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金融機構合併法於八十九年底公佈後,財政部據此於九十年五月公告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轉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此外,立法院已召開臨時會並通過金融相關六法,其中金融控股公司與金融重建基金的設立,對於未來農會信用部的業務與轉投資農業銀行的經營有相當大的影響,本文擬試就目前整替金融機構的經營困境、成立農業銀行的經營利基與不利因素予以分析供業者參考;此外亦提供未轉型為農業銀行之農會信用部的後續影響及因應措施予以說明,以利農會信用部經營更具競爭力。
貳、金融機構的經營困境
觀察我國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的消長變化,自民國八十年的一四•二一﹪與八五•七九﹪,至八十五年底為一八•一三﹪與八一•八七﹪,至九十年三月底二者的比重已成為二四•四五﹪與七五•五五﹪,顯示傳統銀行業務日漸式微,企業透過發行公司債、現金增資等方式直接向社會大眾籌資日益盛行。就獲利狀況而言,由國內銀行的淨值報酬率觀察分析,1990年平均報酬率為二○﹪,至2000年已降為四•九﹪的低水位;依據財政部公佈我國五十三家本國銀行八十九年度的獲利狀況中,有十家銀行經營虧損,創下歷年來虧損家數的新高紀錄,除了反映各銀行積極打銷呆帳或提存備抵呆帳以去化逾期放款的問題之外,也反映銀行業務的經營已日趨艱困。爰此,對於目前有意跨入農業區域銀行領域的農會信用部或維持既有農會信用部經營者而言,自應擬妥因應措施以免陷入經營困境。
參、農業區域銀行的經營方針
一、改制標準
依據財政部所公佈的改制標準,與信用部有關者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一)新設銀行之實收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業務區域最多不得超過三縣市(包括直轄市)、新設銀行之實收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者,其業務區域不受前項之限制。
(二)新設銀行為農業銀行,農業放款餘額不得低於授信總額百分之四十。
(三)農會得以現金出資,設有信用部之農會得以信用部作價轉投資。
二、經營利基
(一)農企業客戶直接金融業務
由於傳統存放款利差縮小,各銀行相繼投入偏屬銀行業務的直接金融業務發展。農業銀行如能針對農企業客戶需求規劃私人銀行業務、理財諮詢業務等,將可由傳統利息收入逐步增加手續費收入。由於一般商業銀行與農業的區隔性較高,農業銀行由農會及農會信用部轉型設立,對此應較具競爭優勢。
(二)農業產銷資訊管理有利風險控管
農業銀行可結合農會信用部、推廣部、供銷部等,對於農業產銷資訊較易掌握,尤其季節性農產品、區域農業特性、經濟作物產值、農企業客戶經營動態資訊及競爭優勢等較易控管信用風險。
(三)聯合銷售
1.同業聯合
例如信用卡業務可結合其他銀行採取聯核發卡,放款業務可結合區域內農會信用部針對農業專案貸款計劃依據借款金額採取標準化申請書表、聯合銷售分配額度的方式辦理。透過結盟合作取代競爭的模式。
2.異業結合
銀行聯名卡取代百貨公司記帳卡(例如台新銀行信用卡取代新光三越百貨記帳卡,使其發卡量超過15萬張,擠掉排名第二的花旗銀行);亦即結合百貨公司、大賣場、農會超市的促銷折扣提高持卡人辦卡及刷卡的意願。
(四)資源共享
成立農業銀行可改善原有農會信用部鄉、鎮業務區域風險過於集中的問題,並可透過與農會信用部的跨區策略聯盟方式,對於借款人跨區擔保品估價,提供客觀市價標準;此外,透過各區電腦共用中心,在不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前提下,透過網路建立跨縣市的信用查詢及往來狀況資料庫,可彌補徵信調查資料的不足。
三、不利因素
(一)法定農貸下限影響授信品質
由於農業銀行農貸比率高達百分之四十,在農業產值下降且與農會信用部業務重疊的情況下,農業銀行恐因達成農貸比率而影響授信品質。
(二)難與金融集團競爭
由於金融控股公司法通過後,現有金融集團(例如富邦、中信銀、開發等)即將完成控股公司的轉型,透過集團內的資源整合將可一次滿足客戶對於金融、保險、證券等多元化服務的需求;現在才要成立農業銀行參與市場競爭,顯然在起跑點上已落後一大步。
(三)區域風險分散不足
由於區域農業銀行以緊鄰三縣市為業務區域,發生天然災害(地震、颱風、水患等)時,在高農貸比率的情況下,風險難以分散;即便有以信用部作價轉投資而跨越非緊鄰縣市者,風險分散仍嫌不足。
(四)業務重疊過高
由於農業產值逐年下降,未來又有加入WTO農產品進口的影響,與業務區域內的農會信用部業務重疊情形將無可避免,彼此競爭的角色將使彼此關係惡化。如因此造成農會信用部營運無法推展,將會造成投資銀行之農會與該區信用部之農會的摩擦加劇,形成農會的對立;或需背負經營不善的責任給予金援或購併,將會成為區域銀行的經營負擔。
肆、農會信用部的影響
由於金融機構合併法賦予農漁會投資銀行的法源,其投資的方式可採取現金、信用部作價等方式。而農業銀行成立後,由於具有業務替代性,對於業務區域內未以信用部作價投資的農會信用部勢必造成衝擊,尤其農會法第五條之一明訂五家以上農會進行重大投資可排除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的限制,將使區域內農會轉型投資農業銀行,使農會信用部更顯孤立,本文試就相關問題分項予以說明。
一、區域競爭加劇
由於區域銀行資本額達到二十億元,對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的授信額度勢必大於農會信用部,對於未來農業升級、發展精緻農業、休閒農業、甚至農業生物科技等所需龐大資金勢必由原有三家農業行庫移轉到新成立的農業銀行,農會信用部難以爭取大額授信對象,仍然僅能以提供傳統小額授信業務為主。
二、授信對象的限制
由於農會僅能對會員辦理放款業務,而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又規定農會信用部辦理贊助會員放款不得超過贊助會員存款;反之,農業銀行並非會員制而無此項限制,使得農會信用部無法與農業銀行相抗衡。
三、淨值累積不足難以拓展業務
由於農會信用部年度盈餘提撥推廣費用,淨值無法累積,影響其授信額度及業務推廣範圍。尤其對於保留農會信用部又投資農業銀行者,因本身淨值大量縮水,衝擊較大。
四、業務重疊性過高
農業銀行限定農貸比率高達四十﹪,農會信用部亦需優先辦理農業放款,由於區域內農業資金提供者的角色重疊,營運前景堪慮。
伍、農會信用部的因應策略
一、合作取代競爭
結合區域內未作價轉投資農會信用部,與農業銀行進行策略聯盟,對於業務區域內超過農會信用部授信額度的放款案件,由農會信用部轉介至農業銀行辦理並提供借款人擔保品市價評估報告、就近協助授信後借款人動態之期中管理工作,並收取手續費,可降低農業銀行信用風險,即以合作代替競爭;尤其對於保留農會信用部又投資農業銀行者,將可達到雙贏策略,由間接金融轉入直接金融。
二、整合部門資源
善用農會現有供銷、推廣、保險部門,積極拓展農業生產、運銷事業(例如最近農民引進神秘果的栽培技術,即將完成量產),協助新產品的研發上市展售、運銷工作,結合產銷通路與資金的需求,將可開發農會信用部提供農業資金需求的管道。
三、強化分工與效能
由於金融機構合併法通過後,賦予資產管理公司成立的法源,未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可讓售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管理;對於農會信用部不良債權而言,如屬於轄區外擔保品,可結合跨縣市的農會信用部或透過產管理公司予以協助或彼此訂定委託契約,協助尋找買主或積極對債務人追償,給予一定比率的獎勵金,將可大量減少逾期放款催收人員至外縣市奔波的人力成本,藉地利之便,強化地域性的管理效能。
四、農業資源的垂直整合
由於農業銀行加入市場競爭後,勢必影響農會信用部對農業放款市場的佔有率,有鑑於此,宜透過農會體系向農政主管機關積極爭取更多的政策農業低利貸款額度,運用農會推廣運銷體系與上級農會的協助得到更多輔導農民的措施,唯有積極與農村建設發展結合,農會信用部放款業務才得以永續發展,達成與一般商業銀行業務的市場區隔性。
五、 加強消費金融業務服務
由於消費金融業務近年來逐步成長,是目前各銀行發展業務的重心,以本國銀行八十九年底消費貸款總額達到四兆八二六億元,較八十八年底增加二、四四二億元,年增率達到六•三六﹪,尤其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為二、○五六億元,年增率達到三四•六二﹪,更是各銀行競相投入的業務項目,面對經濟不景氣、中小企業經營困難,連帶使得銀行貸款趨於保守,故各銀行爭相爭取消費金融市場的業務,例如代償信用卡循環信用未償餘額,短期透支額度等小額信用貸款業務。目前廣泛運用的為結合存款性質的消費貸款例如華信銀行的 MMA以及 MMAⅡ管理帳戶,另外匯通銀行新推出的818綜合理財管理帳戶,皆標榜增加帳戶理財功能,此皆為消費金融競爭下,為吸引消費者所開發的產品。
六、 授信流程標準化
目前農會信用部經營仍然以傳統存放款業務為主,又無其他金融轉投資項目,如何促使金融資產加強流動性將是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課題。尤其金融機構合併法賦予資產管理公司的法源,可受讓或受託管理不良放款;另外財政部亦成立金融資產證券化專案小組積極草擬金融資產證券化法草案,其目的即在推動金融債權的流通性與市場性,值此金融業務迅速發展的同時,如何因應未來的潮流亦是必須妥為規劃的;由於金融債權流通的前提在於類似貸放條件、期間與擔保品等內容需有標準化的審核流程以利買受人瞭解資產的品質,提高買售的意願;所以農會信用部除了自行就放款內容依據企業放款、購屋貸款、消費貸款、週轉金貸款等予以分類外,透過農會信用部體系建立標準化的授信申請與審核表格,相同的擔保品鑑價標準,進而提高授信流程的透明度。
陸、結語
由於金融業務經營日趨困難,金融國際化與跨業經營已成為市場趨勢,尤其立法院臨時會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之後,金融集團挾其集團內專業與分工之優勢,以及龐大的資本額,對於傳統金融業務產生的壓力可以說是不容忽視的。雖然政府提供農會信用部得以轉型為農業銀行的選擇空間,然而如果農會信用部未能妥適規劃營運的方針,善用農業體系原有的競爭優勢,與一般商業銀行市場有所區隔,那無論選擇轉型或繼續經營農會信用部業務,對於未來經營都可說是日趨艱困;唯有掌握區域農業發展的優勢競爭,加強農會信用部體系的水平整合,透過策略聯盟,強化資源共享,才能降低經營成本,創造競爭力。
註一:證券化是將企業或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或負債、淨值項目轉換為證券的一種交易過程,金融資產證券化則涵蓋企業發行的商業本票(負債型),抵押權、應收帳款、商業放款(資產型)經移轉並重新包裝後所發行流通的證券。亦即以放款資產為擔保發行證券,以放款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做為發行證券之本息償付,除了可以為放款創造出可以自由移轉的次級市場,提高金融機構資產的流動性之外,更可縮短資產與負債存續期間的差距,這就是所謂的金融資產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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