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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9 13:02:27| 人氣12,1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何謂法律?何謂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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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系 資料尋找人: 劉羽旂 林思賢 詹期詠 賴盈任


何謂法律?

何謂法律,這個問題因文化與歷史之特定性而有不同的概念。雖然法律的「理論」通常宣稱其放諸四海而皆準,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出身西歐法律傳統的學者於研究其他文化的法律及法律傳統之時,所尋找的乃是在形式上或功能上可類比於其自身傳承的規範和制度。
他們所研究的「法律」這個範疇乃是一種西方文化的建構(Berman,1983)。( dichotomy):法律的基礎究竟是道德上的共識,或是一種組織化的支配。法律有時被詮釋為文化價值的表現,有時則被理解為合理化的權力架構;民族誌的研究事實顯示,法律通常包含此二者。強將兩者做區分,必然製造假的對立。傅利曼(Friedman,1975)曾經論稱,「法律制度的功能是,去散佈與維繫社會所認為正確之價值分配,而且賦與這種分配行為某種公正感;這便是通常所稱之正義(justice)」。社會因此被人格化為一有共同價值的共識體。
法律的基本目的,或許就是規範人所謂的自由,因為西方學者認為,人天生是自由的,但又需要一套法規以維持社會秩序,因此創立了法律,並建立了負責執行法律的公共機構(政府)。政府和人民在法律層面是對立的:政府的權力越大,人民的自由就越少。以簡短而言,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
法律最基本的三點:
1.關於一定範圍內社會問題的規則
2.由國家(地區)政權制定;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
3.可以在司法機構被用作判斷案件的根據
見解:
因為每個人對於自由的認知不同,所以需要法律來規範,但是法律又如何不是一種束縛呢?法律公平的對待每個人嗎?不盡然吧,在背景、身世、地位、權力等等不平等的情況,法律又怎麼會是平等的呢。

資料出處
資料出處2
尋找人:林思賢,劉羽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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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法律漏洞?

(一)法律漏洞的意義:
   係指法律體係上之「違反計畫的不圓滿狀態」。
   即對於某一個法律問題,法律依其內容在目的及規範計畫,
   應有所規定,而未設規定。
(二)發生原因:
   1.立法者思慮不周:
     由於根本沒考慮到該案型,或者曾考慮到,但不周詳。
   2.立法者有認識的法律漏洞:
     立法者自覺對擬規範之案型的瞭解還不夠,而不加規範。

見解:
法律是否不應該有漏洞呢?好像法律應該是「一網打盡」,沒有漏洞可鑽才行。其實不然,要想「一網打盡,疏而不漏」的最好辦法就是不制定任何法律。

  我們注意到在一些社會法制化建設比較成熟,法律意識相對普及和深入的國家,法律並不是沒有「漏洞」, 某種意義上說,漏洞相當大。例如關於出生地的國籍規定,給不少非法移民和暫時居住人員利用懷孕生子獲得所在國國籍開了綠燈,至今沒有人提出修改或提出後也沒有獲得議會的同意,美國有公開教人「規避稅款」的書籍出賣,也沒有聽說以此為來作為修訂稅法的理由或禁止此類書籍的出版。

  所以可以說,沒有法律就沒有法律的漏洞,但是也就沒有了人民的自由,有了法律,才有人民的自由,同時也就產生了「法律漏洞」。

  那麼是否可能通過法律的不斷修訂和完善來堵塞住漏洞呢?我們討論的回答是否定的。修訂和完善法律,可以作到使法律更科學、更合理,但是絕對作不到消滅「法律漏洞」,相反可能出現更多的漏洞。舉個不恰當的例子,Windows 98修正了Windows 95的3千多個Bug,作為操作系統來說是前進了一大步,但是Windows 98 (第一版)又出現了超過8千多個的Bug 。如果從修訂Bug 的角度出發,倒還不如不修正。
再以爭論了2年之久的《婚姻法》如何認定「重婚罪」來說,在「新婚姻法」出台前是承認所謂「事實婚姻」的,條件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得到家人、親屬或周圍鄰居的承認」,事實婚姻可以作為認定「重婚罪」的事實依據,但是出現了「不登記」結婚和「計劃生育(試管嬰兒)」方面的漏洞。
修訂後的《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強調必須是經過婚姻登記機關合法登記的婚姻才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但是針對近年來出現的「包二奶」現象,發現在堵了前面的漏洞後,又出現了無法用「重婚罪」來懲罰不登記同居的「包二奶」現象的新漏洞。專家們為此唇槍舌劍地爭論了2年,又在網路展開調查體察民情。意見出來了,和「二奶」非法同居半年,作為界限。問題來了,不到半年,差幾天分居,過若干個月,再同居的漏洞怎麼辦,於是......。最後又回到了「只要以夫妻名義同居,周圍鄰居也認為是夫妻的」就可以認定「重婚罪」成立。那麼這樣是否沒完沒了呢。

那麼我們是否是對於「法律漏洞」毫無辦法呢?也不是。簡單說來就是補大洞,不補小洞。關鍵是抓住法律的實質是限制和分散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抓住法制社會的基本原則是政府必須依法行政,即政府權力必須依法獲得,法律沒有授予的權力。公民個人則相反,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都可以做。要堵的漏洞就是,不能授予政府通過立法、制定法律等途徑,來限制和取消公民個人基本人權的權力。

資料出處1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81206837
資料出處2
http://www.ntpu.edu.tw/law/paper/01/2001a/907110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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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些法律漏洞的案例

酒鬼薔薇聖斗事件(神戶兒童連續殺害事件)是1997年在日本兵庫縣神戶市發生的連續殺人事件。
被殺害者皆為小學生,犯人的行為被稱為有如魔鬼般,進行包括分屍、破壞屍體、寄送挑戰信等兇殘犯行,最後逮捕的兇手竟是一名僅14歲的少年(少年A),更是衝擊了整個日本社會。此外,這起事件也對部份人造成了不良影響,有些人認為犯下罪行的少年長相俊美,因此成立了匿名的大型留言板,甚至還出現兇手的愛好者(影迷)。
也因為這起事件,日本進行與少年犯罪事件相關的法令修正,並且在媒體上加強對預防少年犯罪的宣導。


見解:
在網路上的新聞一直找不到相關的新聞,因為老師的提點找到這邊文章,在台灣似乎也發生很多次類似的案件,患有精神病的嫌犯只要擁有證明,可以減輕刑罰甚至無責,就因為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感覺是一個令人震驚的消息,甚至在網路的探討下來,最多也是送進精神醫療院,或許因為台灣法制才成立不到100年吧,照呈法律體制這麼的不完善,不過似乎向美國那些法律悠久的國家也有類似問題。

資料出處
尋找人: 林思賢



法律缺失是“二次碾軋案”頻發的根源
  法律要關愛和保護生命
  ■耿漢文(駐馬店市西平縣公安局)
  “撞傷不如軋死”現象之所以屢屢發生,其原因在於現行的法律存在缺陷和不完善。
因為法律的缺陷和不完善,導致對交通肇事的懲罰不能體現出公正和公平,
交通肇事撞傷人比撞死人往往要付出更大的代價,撞死人可以一賠了之,
撞傷人則可能會被無限期拖延下去,因為耗費不起精力和財力,
所以才產生撞傷人不如撞死人嚴重犯罪的主觀惡意。同時,還是由於法律存在缺陷和不完善,造成個別交通肇事者存在僥倖心理,認為有空子可鑽,直至良心泯滅,從而導致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變成故意殺人案件,致使交通肇事者由正常人變成故意殺人的惡魔,無疑是法律的悲哀,同時也是交通肇事者和受害人的悲哀。
  人命關天,法律要關愛和保護生命,就要明確規定撞死人比撞傷人絕對要付出更高的代價,才能有效防止嚴重犯罪主觀惡意的產生,有效避免交通肇事案件變成故意殺人案件,有效地保護和關愛生命。只有完善的、體現公正公平的法律,才能消除鋌而走險的僥倖心理和嚴重犯罪的主觀惡意。


見解:
當時看到類似的新聞令人震驚了許多,會開始想,法律是否過度的法制化,讓人命居然便成如此的被輕視,類似的還有玻璃娃娃事件,雖然後來有成功勝出,但是過度的法制化,是否會把良心給抹滅呢。

資料出處
尋找人:劉羽旂


台長: butterfly Yen 奶油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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