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請看前篇,以下是我回應Fish網友的文字,他是一位牧師。
親愛的Fish
關於利未律法的部分,由於基督以完美無瑕的自己作為祭物之後,律法本身的目的已經被成就了,所以的確不必再死守。若人們相信單靠自己就能達到律法的要求,那是視基督的死為無物了。保羅也認為人們已從律法的譴責下得到自由,也並不在古律法的管束之下。反倒應當努力實踐基督的新誡律,第一是要用全心全性去愛神,第二則是要彼此相愛。遺憾的是,多少世代以來,基督的新誡律似乎還不敵利未律法的束縛,人們反倒把最重要的當作次重要的了。
關於保羅的羅馬書,反同意見者最常引用的句子,其實常常流於斷章取義。我們必須從整個羅馬書第一章全部來看,才能真正瞭解保羅的用意。第一章的重點是,不可拜受造物,保羅所譴責的是,雖然知道神卻不敬拜不榮耀也不感謝祂,反而將不朽的神的榮耀變為偶像,用必朽壞的人或飛禽走獸的樣式去敬拜,自稱為聰明,反而是愚拙的人。
請注意這裡,保羅所譴責的,就只有這些拜受造物的人,而已!
因為下文,也就是最常被拿來作為反對同性戀的句子,是「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是因為先拜物受造物,變為愚拙之後,神才讓他們墮落下去的。
為什麼是「他們的女人」而不是「女人」?在古希伯來人的觀念中,男人與女人的位階是以與造物者之間的相似程度來定義的。男人是照著神的形象造成的,與神最接近,而女人是用男人的肋骨仿造男人的形象造的,用意是「給男人為伴,並生養眾多」,女人的形象又離神遠了一點,所以位階是比男人低下的,只能算是男人的財產或附屬品。她們的「順性」乃是為男人生養眾多孩子,但是如果她們放縱自己的情慾,將性行為脫離生殖的目的而放縱情享受性愛的快感,則是成了「逆性」。
而下一句,「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英文版中「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寫成「leaving the natural use of the woman」,這裡的「女人的用處」應當不是指以歡愉為目的的性行為(那也是縱邪情),而是指以生殖為目的的性行為,可以與上句互證,可知上句的「女人的逆性」乃指縱情於性愛,而不是指女同性戀。
這裡有點微妙,茲引用英文:
For this cause God gave them up unto vile passions: for their women changed the natural use into that which is against nature: and likewise also the men, leaving the natural use of the woman, burned in their lust one toward another, men with men working unseemliness, and receiving in themselves that recompense of their error which was due. And even as they refused to have God in [their] knowledge, God gave them up unto a reprobate mind, to do those things which are not fitting; being filled with all unrighteousness, wickedness, covetousness, maliciousness; full of envy, murder, strife, deceit, malignity; whisperers, backbiters, hateful to God, insolent, haughty, boastful, inventors of evil things, disobedient to parents, without understanding, covenant-breakers, without natural affection, unmerciful:
這裡的男人,是指「擁有他們的女人」的男人,而棄了他們的女人的用處(生小孩)而色欲薰心彼此發生性行為的男人。然而必須要提的是,希臘文聖經中原是用了katergazomai這個字才能與其他男人發生性行為,ergazomai原指工作或把工作做完(可以看到英文翻譯中用的是working一字),而加上介係詞kat意指必須花費極大精力才能完成的事。為什麼是必須花極大精力才能與其他男人發生性行為?(對同性戀者彼此來說,似乎不用吧?)這裡很可能是指著脅迫與強暴的性行為。這裡所譴責的男人,我認為是那種色欲攻心,有了妻子還不夠,看到可愛的男孩或男人,千方百計利用權勢或體力脅迫強暴對方的人,所以是one toward another,而不是兩個真心相愛互相委身的 to each other。所以重點並不在同性戀情,而在於性侵犯或強暴。
而這都是因為他們拜了受造物為神的後果,是神讓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女人當時沒有地位,而體力也不如男人,她們的「順性轉逆性」只能變成無羞恥地享受性愛,而男人有妻子可以縱欲還不夠,還要「向外發展」,去強暴他人,連男人也不放過。
這裡又可以跟羅得的故事相參照,墮落的所多瑪城民到羅得家要他交出那兩位客人(天使)以便他們可以與之性交,客人當然不願意,而這裡的性交是指脅迫性的侵犯,可不是兩情相悅的。待客之道的誡律當時是很重的,所多瑪城民當時犯的是違反待客之道的誡律,若不是這條誡律如此嚴重,羅得又何必提議將兩個尚是處女的女兒給城民性交來保護客人?而這也意味著城民本身也是可與女性性交的,否則羅得何必想到「使用」兩位女兒呢?可知城民犯的是「違反性自主罪」,而並不是「同性性交」本身。。
而在士師記十九,那個利未人帶著妾回家的故事中,半路上一位老者收容他們。半夜裡一幫匪徒圍住老者的家,要老者把那個利未人交出來讓他們與之交合。老者為了保護客人,便提議「使用」他還是處女的女兒(又來了!)以及那人的妾。匪徒原本不答應,那個利未人便把自己的妾拉出來交給匪徒任憑他們整夜污辱她至天明死去。利未人帶著妾的屍身回家後,拿刀剁成十二塊,叫人送到以色列的全境去。
其實故事前頭是描述利未人帶著妾回娘家,受到妾父如何如何的盛情款待等等,慘劇是發生在從娘家出來回家的路上。這個故事裡,告訴我們那些匪徒性侵害對象原不分男女,大概是邪欲太盛女人玩膩了連男人也要,要知道當時女人相當於財產物品,容易佔有自是無甚樂趣,唯有強暴按照耶和華形象所造的男人,才可以得到褻瀆式的邪淫快感(我認為所多瑪城民也是一樣,只是他們更邪惡地想要強暴天使,這樣可以得到更變態的快感。)而這裡譴責的重點是利未人的忘恩負義以及匪徒的強制性交,當然不會是同性性行為(而後來也沒發生)。
在這些故事裡,男人的順性轉為逆性是指什麼呢?是單純的同性情誼還是褻瀆神地強暴其他男人,這個依神形象所造的受造物呢?
再說,在羅馬書第一章的那兩句之後,保羅又洋洋灑灑地列出一長串其他罪名,仔細看那些可都不是小罪。對照之下,在男人「順性轉逆性」過程中所用的「手段」(與同性性交)其實幾乎罪性微小,罪性大的是「脅迫式的同性性交」而不是「同性性交」本身。
如果保羅對兩情相悅的同性戀者深惡痛絕,他怎麼會在羅馬書最後結尾的問候語中問候到拿其數Narcissus呀?(他不是當時羅馬Nero的情人嗎?)
(ps: 本文翻造自
http://www.soulfoodministry.org/docs/Chinese/Chin_Christ_Homosexuality.htm,不敢掠美)
(本文中對女性的看法是依照聖經與古希伯來人風俗,看起來很驚心,那當然不是我的本意。就只是討論經文。)
(fish, 我可能暫時不會再打長一點的回應,我帶到美國的筆記型電腦,自從上個月鍵盤潑到咖啡之後,許多件都必須用滑鼠點「螢幕小鍵盤」來輸入,非常不便,已經待料很久,等鍵盤換過之後再寫長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