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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療 求 償 不 可 不 知

醫 療 求 償 不 可 不 知 1. 醫 護 人 員 照 料 疏 失 , 依 《 醫 療 法 》 第 108 條 最 重 可 廢 除 開 業 執 照 。 2. 使 用 未 經 核 准 的 醫 療 器 材 , 依 《 藥 事 法 》 第 84 條 , 最 高 可 處 醫 院 負 責 人 6 個 月 徒 刑 。 3. 患 者 可 依 《 醫 療 法 》 第 82 條 或 《 民 法 》...

新聞台: 慘痛的醫療疏失 | 台長:hlw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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