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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08 00:26:43| 人氣58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淺談當前大法官選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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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大法官將於今年十月就任,故立法院在本會期將會針對總統提名人選完成同意權作業,屆時勢必又會掀起一陣朝野攻防政黨角力戰。有關大法官之選任方式,據釋字第五四一號可知,由總統提名並經民意機關同意後任命之,係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之一貫意旨,亦為民意政治基本理念之所在。足見此等選任設計,係在彰顯憲法第二條所規定之「國民主權原則」,透過公民直選所組成的民意機關對總統所提名之人選進行審查,進而予以同意,以確保憲政權力構成要素的正當性。惟此等正當性追根究底,則係源自於對國家政治意思形成擁有最終決定權之國民全體,故民意機關在替國民全體針對憲政權力構成要素正當性予以把關之際,實不可忘卻其權威性的來源而將政黨利益高掛於國民全體利益之上,如此始不違背「國民主權原則」。

根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又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故現行大法官之選任乃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立法院在行使同意權之際,即應就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資格及第二款人數門檻審慎予以審查。比較值得商榷者,即本條第一項第五款「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之規定,蓋此等概括條款將為酬庸打開大門。此部份除可透過修法予以杜絕此等流弊外,在修法之前,唯一能將制度導向良性發展者,則有賴總統能不酬庸以及立委諸公能真正為國民全體負起把關責任了。

此外,今年所行使的大法官任命程序乃係採行新制,亦即一方面將大法官分二梯次產生,以確保經驗傳承,二方面則將大法官任期修改為八年且不得連任,以確保其獨立性,此二者可謂新制的正功能。惟此等新制亦衍生不少負功能,例如在司法獨立性方面,第六次修憲乃取消了非法官轉任大法官終身職待遇適用之保障,儘管司法院對此乃於去年一月二十四日頒布『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予以反制(第七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行政法院法官於退職、退休或資遣時,準用本辦法給與退養金」),惟此究有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一項的問題(至於是否會在適用時又因為聲請釋憲導致另一回合的憲政權力角力則暫時不論),至於此等終身優遇的取消對於獨立性將產生多大的衝擊,則仍有待觀察。其次,「具大法官身分的司法院正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以及「以四年為交錯任期的設計」,是否將使政黨勢力更為深入司法運作?甚至每四年就得因人事換血而導致司法體系隨政治起舞、動盪不安?再者,增修條文僅規定不得連任,未規定「不得再任」,亦未規定「最低年齡限制」,此是否會造成在位者急著累積人脈資源為離職後鋪路而犧牲了司法獨立性?此外,在經驗傳承方面,倘若今年新制的適用係「全盤」換血,又如何能達到經驗傳承之目的?此等負功能是否將全然抵銷正功能的美意?目前唯一所能彌補的,即冀望提名者與同意者能立基於國民主權原則運用過人的智慧好好的任命,待任命過後,再審慎思考反省是否要將憲法增修條文的闕漏予以修補,並對相關法令加以配套補強了。



陳怡如/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生

台長: 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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