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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7 21:45:06| 人氣8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有關總統相關規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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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陳怡芬 Portia Yi-Fen Chen

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法國鑒於第四共和時代國會小黨林立,倒閣頻繁,政局動盪不安,從而有意識地在其第五共和憲法中加強總統的權力,並削弱國會的權力。反觀德國,則係考量到威瑪時代總統與國會發生嚴重的摩擦與衝突,從而反倒在基本法中有意識地強化國會的權力,並削弱總統的權力。茲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之議會內閣制的憲法架構中,有關總統之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定位

1.聯邦總統在聯邦國際關係上代表聯邦(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2.聯邦總統就職時,應於聯邦議會及聯邦參議院議員集合之前宣誓,誓詞如下:「余謹宣誓:願全力促進德國人民幸福,增進德國人民利益,排除德國人民災害,維護基本法及聯邦法律,盡忠職守,公平待人。願神保佑。謹誓」宣誓得免除宗教誓詞(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五十六條)。

3.聯邦總統不得兼任政府官吏,並不得為聯邦或各邦立法機關議員。聯邦總統不得從事任何其他有給職務、經營商業或執行業務,並不得為營利事業之董監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五十五條)。

(二)產生

1.聯邦總統由聯邦大會不經討論選舉之。德國人民凡具有聯邦議會選舉而年滿四十歲者,均有被選舉權。聯邦總統任期五年,連選以一次為限。聯邦大會由聯邦議會議員及各邦民意代表機關依比例代表制原則選舉與聯邦議會議員同數之代表組織之。聯邦大會至遲應於聯邦總統任期屆滿前三十日,遇有聯邦總統於任期屆滿前缺位,至遲應於缺位後三十日集會。聯邦大會由聯邦議會議長召集。聯邦議會任期屆滿後,前述三十日之限期,應自聯邦議會第一次集會起算。得聯邦大會代表過半數票者,當選為聯邦總統。如兩次投票無人獲得過半數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當選。其細則由聯邦法律規定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五十四條)。

2.聯邦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或任期未滿缺位時,由聯邦參議院議長代行其職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五十七條)。

(三)職權

1.聯邦總統之命令須經聯邦總理或聯邦主管部長副署始生效力。本規定不適用於聯邦總理之任免、本法第六十三條所定聯邦議會之解散及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要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五十八條)。

2.聯邦總統在聯邦國際關係上代表聯邦。聯邦總統代表聯邦與外國締結條約。聯邦總統派遣並接受使節。凡規律聯邦政治關係或涉及聯邦立法事項之條約,應以聯邦法律形式,經是時聯邦立法之主管機關同意或參與。行政協定適用有關聯邦行政之規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五十九條)。

3.聯邦總理經聯邦總統提名由聯邦議會不經討論選舉之。被提名人得聯邦議會議員過半數票者為當選。當選人由聯邦總統任命之。被提名人未能當選時,聯邦議會得於投票後十四日內以議員過半數選舉一人為聯邦總理。聯邦總理如在限期內未能選出時,應立即重行投票,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當選人如獲得聯邦議會議員過半數之票,聯邦總統應於選舉後七日內任命為聯邦總理。當選人如未得此過半數票,聯邦總統應於七日內任命為聯邦總理或解散聯邦議會(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六十三條)。總統針對聯邦總理之任免與聯邦議會之解散,不須經聯邦總理或聯邦主管部長副署(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五十八條後段)。

4.聯邦內閣閣員經聯邦總理提名由聯邦總統任免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

5.聯邦總理應照聯邦政府所定而經聯邦總統核可之處務規程處理政務(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六十五條後段)。

6.聯邦議會僅得以議會過半數選舉一聯邦總理繼任人並要求聯邦總統免除現任聯邦總理職務,而對聯邦總理表示其不信任(建設性不信任投票constructive vote of no confidence)。聯邦總統應接受其要求並任命當選之人。動議提出與選舉,須間隔四十八小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六十七條)。

7.聯邦總理要求信任投票之動議,如未獲得聯邦議會議員過半數之支持時,聯邦總統得經聯邦總理之請求,於二十一日內解散聯邦議會。聯邦議會如以其議員過半數選舉另一聯邦總理時,此項解散權應即消滅。動議提出與選舉,須間隔四十八小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六十八條)。

8.遇有本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場合,聯邦議會未被解散,如其不顧聯邦政府業經宣布某一法案為緊急議案而拒絕通知,聯邦總統得以聯邦政府之請求,並經聯邦參議院之同意,宣布該議案為立法緊急狀態。某一法案如經聯邦總理連同第六十八條所定信任動議一併提出而聯邦議會拒絕者,亦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

9.依本基本法規定所制定之法律,經副署後,應由聯邦總統繕成正本,並公布於聯邦公報。命令由發布機關簽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布於聯邦公報。法律與命令均應明定生效日期。如無此項規定,應於聯邦公報刊行之日終了後第十四日生效(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八十二條)。

10.聯邦總理經聯邦總統之要求,聯邦閣員經聯邦總理或聯邦總統之要求,應繼續執行其職務至繼任人任命時為止(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總統此項職權之行使,不須經聯邦總理或聯邦主管部長副署(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五十八條後段)。

1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聯邦總統任免聯邦法官及聯邦文武官員。聯邦總統代表聯邦就個別案件行使赦免權。聯邦總統得以此等權力委託其他機關行使(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12.聯邦領域遭受武裝力量攻擊或此種攻擊迫切威脅,此種防衛狀況之確定,由聯邦議會經聯邦參議院之同意決之。此種確定係基於聯邦政府之請求,並應有三分之二之投票數,其中並至少應包括聯邦議會議員過半數(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如情勢急迫須採取立即行動,而聯邦議會因不可克服之困難而無法適時集會或未達法定人數時,則由聯席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之投票數決定之,其中至少應包括該委員會成員過半數(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該項確定應由聯邦總統依第八十二條於聯邦公報中公布之。如此一作法不能及時完成,則以其他方式公布,但嗣後如情勢許可應補載於聯邦公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如聯邦領域遭受武裝力量攻擊,而該管聯邦機關無法立即依第一項前段予以確定,則該確定視為已決定並自攻擊時生效。聯邦總統應於情勢許可時立即公布此一時間(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四項)。如防衛情況確定業經公布而聯邦領域已遭受武裝力量攻擊,聯邦總統得經聯邦議會同意就此狀況之存在作國際法之宣告。在第二項之情形,則以聯席委員會之同意代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五項)。其次,防衛情況期間屆滿任期之聯邦議會或各邦人民代表會,應於防衛情況結束後六個月始告任滿。防衛情況期間任滿之聯邦總統或其提前缺位而由參議院議長代行職務時,應於防衛情況結束後九個月始告任滿。防衛情況期間任滿之聯邦憲法法院成員,應於防衛情況結束後六個月始告任滿(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第一百十五條之八第一項)。如有必要由聯席委員會選舉新聯邦總理,則由其成員以多數選舉之;聯邦總統並得推薦人選。聯席委員會僅得以三分之二多數選出繼任之方式對聯邦總理提出不信任案(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第一百十五條之八第二項)。在防衛情況存續下,聯邦議會不得解散(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第一百十五條之八第三項)。此外,聯邦議會得隨時經聯邦參議院同意廢止聯席委員會之立法。聯邦參議院亦得要求聯邦議會作此決議。聯席委員會或聯邦政府為排除危險所採之措施,得經聯邦議會及聯邦參議院之同意予以廢止。聯邦議會經聯邦參議院之同意得隨時以由聯邦總統公布之決議宣告防衛情況結束。聯邦參議院亦得要求聯邦議會作此決議。防衛情況如其確定之前提要件已不存在,應即宣告其結束。和平條約之締結由聯邦法律決定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第一百十五條之十一)。

(四)保障

有關本基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亦即非經聯邦議會之許可,議員不得因犯罪行為而被訴追或逮捕,但在犯罪當場或次日被逮捕者不在此限。此外,非經聯邦議會之許可,不得對議員之個人自由加以其他限制或根據本基本法第十八條(凡濫用言論自由,尤其是第五條第一項之出版自由、第五條第三項之講學自由、第八條之集會自由、第九條之結社自由、第十條之書信、郵件與電訊秘密、第十四條之財產權或第十六條之一之庇護權,以攻擊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者,應剝奪此等基本權利。此等權利之剝奪及其範圍由聯邦憲法法院宣告之)對之採取行為。對議員採取任何刑事訴訟程序及本基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之任何行為,任何逮捕拘禁及對其個人自由之任何其他限制,如經聯邦議會要求,應即停止(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以上均適用於聯邦總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六十條第四項)。

(五)彈劾

聯邦議會、聯邦參議院得以聯邦總統故意違反本基本法或任何其他聯邦法律向聯邦憲法法院提出彈劾。彈劾案之動議至少須聯邦議會議員四分之一或聯邦參議院投票權四分之一之贊同,始得提出。彈劾案之決議以聯邦議會議員三分之二或聯邦參議院投票權三分之二之多數決定之。彈劾公訴由彈劾機關委託一人行之。聯邦憲法法院如認定聯邦總統故意違反本基本法或任何其他聯邦法律,得宣告其解職。彈劾程序開始後,聯邦憲法法院得以臨時命令決定停止其行使職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六十一條)。


台長: 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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