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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30 03:06:45| 人氣2,1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院醫療糾紛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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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療專業不足:

(1)70年度台上字第4296號裁判要旨:上訴人為從事醫療之人,於被害人之胃切除三分之二後,不按正常接法將胃接在小腸上端即空腸起點約廿五公分之處,竟誤接於小腸下端即迴腸之處,足見其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致胃切除手術後接錯位置,使被害人之食物由胃不經十二指腸及空腸即直接進入迴腸,而不能得到足夠之胰腸酵素以行消化吸收作用,造成腸之吸收不良,致使各器官萎縮及身體營養不良消瘦死亡,其行為應構成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責。

(2)81年度台上字第2908號裁判要旨:上訴人既已執行醫療業務,對於患者之病情自應詳為詢問診療,以憑處分治療,並應注意靜脈注射DIHYPHYLLIN 可能導致血壓下降及休克,腦挫傷患者尤應避免使用此藥,亦無不能注意事情事,竟疏未注意詳查病情,率以診斷被害人為貧血,且由靜脈注射DIHYPHYLLIN 導致被害人死亡,自難辭過失致人於死之責

(3)86年度上訴字第2799號裁判要旨:查被告於八十五 年三月七日下午七時及九時五十五分分別為被害人注射二cc之「Valium」藥物,觀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第一次鑑定書明載:「注射『Valium』被認為是一項需要非常小心謹慎的行為,經常造成病人心臟及呼吸之抑制」,復參以被告於原審審理亦自承血鉀高,心臟功能可能會受影響,貧血引起之高血鉀,亦會造成腎衰竭,被告既有隨時注意其所注射之藥物,對於被害人當時之症狀有無不良之反應之注意義務,且有能力注意而竟未注意其已有貧血之高血鉀症狀,即有致心肺功能抑制之危險,而仍再度注射具有抑制呼吸作用之上開藥物,加速被害人之心肺衰竭,其有過失甚明,且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就醫師之注意義務而言,當有義務且有能力明瞭所注射之藥物是否會導致不良反應,被告於八十五年三月七日晚上九時五十五分為被害人注射後,護士即已下班,而被告亦外出,當時並無醫護人員在旁甚明,衡諸一般醫學急救常識,心肺衰竭造成缺氧,以致嘴唇發黑,其有效之急救時間往往係在短暫之關鍵時刻為之,有其急救之時效性,雖被告於將被害人送至醫院時,亦有施以急救處理,惟參以被告將被害人送至耕○醫院急救時,已無血壓、無心跳、瞳孔放大等情,顯見自被害人嘴唇發黑至被告施以急救間,因醫護人員不在場,已錯失急救之時效性,足見被告於被害人出狀況之瞬間既未在場,錯失急救之時機被害人因而死亡,則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間顯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台長: hlw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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