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世界人權日,也就是世界人權宣言通過日子。說到世界人權宣言,認真讀讀,會讓人熱血奔騰。
維基百科裡說道:「這份宣言常被律師、法官引用!」雖說這份宣言沒有強制效力,但裡頭把身而為人應該享有哪些基本人權,逐項列舉在宣言中,可說高瞻遠囑。
請注意人權宣言聯合國通過日是1948年12月10日,那時二次世界大戰剛結束3年,那時中國國共內戰正如火如荼,再過一年,國民黨就要丟掉大半江山,輸掉政權。如果用人權宣言落實到國內法律制度程度作為國家先進與成熟與否判斷,可以說十分恰當。
看看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寫的:「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再比較台灣過去發生「黑名單」;看第二十三條規定:「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並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三、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再對照想想現今勞工薪資及新鮮人22 k問題;看第二十五條寫道:「一、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再想想政府勞保年金及公務員退休慰問金問題處理方向,是否正確呢?
我覺得人權宣言可以把它當成自然法(生而為人,本然不可剝奪基本權利)看待,知名律師李念祖曾呼籲:「要求法官直接援引憲法而裁判!」我以為身為人民,我們也可以大大聲聲開口向政府及立法院要求:「請依人權宣言施政及立法!」
人權宣言立法經過:http://zh.wikipedia.org/wiki/世界人權宣言
人權宣言全文:http://wildmic.npust.edu.tw/sasala/human%20right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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