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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30 03:08:46| 人氣8,821|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院醫療糾紛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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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重視後續作業:

(1)85年度上訴字第 3號裁判要旨:被告陳○順與陳○玲分別為主任醫師與護士兼助產士,係以醫療或護理為業務之人員,對被害人產後大量異常出血情形均屬知悉,惟被告陳○玲始終未曾找值班醫師前往處理,被告陳○順亦未立即動身趕赴醫院,致未能及時檢視被害人之出血原因加以適當處置,而僅指示被告陳○玲單獨處理;被告二人均屬延誤被害人之病情致被害人未能及時延醫救治而發生死亡之結果,至為灼然。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意見亦認本件「醫護人員在發現有產後出血之症狀,應檢查產婦是否有上述產後出血的原因存在。病歷中未曾記載產婦是否有陰道壁、子宮頸裂傷或子宮破裂及滯留性胎盤存在,故醫護人員於醫療過程有所疏失」。是被告陳○順、陳○玲有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於知悉被害人產後異常大量出血時,及時針對病情予以適當處置,肇致被害人產後大量出血,急救無效死亡之過失,至堪認定。核其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2)86年度台上字第3466號裁判要要旨:刑法上過失致人於死罪,所稱之過失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均足構成;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以言,因其從事特定事務為業,故在業務上所應負之注意義務,應較常人為高,用以維護安全。是以行為人在有預見可能之情況下,對危險之可能發生負有防止或注意之義務,若竟疏未履行此等義務,致此項危險發生實害,該行為人之不作為,亦該當本罪之過失行為,並不因其他人亦有過失,得阻荥行為人之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身為婦產科醫師,對於甫分娩之產婦,因產後所發生之變故危險率甚高,為其所能預見,則就被害人產後所能發生之危險,即負有防止及注意之義務,竟於被害人產後離開醫院返家休息,顯未履行此等義務,致未能及時察覺施以急救,使被害人因而死亡,縱使被害人家屬未立刻告知護理人員,護理人員亦疏未及早發覺,上訴人仍無解其過失之刑責。

台長: hlw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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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讚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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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2 19:46:5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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