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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3 22:14:54| 人氣93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羅馬書第4章-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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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要在這裏表明,新約的福音與舊約的信息是完全協調的。一直以來,人都是因信而得稱為義的。只是猶太人在傳統宗教觀念遮蔽之下,在此保羅證明猶太人四個觀念,並不是事實:全章的靈魂就是“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從他的信與義裡,發展出應許、父,後裔、國。“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4:1   這樣,我們可說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照著肉體得了甚麼?

A.(1-8)猶太人第一個觀念,割禮是他們得神稱義的原因肉體不但指人的行為也指受割禮這件猶太人自豪的事,亞伯拉罕並未因肉體的割禮得著什麼。神不是因他行割禮而稱他義。反之,割禮倒是他已蒙恩的證據。保羅強調因信稱義既是根據「恩典」的原則。
【注1】 第四章:義因基督的復活,進入主觀的稱義。這活的稱義,乃是神更深的工作,亞伯拉罕蒙神稱義,乃是為得著後裔,產生國度,以承受世界。(13。)稱義不僅是為叫人從神的定罪蒙拯救,更是為叫神得著許多的兒子,(八2930,)為基督構成一個身體,(十二,)作神的國,(十四17,)以完成祂的旨意。亞伯拉罕是所有信徒的祖宗。

4:2   倘若亞伯拉罕是本於行為得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

受割禮就是一種行為,是猶太人自認可誇的. <只是他在神面前並無可誇。>修訂本

亞伯拉罕憑自己為神作事,產生三個果子,(羅得,以利以謝,以實瑪利)。大多成為以色列人世世代代的仇敵,亞伯拉罕最終停下他自己的努力,就是真割禮。割禮成為對亞伯拉罕經常的題醒,叫他停下自己的作為,而憑在神裡面的信活著。稱義與肉體的行為和成就,完全無關。

4:3   原來經上說甚麼?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算為他的義在第四章出現4(V.3.9.22.23),首先(v.3)他的義與肉體就是行割禮無關,第二處(v.9)他的義是因他的信與行割禮無關,是在行為以外。第三處(v.22)他的義與他的經歷生活及他的盼望有關。第四處(v.23).,他的義與我們這些將來的人得稱義的原則相同,就是因信在基督的死與復活裡面才得稱義。

神曾多次向亞伯拉罕顯現,(創十二,十三,十五,十八,徒七2,)每次都將祂的榮耀與祂自己的一些成分,傳輸到亞伯拉罕裡面。因此,這信實際上就是神所傳輸到他裡面的元素,在他裡面的湧出。神對亞伯拉罕信的反應,乃是稱義他,就是算他為義。

「算account to him as rightousness記入,會計歸在賬上,稱義是因恩典藉信,在受割禮14年前。人得稱義是根據「恩典」的原則,不是根據行為的原則。

4:4   作工的得工價,不是照著恩典,乃是照著所該得者算的。

天然的人總是要為神作工,好得工價。沒有恩典,沒有信,也沒有享受。

神稱我們為義,不是對我們好行為的報酬,乃是因基督的救贖所白白給我們的恩典。既是照著神的恩典算的,就不再是本於行為;不然,恩典就不再是恩典了。

各種異端或多或少幾乎都含有以人的工作為得救條件的成分。作工就是肉體的行為,得稱義就是工價。

4:5   惟有不作工,只信靠那稱不虔者為義之神的,他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人不作工,是因為他知道沒有任何工作能夠賺取救恩。否定人有任何功德或好處。儘管人竭盡所能,仍不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所牽涉的是恩典。
4:5   惟有不作工,只信靠那稱不虔者為義之神的,他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乃是本於信,照著恩典。

4:6   正如大衛也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為有福的:

大衛也同樣認為稱義是「在行為以外apart from works並沒有提及行為;赦罪是基於神的恩典,並非由於人的努力。這原則是用於普世之人。

4:7   “不法得赦免,罪得遮蓋的人,是有福的。

4:8   主絕不算為有罪的人,是有福的。”

大衛知道如果神不將某人算為有罪,這人在神面前必定有公義的身分。神稱罪人為義。大衛所說的福就是因信稱義,不是因行為稱義,如果因行為稱義,大衛就不能得神赦免。當大衛受拿單的責備而認罪的時候,「大衛對拿單說,我得罪耶和華了。拿單說,耶和華已經除掉你的罪」(撒下12:13)。當大衛什麼都還沒有做的時候,神已經除掉他的罪。他的罪不是憑自己行什麼而除掉,是憑神赦罪之恩而除掉的。

4:9   如此,這稱為有福的福是單加給受割禮的人,還是也加給未受割禮的人?因我們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
是單加給受割禮的人> Is this blessing then upon the circumcision only,

<信就算為給亞伯拉罕的義,>Faith was accounted to Abraham as righteousness.

大衛提到得蒙赦罪的人有福,是泛指一切信的人而說的,並沒有限定專指受割禮的人。詩32:」「凡心裡沒有詭詐」,更是指一切信的人說的。這赦罪之福不單為猶太人,也為外邦人。

B.(9-12)猶太人第二個觀念,就是他們認為他們在神稱人為義的事上有特權,只有受了割禮的人才可以稱義。保羅證明這並不是事實。

4:10 是怎麼算的?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還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4:11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時那信之義的印記,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注1】 割禮不是亞伯拉罕得稱義的原因,乃是神已稱他為義的外表記號和證實。割禮是指割除人天然的力量。亞伯拉罕在受割禮以前,已經得稱義,神在創十五也已經堅定與他所立的約。割禮是從他這一面再堅定神與他所立的約,作為經常的題醒:他再不能用天然的力量討神的喜悅。

亞伯拉罕在創15:6,大約八十五歲,但與神立約而受割禮是九十九歲(創17:1)。麼亞伯拉罕的稱義不是因割禮,乃是因信(創15:6)。

4:12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照我們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時之信的腳蹤而行的人。Walk in the steps of that faith

IN THE STEPS腳蹤:像行軍時,後面的人要跟著前面的人規律、確定的腳步走,亞伯拉罕的義是生活上主觀經歷的義。人若照亞伯拉罕信的腳蹤行,亞伯拉罕對他們就是受割禮之人的父,他們就進入一種不信靠自己,只信靠神的生活,使他們得著神主觀的稱義,成為亞伯拉罕真實的後裔。

神應許亞伯拉罕可以作多國的父的時候,這因信稱義的恩典將要成為萬國的福音,早已隱藏在那應許中了。外邦人也都可以像亞伯拉罕那樣因信稱義,這便使亞伯拉罕作了多國之人信心的父,因而應驗了神的應許。

猶太人不可只受了割禮,亞伯拉罕便是他們的父;還得看他們是否有亞伯拉罕那樣因信稱義的信心,才是真正的亞伯拉罕之子孫,主耶穌與猶太人辯論時,猶太人說:「我們的父就是亞伯拉罕」(約8:39),而主耶穌卻說:「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約8:44)的緣故了。因為他們裡面沒有信,只有恨,殺人。

4:13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或他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藉著律法,乃是藉著信的義。

神所揀選的人承受世界,是稱義的最終目,叫他們在地上為神掌權。(創一26。)

律法是神在舊約對人暫時的經綸,因為律法是因人的過犯臨時添上的;(加三19;)信仰是神在新約對人永遠的經綸,因為信仰是根據神永遠的計劃。神在舊約是以律法對待人,就是本於律法的義。神在新約是以信仰對待人,人若相信神所命定人信的基督,就得著信的義,就是本於信的義。

C. (13-16)猶太人第三個觀念,就是認為神的應許(祝福)是從律法而來,既然外邦人並不認識律法,就受到咒詛。事實是,當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會承受世界時,衪並沒有附加條件,或律例條文(律法要到四百三十年後才頒佈──加三17)。所以這是無條件恩典的應許,要憑信來接受。保羅說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承受「世界」(原文kosmos就是一般所指的世界)。照著亞伯拉罕之信心腳縱去行的人,都要在基督裡承受「世界」

4:14 若是本於律法的,纔得為後嗣,信就成了虛空,應許也就失效了。

神應許亞伯拉罕時尚無律法,若是本於律法,就是照著肉體本於行為,與信無關,也令應許失效。

4: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猶太人以為,他們得了律法,就是承襲了祝福;只是他們所承襲的,是過犯而已。4: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於信,為要照著恩,使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本於律法的,也歸給那本於亞伯拉罕之信的。
  
得為亞伯拉罕之後裔,他的屬靈子孫,繼承屬靈福份,是本乎信,照著恩典。亞伯拉罕的後嗣;所要承受的產業,是屬靈之迦南,就是因信基督而承受的美地。

4:17 亞伯拉罕在他所信那叫死人復活,又稱無為有的神面前,是我們眾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亞伯拉罕在兩件事上信神:()以撒的出生,關係到神是「稱無為有」的神;()獻上又得回以撒,關係到神是「叫死人復活」的神。亞伯拉罕信神,並將祂應用在他的處境中。神復活的大能。使我們能消除死亡,勝過屬死的事物。神創造的大能。祂只要說話,就能從無創造出有。(詩三三9。)亞伯拉罕是所有蒙神呼召之人的父,凡像亞伯拉罕以信為本的人,都是這新族類中的人,都是亞伯拉罕的子孫。(加三7。)

D.(17-22) 猶太人第四個觀念,亞伯拉罕只是猶太人的父。保羅改正他們,亞伯拉罕在主面前乃是作多國的父,就是世上一切照著他信心的腳蹤而信靠神之人的父,保羅引證──「我已立你作多國的父」(創17:5)。這多國的父,把受割禮的猶太人與未受割禮的外邦人,都包括在裡面了。

4:18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靠指望而,就得以照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的話,作多國的父。
亞伯拉罕是本於信得稱義之人的表樣,他靠著所望之事而活。
He beyond hope believed in hope(whoagainst hope believed in hope) 無可指望」的意思是與盼望相反,或違反著盼望;「靠指望」可以解釋作根據盼望,就是根據神的應許。在盼望的更遠處的盼望中相信,就是靠著所望之事而活。盼望還有更高的盼望,神如果把我們抬高舉起,我們就會看見盼望後面的盼望,亞伯拉罕還沒有以撒之前(無可指望的時候),就看見他的後裔要多如星(新約聖徒在屬天做君王);多如沙(以色列人在屬地作祭司)(believed in hope)

4:19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也已斷絕,他的信還是不軟弱,
亞伯拉罕天然力量的了結,這了結有關神對他主觀的稱義。

And notweakening in his faith—軟弱是進行式,我們的心常常受到撒但從環境來的侵蝕,如雨淋,河沖,風吹,房子就倒塌了。7:27雨淋、河沖、風吹,撞著那房子,房子就倒塌了,並且倒塌得很大。

4:20 總沒有因不信而疑惑神的應許,反倒因信得著加力,將榮耀歸與神,

不信就疑惑,信就得加力,如何能得加力? 從神的話(應許)7:25雨淋、河沖、風吹,撞著那房子,房子總不倒塌,因為是立基在磐石上。磐石是指基督智慧的話啟示祂諸天之上父旨意。這就是進窄門,走生命的狹路。

4:21 且滿心確信,神所應許的,祂也必能作成;
27:25我信神怎樣對我說,事情也要怎樣成就。

4:22 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算為亞伯拉罕的義是主觀經歷的義,他在環境中:

1. 不被環境動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被神拔高,靠指望而信。

2. 他的信不被環境侵蝕,不被弱化。

3. 沒有不信,沒有疑惑,沒有減弱神的應許,疑惑是撒旦注射的毒素,產生不信。將我們從生命數轉到知識樹。

4.因信得著加力,就是轉到靈裏從屬天的發電機得著充電,並將榮耀歸與神。

5. 滿心確信,神所應許的,祂也必能作成。

在亞伯拉罕失敗的一生中,神不看他的失敗,他也不看自己的失敗,

4:23 算為他的義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4:24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的人,就是為我們這些信靠那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人中復活者的人寫的。
算作我們義的信,乃是信公義的神,為我們的罪審判基督,按公義將祂治死以代替我們,又按公義使祂從死人中復活。

        23-24這兩節經文解釋了亞伯拉罕因信被算為義的原則,當初亞伯拉罕信神使他的子孫多如天上的星,海邊的沙的那種信心,與今日我們信耶穌從死裡復活有相同之意義和價值。因其中所含的「福音」的意義是相同的,將有許多人信靠亞伯拉罕他後裔中將要降生的救主而成為他的子孫。亞伯拉罕信那還未完全顯明的救恩,我們信那已經顯明的救恩;所以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原理與我們是相同的。神對亞伯拉罕說「萬國必因你得福」這句話,就是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的「福音」,是隱藏在舊約裡的福音。在亞伯拉罕的時候,他只不過信神要叫他作多國的父,信神要叫萬國因他得福;在我們這時候卻是信那已經降世受死的救主,都是本著與亞伯拉罕同樣的信心,仰望他所仰望的同一位救主(參約8:56)。

4:25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我們的稱義。
25節解釋上節。我們信耶穌從死裡復活,就可以和亞伯拉罕一樣地稱義(17節,亞伯拉罕所信的,是叫死人復活的神,與我們信神使主耶穌從死裡復活有相同的特色。)因為耶穌基督的受死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我們」包括猶太人與外邦人。)基督的死不但在消極方面擔當我們罪惡的刑罰,祂還復活了,證明祂在十架的死,已完全滿足了律法所要求的刑罰;祂的「義」付清了我們罪的贖價,還綽綽有餘地叫我們可以在神面前活著。永生神兒子的生命,在代替我們受那永死的刑罰(被神棄絕)之後,還有充足的能力勝過死亡,從死裡復活,使一切信祂的人都領受了永生神的生命。
【注1】 基督的死已完全履行並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因此我們藉著祂的死,就得神稱義(得到祂的救贖)。(三24。)祂的復活乃是證明祂為我們的死已經滿足了神的要求,我們因祂的死已經蒙神稱義(得到祂的救贖),並且我們在祂這位復活者裡面,已經在神面前蒙悅納(蒙神稱義)。不僅如此,祂這位復活者,也在我們裡面為我們活出能得神稱義,且蒙神悅納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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