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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7 03:10:53| 人氣3,43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有關總統相關規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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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陳怡芬 Portia Yi-Fen Chen

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係採行雙首長制,惟此種雙行政首長之特色必須在左右共治的憲政實際運作時較為明顯,倘若係在國民議會多數黨與總統所屬政黨相同時,由於總統具有強大的民意基礎(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而其往往又為國民議會多數黨的領袖,加以其又有權任免總理(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故總統此時實際上實兼具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之實權,總理此時不僅形同總統行政決策的執行長,副署制度的設計更是形同儀式,從而此時的憲政實際運作實可謂為超級大總統制。茲將法國第五共和憲法有關總統之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定位

總統維護憲法之遵守。由其裁量,保證公權力之正常運作及國家之延續。總統確保國家獨立、領土完整,與國際條約之遵守(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五條)。

(二)產生

1.總統由全民直接投票選舉之,任期五年。本條之施行方式以組織法另定之(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六條)。

2.總統須獲絕對多數之有效選票始為當選。若絕對多數無法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則須於之後的第二個星期日舉行第二輪投票。在此情形下,僅有在第一輪投票中獲票最多之兩位候選人(票數雖高而自動退出之候選人不予計算)始得參加第二輪投票。投票依政府之通告舉行。新任總統之選舉應於現任總統任期屆滿前三十五日至二十日之內舉行之(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3.總統缺位,不論其原因為何,或總統因故不能視事而經政府諮請憲法委員會並經絕對多數委員確認,除憲法第十一條(提交公民複決權)及第十二條(解散國民議會權)所規定之職權外,總統職務將由參議院議長暫行代理,若參議院議長亦不能行使職權時,則由政府代行之。如遇總統缺位,或經憲法委員會公布確定總統不能行使職權,除經憲法委員會確認有不可抗拒之情事外,新總統之選舉應於缺位開始或確定不能行使職權公告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內舉行(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七條第四項至第五項)。

4.在競選登記期限前七天內,如競選者在上述期限前三十天內曾公開宣示其競選決定而突告死亡或不能參與競選者,憲法委員會得決定延期選舉。在第一輪投票之前,候選人之一死亡,或不能參與競選者,由憲法委員會宣告延期選舉。在第一輪獲得最多選票之兩位候選人之一在未退出競選前死亡或因故不能參與競選時,憲法委員會應宣告重新舉辦選舉;參加第二輪選舉之兩位候選人中之一人死亡或因故不能參與競選者亦同(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七條第六項至第七項)。

5.上述情況係憲法委員會依據本憲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列情事或第六條所列組織法有關候選人登記之規定辦理。憲法委員會在遵守投票應在該會宣布選舉日期後三十五日內舉行之規定下,得延長本條第三項及第五項所規定之期限。如因適用本項條文而致選舉延至現任總統任期屆滿後舉行,後者得繼續行使職權至次任總統宣告當選為止(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七條第八項至第九項)。

6.總統缺位期間或總統因故不能視事,經公告確定迄舉辦次屆總統選舉期間,本憲法第四十九條(總理得向國民議會提出對政府信任案、國民議會得依不信任案決定政府去留)、第五十條(總理向總統提出政府總辭)及第八十九條(提出憲法修正案權)均不適用之(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七條第十項)。

(三)職權

1.總統任命總理,並依總理提出政府總辭而免除其職務(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總統此項職權之行使,不須經總理或各有關部會首長副署(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九條)。國民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或對政府所提施政計畫及總體施政報告不予同意時,總理應向共和國總統提出政府總辭(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五十條)。

2.總統基於總理提議任免政府部長(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八條第二項)。

3.總統主持部長會議(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九條)。總理依據總統之明示授權,就某一特定議案,得例外代理總統主持部長會議(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戒嚴須經由部長會議頒布之。戒嚴期限超過十二日者,須經國會同意(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三十六條)。

4.總統應於國會將所通過之法律送達政府後十五日內公布之(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條第一項)。

5.國會將所通過之法律送達政府後十五日內,總統得要求國會將該法律或其中部分條款予以覆議,國會不得拒絕之(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條第二項)。

6.總統須依政府在國會期間所提之建議,或國會兩院之聯合建議(並於政府公報刊載),將有關公權組織、有關國家經濟或社會政策及公共事務之改革,或有關國際條約之批准,雖未牴觸憲法,但足以影響現行制度之運作者,提交公民複決。如公民複決案係由政府提議,政府應至國會兩院提出報告,並予以討論。如公民複決贊同某法律草案,總統應於投票結果公告後十五日之內公布法律(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一條)。總統此項職權之行使,不須經總理或各有關部會首長副署(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九條)。

7.總統於諮詢總理及國會兩院議長後,得宣告解散國民議會。全國大選應於國民議會解散後二十日至四十日內舉行之。國民議會在選舉後第二個星期四自行集會。此集會如在國會正常會期外舉行時,其會期可逕自延續十五日。國民議會因解散而改選後一年內,不得再予解散(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二條)。總統此項職權之行使,不須經總理或各有關部會首長副署(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九條)。

8.總統簽署總統行政命令以及部長會議所決議之行政命令(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政府為執行其施政計畫,得要求國會授權,在一定期限內,以總統行政命令之方式逕行實施原屬法律範圍之事宜。總統行政命令於徵詢中央行政法院之意見後,由部長會議議決採行之。總統行政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若未能在授權期限內將該法案送請國會予以追認並完成立法,該行政命令則立即失效。在國會授權期限屆滿後,總統命令中凡屬法律性質之事項,僅能由法律予以修改(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三十八條)。

9.總統任命國家文武官員。中央行政法院諮議、典勳院院長、大使、特使、審計院委員、省長、海外領地之政府代表、將級軍官、省教育廳廳長以及中央各部會司處長等職,則由部長會議同意後任命。由部長會議同意任命之其他職務,及有關總統任命權之代行事宜,以組織法另定之(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10.總統派任大使及特使駐節外國,並接受外國大使及特使之派遣(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四條)。

11.總統為三軍統帥,並主持國防最高會議及委員會(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五條)。如情勢需要,總理得代理總統主持本憲法第十五條所規定之會議及委員會(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宣戰須經國會同意(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三十五條)。

12.在共和制度、國家獨立、領土完整或國際義務之履行,遭受嚴重且危急之威脅,致使憲法上公權力之正常運作受到阻礙時,總統經正式諮詢總理、國會兩院議長及憲法委員會後,得採取應付此一情勢之緊急措施。總統應將此措施詔告全國。此項措施須出自保障憲法公權力在最短期間達成任務之意願。此項措施應諮詢憲法委員會之意見。國會應自動集會。總統在行使緊急權力期間,不得解散國民議會(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六條)。總統此項職權之行使,不須經總理或各有關部會首長副署(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九條)。

13.總統有特赦權(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七條)。

14.總統得向國會兩院提出咨文,予以宣讀。國會對於上述咨文,無權進行討論。如值國會休會期間,國會須為此召開臨時會(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八條)。總統此項職權之行使,不須經總理或各有關部會首長副署(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九條)。

15.國會除自行集會者外,其臨時會之召開與休會,均依總統發布之命令為之(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三十條)。

16.總統談判並批准條約。無需批准之國際協定有關談判過程,亦應報請總統察悉(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五十二條)。

17.國際條約條款如經憲法委員會依總統、總理、國會任何一院議長、六十名國民議會議員或六十名參議員之提請審議,並宣告與憲法牴觸時,在憲法未修改前,不得予以批准或認可(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五十四條)。總統此項職權之行使,不須經總理或各有關部會首長副署(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九條)。

18.憲法委員會設委員九名,任期九年,不得連任。憲法委員會委員,每三年改任三分之一。憲法委員中,三人由總統任命,三人由國民議會議長任命,三人由參議院議長任命。除上述九名委員外,歷任總統為憲法委員會之當然終身委員。憲法委員會主席由總統任命之,在贊成與反對同票數時,主席有決定權(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五十六條)。總統此項職權之行使,不須經總理或各有關部會首長副署(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九條)。

19.各組織法在公布前,以及國會兩院職權行使規章在實施前,均須送請憲法委員會審議,並將各該條款之合憲性予以宣告。基於同一目的,法律在未公布前,得由共和國總統、總理、國民議會議長、參議院議長、六十名國民議會議員或六十名參議院議員,提請憲法委員會審議。有關前兩項所述情形,憲法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裁決之。但如有急迫性,並經政府提請者,此期限縮短為八日。如有前項情事,法律案提交憲法委員會審議時,不受法律公布期限之限制(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六十一條)。總統此項職權之行使,不須經總理或各有關部會首長副署(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九條)。

20.總統為司法機關獨立之保證人。總統由最高司法會議襄贊處理司法事務(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21.總統主持最高司法會議。司法部部長為當然副主席,得代理總統主持會議。最高司法會議依職務性質設法官組及檢察組兩組。最高司法會議法官組包括總統、司法部長、法官五人、檢察官一人、中央行政法院指派之該院諮議一人,以及由總統、國民議會議長和參議院議長分別任命之非國會議員或非司法界之人士三人。最高司法會議檢察組包括總統、司法部長、檢察官五人、法官一人、中央行政法院指派之該院諮議一人,以及由總統、國民議會議長和參議院議長分別任命之非國會議員或非司法界之人士三人。最高司法會議法官組就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院長、地方法院院長之任命提出建議。其他各項法官之任命皆須經法官組同意。最高司法會議法官組亦為法官紀律委員會,最高司法會議法官組主席由最高法院首席院長擔任。最高司法會議檢察組就檢察官之任命表示意見,但不包括經由部長會議中所任命之職務。最高司法會議檢察組就檢察官之懲戒事宜表示意見。最高司法會議檢察組主席由最高法院檢察總長擔任。本條施行細則由組織法另定之(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六十五條)。

22.憲法修正案由總統依總理之建議,或由國會議員之提議予以進行。憲法修正草案或提案須以內容一致之文字由國會兩院表決通過。修正案尚須經公民投票複決同意後,始告確定。總統如將修正案提交國會兩院聯席會議審議,則該修正案無須交付公民複決。在此情況下,修正案須獲聯席會議五分之三之多數有效票,始得通過。國會兩院聯席會議之秘書處由國民議會之秘書處擔任之。國家領土完整遭受危險時,不得從事修憲或繼續進行。政府之共和政體不得作為修憲議題(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八十九條)。

23.總統所簽署之法案,除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一條所規定者外,須經總理副署,或視情勢需要由各有關部會首長副署之(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九條)。

(四)彈劾

總統執行職務,僅對其所為之叛國行為負有刑責。總統之彈劾,須經國會兩院採用公開且一致之投票方式,並獲兩院議員絕對多數通過,始能成立。總統由最高彈劾法庭審判之(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六十八條)。共和國設最高彈劾法庭。最高彈劾法庭在國會兩院每次全部改選或局部改選後,由國民議會及參議院就其議員中選出同數委員組成。最高彈劾法庭庭長由委員互選之。最高彈劾法庭之組織,職權行使規章及實施程式,以組織法定之(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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