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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5 08:51:46| 人氣994|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有法源依據是一回事,做不做得到又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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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News/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loc=TP&PageType=new&sec_id=5&NewsType=twapple&showdate=20060315&art_id=2469179
蘋果日報 95.3.15 全民健保明年也調漲

年底現赤 現階段已入不敷出 ...

=>Doctor Z看到以下這段"官員的名言"嚇了一小跳

...健保局副總經理李丞華表示,現行的《健保法》第二十條規定,若安全準備金低於一個月、約三百億元的醫療給付費用,主管機關即可重新擬定調整費率,但是「有法源依據是一回事,做不做得到又是另一回事」。

我國的政策竟然可以這樣執行啊?

立法院決議,行政院不執行;健保法規定,健保局不執行,對照上一篇的
假裝忘記公佈眷口數 (本台95.3.13)
再訂定二代健保又有何用?
還不是與一代健保一樣,先騙過全民,再橫徵(保費)暴歛(醫界)?
這種違法亂紀的政府怎麼不趕快垮?

南方朔曾說: 當今官場已濫到不可。而濫之極致,則是無論做了多麼錯的事,也會藉著弄權、玩法、拗口舌,錯也要錯到底。無論媒體的議論,國會的監督,他們都可死叉白賴的恍若未聞。(2006.03.15  中國時報 )


(套句馬英九的話:現在已經不太想勸他了)

台長: ORList-drz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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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廢健保
要解決健保的問題也很簡單,就是以行政命令解散健保。
已經有憲法第157條公醫制度,無需特別立法,以行政命令收編公立醫院為公醫制度即可實行。

第一百五十七條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勞工有勞保負責醫療,老弱有公醫免費醫療,各施其職避免諸多爭議。
健康保險本來就屬商業保險,不得強制加保。

依據憲法:

第 十五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
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
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很明顯的健保法是違憲的,依據憲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
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一百七十一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一百七十二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社會保險與健康保險是兩碼事,社會保險是保生活品質的問題,憲法155條已有規定,
健康保險是保病痛問題,怎麼會把社會保險與健康保險混為一談,我認為當初在立法的時候,應該是沒把憲法放在眼裡,所以爭議不斷。

健保還有偽造為書的問題,舉例說明刑法: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沒有收入之人也以最低薪資17280元收入計算,健保局也依比例收659元,這就是

不實事項之行政文書也就是虛擬債務,符合刑法213條罪刑。

希望苦勞大眾收集資料去告健保局。
2012-08-24 10:13:2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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