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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0 07:27:58| 人氣4,562| 回應2 | 上一篇

醫 療 求 償 不 可 不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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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療 求 償 不 可 不 知

1. 醫 護 人 員 照 料 疏 失 , 依 《 醫 療 法 》 第 108 條 最 重 可 廢 除 開 業 執 照 。
2. 使 用 未 經 核 准 的 醫 療 器 材 , 依 《 藥 事 法 》 第 84 條 , 最 高 可 處 醫 院 負 責 人 6 個 月 徒 刑 。
3. 患 者 可 依 《 醫 療 法 》 第 82 條 或 《 民 法 》 第 184 、 193 條 , 要 求 損 害 賠 償 。
4. 損 害 賠 償 含 醫 藥 費 、 扣 薪 、 交 通 、 保 母 、 看 護 、 整 型 等 實 質 損 害 費 用 。
5. 受 害 者 或 亡 者 家 屬 可 依 《 民 法 》 第 195 條 要 求 精 神 賠 償 。
6. 醫 護 人 員 涉 《 刑 法 》 第 284 條 業 務 過 失 罪 , 最 高 可 判 1 年 徒 刑 , 若 導 致 病 患 重 傷 最 高 可 處 3 年 徒 刑 。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署 、 桃 園 縣 衛 生 局 、 消 基 會 董 事 張 智 剛 律 師

台長: hlw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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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妳, 從BBH 來這裡, 看到一些需要的資料,
謝謝妳.
祝福妳健康快樂.
2007-06-18 09:14:22
y t (逸竹)
謝謝來訪
回訪
得知
不少 醫療知識
2019-01-25 07:51:3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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