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這件案子的時候,並不知道他有憂鬱症,只知道這是一宗清清楚楚的竊案,當事人因為工作中受了同學老闆的氣,為了發洩不平,他「拿」了公司的東西回家「藏著」。然後在某次同學聚會中,又告訴了另一個以為懂得他心情的同學。那個同學「出賣」了他,向僱主舉發他的罪行,原本看他就不順眼的老闆氣沖沖帶著警察找到了他,和藏在家裡東西,然後當場所謂人贓俱獲,被告自白犯罪。
這個案子看起來法律上毫無辯護空間,偷了東西,在住處起出贓物,然後我的當事人,自己也承認了,律師是人,不是神!還有什麼好辯的呢?所以囉!檢察官很快就以竊盜罪起訴了他。而且還是用「簡易處刑方式」起訴,一般罪證明確的五年以下的輕罪,都可以用「簡易處刑方式」處理,意思就是說,這種一清二楚的簡單案子,不用勞動法官大人開庭啦!由法官看看書面,就直接判決罪刑了。
他的老母親,是我朋友的朋友,為了兒子一時「氣不過」,撇下老臉去向僱主求情。因為他兒子還有一個一歲女兒,和一個越南老婆。兒子要是坐牢,女兒和老婆怎麼辦?更何況兒子最近情緒不穩,導致憂鬱症惡化,這種病一旦進到裡面,可是要出人命的。
沒想到僱主無情地怒罵:「你賠我十萬元我也不要!我管他要死要活!最好被關到死,臭小子,敢偷我東西!」
所謂東西,大約十萬元出頭,贓物取回時,只用掉一小部分,價值約二千元。賠十萬元已經是五十倍啦!不肯接受也就算了,何必口出惡言,更何況兩家還是多年好友,又是同學,老闆也明知道他有病在身,還不時用難聽話刺激他,在公司當學徒,每天工作超過十個小時,薪水才一萬元,連基本工資都不到….,我的當事人有錯,但這位老闆沒有嗎?
聽完老母親說完這個案子來龍去脈,我決定先見見這位當事人再說。我不是性善論者,也不是性惡論者,我接案子完全憑「感覺」!和當事人聊聊天,溝通一下,往往可以讓這個「感覺」錯誤機率降低!
見到這個憂鬱症當事人,嚇了一大跳。非常斯文,白淨的一個年輕人。如果不是講不到三句話,他就在我面前淚流滿面,我還真看不出來他是一個「竊盜罪犯」!也完全無法察覺他身上有病。和他聊了一會兒,我已在心中決定接下這個案子,但是還是鄭重跟他說:「我可以接下這個案子,幫你向法官盡量爭取較輕刑期,但是我有一個條件?」
「條件?」他非常疑惑地看一看我,心裡一定想著:「難道是要加收律師費嗎?」
我面帶微笑卻又非常認真嚴肅對他說:「我對你開出的條件很簡單,你要答應我馬上去找一份工作,認真工作,最好是會讓你很勞累工作,讓自己出出汗,這樣你比較不會胡思亂想。案子的事,你不用擔心,等我調出所有卷宗,瞭解清楚後,我再告訴你該怎麼做!」
他聽完,呆了幾秒,隨即點頭說好。
我又補了一句:「如果我發現你沒履行諾言,我不管你已付給我多少律師費,我會馬上終止委任,不幫你打這個官司啊!」他這才認真點了點頭。
照理說當事人律師費,付錢的人是老大,貓頭鷹竟口出「惡言」欺負當事人?
其實貓頭鷹也是摸索一陣子才發現這招「棒喝當事人」非常有用!因為一般會惹上官非的當事人,通常都有一個共同特質,就是非常自我為中心,錯都是別人的!若不適度下點猛藥,不僅官司無法得到當事人配合,而且當事人往往會給承辦律師惹來不少麻煩。所以,律師第一步不僅要得到當事人信任,還更要得到當事人臣服。即使是一件非常簡單案件,若做不到這兩點,案子可以說不用打啦!就算打贏,還是會覺得非常心虛,頂多是賺到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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