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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6 00:09:41| 人氣8,6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學入門(三十二):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例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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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小玉原係小萍海外投資之理財專員,並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公司台灣分公司Yahoo!奇摩網站部落格,登入帳號「fly2lydiasky」及密碼「t0000000000」,幫小萍註冊成為雅虎公司Yahoo!奇摩會員,及啟動部落格及設定板主暱稱為「lydia」後,將帳號及密碼告知小萍供其使用。小萍亦先後數次將其與家人、朋友旅遊、居家生活等照片上傳至前揭部落格相簿儲存。嗣小萍投資失利發生嚴重虧損,與小玉發生糾紛,二人雖達成協議,小玉允諾賠償小萍,惟因小萍向小玉之公司反應其投資虧損及與小玉理財糾紛之事,致使小玉於前揭協議後,反遭公司解職。小玉心中極為不滿,某日在香港居所,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台灣地區雅虎奇摩網站部落格,無故鍵入帳號「fly2lydiasky」及密碼「t0000000000」,由相關電腦設備設置在台灣地區之雅虎奇摩網路伺服器,侵入小萍使用管理之部落格,並大量刪除小萍上傳儲存部落格相簿之相片,及將部落格名稱「fly2lydiasky」、暱稱「lydia」,變更為「 Bitch lydia's sky」及「Bitch」,並變更密碼,致生損害於小萍本人及雅虎公司台灣分公司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後來,小萍在家中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Yahoo!奇摩網站部落格,鍵入帳號「fly2lydiasky」及密碼「t0000000000」,欲登入前揭其所管理使用之部落格失敗,便撥打電話向雅虎公司客服人員查詢,始知密碼已被變更,部落格名稱及板主暱稱則均變更為「Bitch lydia's sky」及「Bitch」,因而查獲上情(類似案例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九O號刑事判決)。小玉的行為有罪嗎?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立法理由指出,鑒於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故有此規定。小玉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台灣地區雅虎奇摩網站部落格,無故鍵入帳號及密碼,由相關電腦設備設置在台灣地區之雅虎奇摩網路伺服器,侵入小萍使用管理之部落格,即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

 

有關電磁紀錄是否可成為竊盜罪之行為客體,立法理由指出,學界及實務界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性,此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因此將電磁紀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範,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為因應電磁紀錄之可複製性,並期使電腦及網路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有關竊取電磁紀錄之行為乃納入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規範,即刑法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之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立法理由指出,電腦已成為今日日常生活之重要工具,民眾對電腦之依賴性與日俱增,若電腦中之重要資訊遭到取得、刪除或變更,將導致電腦使用人之重大損害,鑒於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對於此種行為亦有處罰之規定,故有此規定。小玉侵入小萍使用管理之部落格,大量刪除小萍上傳儲存部落格相簿之相片,及將部落格名稱「fly2lydiasky」、暱稱「lydia」,變更為「 Bitch lydia's sky」及「Bitch」,並變更密碼,即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刪除及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此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係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依刑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數罪併罰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九O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立法理由指出,刑罰並非萬能,即使將所有狹義電腦犯罪行為均規定為非告訴乃論,未必就能有效遏止電腦犯罪行為,尤其對於個人電腦之侵害行為,態樣不一,輕重有別,如受害人無告訴意願,並配合偵查,實際上亦難達到偵查成效,故採告訴乃論,有助於紛爭解決及疏解訟源,並可將國家有限之偵查及司法資源集中於較嚴重之電腦犯罪,有效從事偵查。小玉所觸犯者,即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及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罪,均須告訴乃論,故小玉可與小萍私下成立和解並使小萍承諾放棄提出告訴,倘若和解成立前小萍已經提出告訴,嗣和解成立後小萍始撤回告訴,且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可為證,則法院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八號刑事判決)。

 

倘若小玉破解小萍電子郵件信箱之帳號、密碼,侵入小萍電子郵件信箱後,將其信箱內涉及其任職公司之營業秘密信件一封,冒用小萍名義寄送給其他競爭同業的某公司員工,則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及第三百十八條之一無故洩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準文書罪(其中偽造準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準文書罪(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豐簡上字第二OO號刑事判決)。

 

台長: 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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