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報警,並非對警政單位抱有樂觀的希望,希望他們為我們主持公道,或發揮應有的正義力量,震懾這群長年謀害我們兩個陌生女子的惡徒,令他們心驚膽寒,不敢再對我們做壞事~~~
我們相信歹徒鄰居在我們門前嗆聲--
他們什麼都不怕!警察和議員都是他們的朋友~~~~
我們報警,是希望能夠在網路上進一步證明--我們完全不認識這批歹徒鄰居!我個人尚存有一絲希望,希望識字的警察先生能夠幫這批只會竊聽卻不識字的歹徒鄰居,讀一讀我們貼在網路上及張貼在大門上的文章,或者他們聯合起來誣告我們,或者他們聽了警察先生為他們說文解字之後,能夠湧現一絲絲的羞恥,喚回喪失已久的天良~~(可是如果生來就無羞恥心,也無良知,那就沒有辦法了!)
陳小姐您好:
您於102年04月09日寄給警政署署長的電子郵件,來函中有關「遭隔鄰的陌生歹徒隔牆竊聽、跟蹤、破壞名譽與生計長達數十年」一案,經交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查處,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您與孫淑玲小姐遭受不法侵害一事,該局三民第二分局已責由偵查隊派員前往您住處(三民區灣愛街37號)隔鄰密查,惟尚未發現可疑人、事,為使案件偵辦順遂,請您檢具遭受不法侵害之相關事證,前往住處轄區派出所或三民第二分局偵查隊報案。
二、您若仍有疑問或其他寶貴意見,請與本案聯絡人聯繫,俾利提供協助。感謝您對警政的關心,歡迎來信提供建言。
本案聯絡人:林義淙
聯絡電話:07-3814121
以上信函,是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於2013,4,19日回覆至我的電子信箱。信中所提及的"三民二分局"即是位於我們住處附近鼎山路上的派出所。自從2008,4,28開始,我倆數度前往報案。警察先生暗示我們,他們沒有能力辦這個案子,他們通常只處理"交通事件"。尚有一次,有位警察先生在電話裡應諾,要聯絡電信警察來偵測。我們等了很久,一再去電詢問,最後給我們的確定答覆是--我們沒有這種服務!
這就是我們不再到三民二分局報案,選擇發信到署長信箱的原因。因為我們已經去過太多次了!!
這封回函上說--為使案件偵辦順遂,請檢具相關事證前往~~~
依據這句話推論,如果有人家裡遭竊,除了提供失物清單,難道還要幫忙採指紋,將"事證"送給警方嗎?如果有人遭搶,除了提供人,時,地等資料,或者加上歹徒長相,車牌號碼,逃逸的方向~~還要提供什麼事證???
難道這年頭,不具備"福爾摩斯"
的偵探才能與裝備,
就沒有資格成為"受害者"嗎??
?????????~~~~~
如果有人在山間水涯,無意間發現一具枯骨,警方到達現場之後,是否要先請那具枯骨說明自己究竟是自殺或是他殺?若有他殺嫌疑,是否要請它"檢具事證"提供給警方,好有利案件偵辦?!
回函上提及--已派員至我們住處(灣愛街37號)隔鄰密查~~~~
我倆只是平凡善良的被害女子,不懂警方的辦案技巧,我衷心希望--是"密查",而非"喝蜜茶"!更希望2008,7月間,淑玲的表姐蘇喜華小姐所言非真。當時她聽了我們的報案經過之後,很肯定地下了結論--管區?!管區都被打點好啦!!
被誰打點??想必就是這批惡徒所倚仗的惡勢力,
也就是始終躲藏在背後,加害我們的主謀!!!
如果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漸漸不再認得"禮義廉恥"這四個字,為了賺取不義之財,泯滅應有的良知;如果律法與歹徒相親相愛,執法人員成為歹徒的遮陽傘;如果集體犯罪,集體包庇成為一種趨勢;如果放任惡徒欺負良善,公道的天平偏頗;如果"犯罪"生活化,客廳即"犯罪場所";如果"貪婪的心"成為填不滿的無底洞,那麼"殺人"也算不了什麼;如果大部份的人對於罪惡漸漸麻痺~~~~
對於台灣而言,絕對不是一件好事情!
不過,不論發生什麼事,這批長年竊聽跟蹤破壞我們名譽的歹徒,必定是高枕無憂的一群。因為他們擁有竊聽器,還有許多高科技作惡器材,就猶如天神一般!就算是--山無陵,江水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
他們也一樣得意洋洋,驕傲神氣!
因為他們天不怕,地不怕,天上人間 ~~~
任何律法都不放在他們眼裡!!
高雄市三民區灣愛街37號(陳約伸和孫淑玲)的住處
緊鄰我們兩邊的鄰居都是日夜竊聽跟蹤破壞我們名譽的歹徒!他們聯合其它的鄰居無止盡對我們做壞事,是一批毫無羞恥與良知的惡徒!!
今天早上,我們發現新買的腳踏車前輪破了,輪胎上插了一根極細的針。不能不懷疑,這又是這批惡徒所犯的罪行。他們對我們所做的惡事如此重大,破壞一輛腳踏車算什麼?難怪一大早,"蓋四樓違建"的歹徒鄰居,就在靠近我們的門前,以打氣筒在為他們的車子打氣~~大約是以此暗示我們,我們的輪胎被他們破壞了,我們知道了嗎??知道又拿他們奈何???!!!
這兩天,這批惡徒的態勢十分囂張,興高采烈,拍手歡呼,叫笑嬉戲,開心得不得了,似乎在慶祝什麼~~想必是給他們包庇撐腰的惡勢力在我們收到警政署回函前,便已先一步通知了他們-----
安啦!"什麼"都不必怕!!只要繼續對我們兩個
與他們毫無瓜葛的陌生女子做壞事,
繼續~~繼續~~繼續~~繼續~~繼續~~~~~
賺取犯法犯罪的不義之財--就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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