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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1 09:57:34| 人氣8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今夜我有問題系列:我是作家我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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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0

今天傍晚,貓頭鷹律師閒來無事(哇!可以放鞭炮慶祝了!) 到外頭公園逛逛,在公園一角,不小心聽到了以下對話。

路人甲:嘿,蘿玲啊!怎麼樣你的新書寫得如何?
路人乙:下個月就要出版了!

路人甲:到時候我一定會去買!你的書品質保證,要記得幫我簽名啊!
路人乙:您也是堂堂大作家,太客氣了!

路人甲:唉……(悠悠地嘆了一口氣!有千年萬年這麼長呦!)我已經十年沒書過半本新書了!
路人乙:咦?怎麼會這樣啊?您的著作少說也有十本以上啊!

路人甲:哎!我是寫了十八本書沒錯!年輕的時候,想到可以出書,我興奮昏了頭!出版社怎麼說我就配合他們,可是那些書自從十年前出過一兩版後,就再也沒再版過。後來我看這樣下去不行啊,那些書就像是我懷胎十月生的小寶貝啊!我本來想拿回來自己出版,結果出版社告訴我,不可以!因為我已經把「版權」給賣斷了!我可憐的小寶貝,就任由他們不生不養,棄置在那!唉!真讓人痛心。

路人乙:經你這樣一說,我覺得我出書過程還蠻走運的!出版社赫赫有名的大頭跟我說,只要五年沒再版就可以拿回自己出了耶!

路人甲:這樣啊!是大頭說的肯定錯不了!真是個好消息,我那十八個小寶貝有救了耶!

只見路人甲與路人乙兩人高興得手舞足蹈,當場痛哭流涕兩人互相擁抱起來。

貓頭鷹「旁聽」到這裡,雞婆性格再也按憋不住了,先是鞠躬哈腰,然後對這兩位大作家說道:「不好意思,我可以打攪一下嗎? (真是奸巧律師!)」

路人甲和乙滿腹狐疑睜大眼睛盯著貓頭鷹看。

貓頭鷹自我介紹道:我不是壞人!我只是剛好是個熱愛文學的律師,也是兩位大作家的忠實讀者,剛剛你們說的話我不小心全聽見了!我想我們能在這碰到也算有緣,我對你們剛剛的問題,想說我也許可以幫一點點忙!

路人甲乙不約而同想著:嘿!沒想到這個寧靜公園也會掉出一個律師!律師居然拉生意拉到公園來!(還好,貓頭鷹長得很安全,兩個作家也就索性答應聽他要怎麼扯!)

貓頭鷹:我跟你們說你們剛剛講那個五年很可能是弄錯了!據我所知法律沒有五年就可以拿回版權這樣的規定。你們的問題
路人甲問:那我的小寶貝就沒救了?

貓頭鷹:別急別急!!要看你有沒有賣斷權利。你還記得你當初跟出版社簽了什麼約嗎?
路人甲答:一點印象也沒有。
貓頭鷹:作家與出版社簽約形態一般最常見的有:第一種是「著作權授權契約」,如果簽這種約,權利並沒有賣斷,只是在約定授權期間,授權由出版社行使著作權,就像我們使用的Windows是微軟公司授權給我們使用,但微軟公司並沒有把Windows電腦程式著作權利賣斷給我們同樣的道理。

貓頭鷹吞了吞口水再說道:第二種是「著作出版契約」,就是由作家將寫好稿子交付給出版社,由出版社負責出錢來印刷及發行。這種情形的話,出版社按約定版次由出足後,就不得再出版了。所以這種情形權利也沒賣斷。如果簽的是這種,依據民法第五百十八條規定:「出版社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行出版,逾期不遵行者,喪失其出版權。」要是您簽的是這種「著作出版契約」,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命出版社限期出版,否則您就可以收回你的權利了,救回你的寶貝了。

貓頭鷹停了一下又說:第三種是「著作權讓與契約」,這種情形就是真正的賣斷了。不過賣斷的是著作財產權,身為作者您的著作人格權永遠不會喪失,例如「哈利波特」作者賣斷著作財產權給貓頭鷹出版社,作者還是得標上作家名字(這個術語叫作家的「姓名表示權」),不可以把作者改叫貓頭鷹出版社。

路人甲乙聽了貓頭鷹連珠砲般說了一長串,似乎有了一點點頭緒,兩人不約而同問道:「那是不是可以把簽的合約拿給你看,請你幫我們看看到底簽的是哪種約啊?有沒有把權利賣斷了?」

貓頭鷹聳聳肩笑道:當然可以!送佛送上西天嘛!

路人甲小聲問道:聽說你們律師收費都很貴?不知道這個案子要花多少錢?

貓頭鷹哈哈笑道:用我的下班時間的話,不用錢!

真是一個超怪腳律師!路人甲乙聽了連聲謝謝,眼看夜色已黑,三人又聊了一下,遂慢慢散去。

台長: 貓頭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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