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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13:30:33| 人氣1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執法程序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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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并處拘留、吊銷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以上的;(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且負有事故責任的;(三)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受到五次以上罰款處罰的;(四)運輸企業車輛平均違法率較高或者發生死亡交通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從事機動車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的要求,定期將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信息抄送相關保險機構。保險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該信息或者將該信息用于與機動車保險無關的事項。
  第四章 執法程序第四十七條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施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直接到銀行繳納罰款。繳款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制作和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按照前款規定繳納罰款后,當事人對處罰仍有異議的,可以自繳款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兩百元以下罰款的,由交通警察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并收繳罰款,出具財政部門印制的專用收據。非機動車駕駛人不能當場繳納罰款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二)適用一般程序處罰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所屬的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處罰決定并執行;(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并執行。
  第四十九條 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交通繁忙路段違法停放車輛或者臨時停車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施取證后,作出處罰決定。 向您推薦:招牌  鐵胃均質機  Brother印表機  

台長: 子母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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