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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03 17:16:00| 人氣50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教學筆記11~導師辦法(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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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盡懷刀斧意,未見山花映水紅>
名  稱: 教師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 擔任導師。
一○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名稱:教師法施行細則 (民國 92 年 09 月 09 日 修正)
第 27 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 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 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 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第 24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定聘約準則,由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協商後訂定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定教師聘約之協議,在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由學
校與學校教師會協商訂定;在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教育部與全國教
師會協商訂定;在直轄市、縣 (市)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與直轄市、縣 (市) 教師會協商訂定;在私立學校,由學校與
學校教師會協商訂定。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與學校教師會協商訂定聘約履約事項。
學校聘任教師,應發給聘書,並將聘約內容及履約事項載明於聘書。
教師聘約內容及履約事項,應符合聘約準則之規定。

學校制定導師辦法之依據乃教師法第17條第九款
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然此一義務應由何人擔負?
卻在各校屢有紛爭,故授權各校制定辦法,以維校內和諧。
然卻遭行政人員故意扭曲利用,見諸我校所定之導師辦法,
對於教師職位的轉換,仍是黑箱作業(雖填志願卻不公開,又規定填三個,強迫中獎),最高準則訴諸所謂的【學校需要】,究其實仍難避一己之好惡或利益交換
或私相授受之嫌!學校需要是否等同於校長需要?

而教師法第27條第2條第5條
教師會應有參與制定有關教師聘約的任務
學校不可單方面制定,因所謂的導師辦法應屬於聘約的一部分。
所以也不得與縣市政府所頒定之聘約準則違背!

總而言之
導師辦法,不可背離母法教師法,制定不利於老師或影響教學自主權
的劣法,為自己的權利無限上綱!
而身為教師的我們更不能容忍這樣打壓的控制行為!!

PS:如果要向上,一定要大家互相拉拔!如果大家互相拉扯,只有向下沉淪!!

台長: 黑色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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