己的心不瞋有情,就像不瞋棍杖一樣。
消文2
假如不應該嗔恨棒杖,那麼亦不應該嗔恨使用棒杖的人。假如嗔恨棒杖或揮杖的人,那麼亦應該嗔恨嗔心。如果不能堅信此理,自心便會步入不合理的歧途,所以必須對這種一切平等的道理獲得決定,令自心不會嗔恨補特迦羅,如同不會嗔恨棒杖一樣。至於無須分別「棒杖」和「揮杖者」是否懷有加害心的理由,我們可由前述破斥「自主」的道理得知。
此未分別杖與能使有無怨心者,由前所說破自在理應當了知。
此處並未分別(考量)棍杖和使用棍杖的人是否有怨害心,對此應通過前面所說遮破有自在的道理來了知。
如果有人反駁:在直接的損害者方面,棍杖和使用者不同,因為棍杖沒有怨害心,它沒有自在,而使用者有怨害心,是有自在的(是自主的),因此道理上並不平等。
對此運用上述“遮破自在之理”予以破斥,即二者在“隨因緣他自在轉”上完全平等,並沒有一者自在、另一者無自在的差別。
新譯廣論
假如不應該嗔恨棒杖,那麼亦不應該嗔恨使用棒杖的人。假如嗔恨棒杖或揮杖的人,那麼亦應該嗔恨嗔心。如果不能堅信此理,自心便會步入不合理的歧途,所以必須對這種一切平等的道理獲得決定,令自心不會嗔恨補特迦羅,如同不會嗔恨棒杖一樣。至於無須分別「棒杖」和「揮杖者」是否懷有加害心的理由,我們可由前述破斥「自主」的道理得知。
日常法師開示
就像《入行論》說的:這個真正直接親自來傷害你的,是那根棒子(當然現在不會瞋這根直接打在你身上的棒子);而事實上能使用那根棒子的人,也不是你真正要找的對象,而是那個人背後的瞋心。
所以假定你不瞋那根杖,也不應該瞋用這根杖的人。假定你瞋能使杖的這個人的話,照理應該要瞋的不是這個人,而是使得這個人發脾氣的瞋。你如果不像前述道理這樣看待此事,就走上了非理的道路,所以認識了如理取捨,那就沒什麼好發脾氣的地方,了解一切道理都是平等的,這個時候,我們就不會瞋恚這個人。下面說明此處並未分別杖與能使杖的人有沒有怨心,是因為前面講破自在的道理時已經說明了。
小結:
邪見者:我理應瞋恚損害者,因為他損害了我。
破斥:不決定!因為不論他“直接損害你”還是“間接損害你”,生瞋都不合理。
前因成立,即菩薩瞋他不合理,因為直接的兇手是武器;後因也成立,因為間接的兇手是瞋恚。
木四、觀能發動作害之因不應瞋恚
第四,觀能發動作害之因不應瞋者。
酉四 觀察能策動加害者之因而說明不應嗔恚:
觀察的重點是能發動損害的因。
受由怨害所生苦時,若是無因、不平等因則不生苦,要由隨順眾因乃生,此因是宿不善業故。
由能加害者造成的苦受,絕非無因而生,又或從「不順因」產生,而是由種種「順因」才能產生。這就是說,(苦受)要從過往所造的種種不善業(因)才能產生。所以,能加害我們的人是受到我們本身的業力驅使,才會無可奈何地傷害我們。
由此可知:遭受怨害之苦唯一是由自己的惡業所感招的。
由自業力發動能害令無自主,故自所招不應憎他。作是念已應怪自致,於一切種破除瞋恚,如那落迦所有獄卒,是由自己惡業所起,為自作害。
所以,應該這樣責備自己:「這是我自己的過失,嗔恨別人是錯誤的想法! 」我們時時刻刻也要以這種想法來斷除嗔恚。舉例說,傷害有情的地獄獄卒便是由有情自己的惡業產生。《入菩薩行論》(安忍品)說:既然我從前曾對其他有情做出這樣的傷害,因此,傷害有情的我,亦理應受到這種傷害。
堪布開示
“因為是由自己的業力發動,而使對方不由自主地損害自己,唯是自業所感招,所以不應瞋恨別人”,這樣思惟之後,只應責怪是自己所致,在任何情況下都要破除瞋心。這就像地獄中的獄卒,唯一是由罪人自己的惡業所變現,而損害自己的。
或者,皮球踢到牆上反彈到自己身上時,不該瞋牆,而應怪自己的腳。
如云:“我昔於有情,曾作如是害,故害有情者,我理受此損。”
如《入行論》說:過去生中我也曾這樣損害過有情,因此,曾傷害過有情的我,按因果規律理應感受這種傷害(我先是墮入惡趣感受了此業的異熟果,現在是以等流果引生出他對我的損害)。
因果律最公平,曾經損害有情的我,現在理應遭受損害。這樣思惟之後,應當對此安忍。
新譯廣論
《入菩薩行論》(安忍品)說:既然我從前曾對其他有情做出這樣的傷害,因此,傷害有情的我,亦理應受到這種傷害。
又云:“愚夫不願苦,愛著眾苦因,由自罪自害,豈應憎於他?”
又說:愚昧的人雖然不想受苦,但是愛著痛苦的因,既然是因為往昔的罪過而受傷害,那又憑什麼嗔恨別人呢?
消文2
又說:愚人不願受苦,卻偏偏愛著能生眾苦的惡因。既然是由自己的罪業而令自己感受害苦,怎麼能憎恨別人呢?(一切怨害之苦都是由自己的惡業造成的,全是自己的錯。)
“譬如諸獄卒,及諸劍葉林,由自業所起,為當憎於誰?”
譬如,地獄中的獄卒和劍葉林令我們受苦,這並非別人造成的,唯一是由自己的惡業引起的。同樣,由自己的罪業導致今生遭受種種損害,這能怪誰呢?因為全是自己的業造成的。因此,今後該做的是精勤斷除痛苦之因,隨緣消舊業,更莫造新殃。
“由我業發動,於我作損害,此作地獄因,豈非我害他?”
由於我往昔的惡業發動,而導致今生他傷害我,他也因此造下墮入地獄的業因,這是我害他造下如此的業因?因此,這是我害他,不是他害我。應如是思惟。
以上思惟業果而安忍的修法,在諸佛菩薩的言教中處處可見,影響所及,形成修行人心中普遍存在的忍辱觀念。
霞婆瓦云:“若云非我所致,實是顯自全無法氣。”
霞婆瓦說:如果說“這不是我造成的,這是他的錯”,實際是顯露自己連一點正法的氣味都沒有。
這是說明:不論遭受何種怨害之苦,都應想到是自己造惡的果報,不能責怪別人。
小結:
邪見者:對損害者起瞋很合理,因為他傷害了我。
破斥:不決定!因為他人損害自己,應該責怪的是自己。此因成立,因為痛苦只由相應的業因才能產生,他人損害自己,一定是由自己往昔惡業所引生的,就像獄卒等是由罪人的自業所生。
以上通過觀察對境,了知瞋恚只是一種錯誤的反應。
以下(消文294)觀察有境,即觀察受害者自己這方面。觀察“境”,是觀察對方;觀察“有境”,是觀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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