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戴立忍拍的一部社會片,描寫發生在高雄的一件真實事件,一對父女住在港口邊的船塢裏,七年前他與同居女友生下了女兒,女友隨即不告而別,下落不明,一直到他要幫女兒辦入籍登記時,才發現當初女友是背著丈夫離家,早有婚姻存在,而女兒跟著媽媽的姓氏,所證記的監護人是媽媽,他們生下的女兒,在法律上是要歸在女友與其丈夫的”婚生子女”。現在女兒七歲了,要報戶口才能上小學,但找不到女兒的媽媽(影片中的媽媽是下落不明,找不到人),他無法辦理領養女兒的手續,當地戶政又把這件個案交給了社會局,讓他更驚恐會失去女兒。
其關係為:李r(男主角)……張s(孩子的生母)……謝r(張的合法丈夫) ,李r的女兒小婷七歲,張女的身分證配偶欄丈夫仍登記著謝姓男子,婚姻仍舊存續已11年。
幾經自高雄往返台北去找立法委員陳情及向相關單位求助,都無法解決,他灰心的抱著女兒在台北市的天橋作勢要跳,引起新聞界注意,但當場就被警務人員制住,女兒被社會局的人強行抱走,從此骨肉分離便二年多。
法律要保護婚姻的完整,所以制定了這麼一套模式:在婚姻存續中所受胎的子女,妻之受胎,推定為婚生子女,不論是妻與婚外情所生的子女,也算在其丈夫的婚生子女。
在這部影片中,外遇的第三者雖是孩子的生父,但卻不能提起「婚生子女否認」(否認是該女與其丈夫的婚生子女)之訴,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避免第三者以此為手段,破壞婚姻關係的和諧。必須要張女出面,放棄她對小婷的「監護權」,李r才可以辦理「生父認領」的登記。片中因為張女的下落下明,以至問題始終無法解決,小婷被社會局強制帶走,交給寄養家庭扶養。
站在法律的角度,首先,得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選擇,所以親情就必須放掉;再者,李父無固定收入,他四處打工兼差,而且工作性質都是危險性很高的;最後,李父沒有適合居住的地方,無法提供給女兒有品質的生活環境。
很有趣的是,像王氏董事長所發生的第四任老婆所生子女來認親的例子,即使當事人已不在人世,透過DNA確定血緣後,再加上有王先生提供生活花費的證明,法律是會對王家強制認領的。我們把這部片子的角色互換,例如:甲女(小三)……乙男(問題關係人)……丙女(乙的妻子)….甲女為乙男生下的子女,經證實確為乙男之非婚生子女,甲女得向法院訴請『強制認領』,乙男不得拒絕。
導演刻意用黑白的影像,一來讓這部寫實主義的影片更具張力,二來在情感上也比較含蓄,最後父女倆相見時,安排了生父站在行駛中即將靠岸的船頭上,小婷穿著十分整齊乾淨的站在岸邊,父女倆無言遙遙相望,沒有擁抱,沒有淚水,可是那種飽受分離和思念的濃郁情感,卻完完全全的抓住觀眾的心。
在影像營造方面,李父潛到船底工作時,小婷總是趴在船邊,兩眼盯著海底的父親看著,直到父親浮出水面了她才安心,在這裏,透過混濁的海水,一個在水底,一個在岸邊,氧氣泡泡不斷冒出海面,父女倆隔著海水彼此牽繫的命運,彷彿泡泡似的即將破滅。
這部片在台北電影節拿下了最佳男主角獎,但是那些飾演警察、立委、記者、公所辦事人員、國會助理、社會局社福人員等等的演員,他們所演繹的客氣卻冷漠的公家體制,也是功不可沒的。雖然那些嘴臉真的讓人很想打人,可是這真的是我們公務人員的模式,只會一成不變”照程序”,更毫無應變能力。
這是我在勞大的”生活與法律”劉老師分享的法律電影,很多同學紛紛責怪政府制度和無能,尤其是那些公務人員的態度就是推卸責任,像皮球一樣把問題丟給另一個單位再另一個單位,老百姓永遠都不可能期待那些官僚制度改善,到現在還是「表面客氣,實質冷漠」的辦事態度。
什麼叫做「問題」?總是得有人真的「遇上問題」了,以他們的親身經歷去對抗,來告知社會,我們的制度還有哪裏不足,才會緩慢的改善。不過台灣媒體的一個怪現象,在事件發生時會炒得滿天風雨的,電視上談話節目立刻討論,經過了幾天後,問題還沒解決,一旦熱度減退,那件事立刻人間蒸發,沒下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