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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1 15:37:30| 人氣3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化妝品選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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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要使用無完整原始包裝之產品,因為分裝可能導致污染,甚至可能以藥品充當化妝品。

(2)不該有許可證字號,卻出現字號。一般化妝品除了部份眼用產品(眼線,睫毛膏),及含藥成份,已自84年5月3日起免除字號,有些廠商為了已許可證字號取信消費者,便可能冒用、盜用、甚至偽編許可證字號。所以除非製造日期是在此之前、否則多數一般化妝品都不該有字號。

(3)不同產品、卻有相同字號,有時在一系列產品中,有些合法、有些不合法、此時便可能有已合法掩護非法之現象。不過有時同一種產品可能因廠商不而有不同中文名稱。

(4)宣稱療效、卻無〝衛署粧〞字號。舉凡防曬、防止黑斑雀斑、防皺、去頭皮屑、染髮、燙髮、瘦身、除汗臭,都應該有許可字號。而此處所指之宣稱,不一定要白紙黑字,即使只以口頭再銷售時告知,也算宣稱。

(5)衛生署不保證任何化妝品之功效。衛生署在審查任何化妝品時,只注意是否又非法添加或超量之成份,但完全不針對其效果測試,因為其實化妝品除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清潔外,是不應該有療效的。再國外,有時會抽查防曬品之防曬、抗水、抗汗力,不過再國內並無此標準。

(6)產品無完整之標示。美國字1978年起,便規定化妝品須將所有成份列出,而歐盟也於1997年1月做了同樣的規定,因此上述國家或地區產品,除非出廠日期更早,否則應有完整的成份表,至於本地製化妝品,外盒包裝上至少應有中文品名、用途及輸入或製造廠之名稱及地址,止於成份標示雖有規定,但不明確。

台長: 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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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家庭生活(育兒、親子關係、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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