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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9 23:40:07| 人氣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蘋果日報-虐寵物或棄養 最重囚1年 禁7歲以下帶動物去公共場所 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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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智仁╱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修正案,規定飼主任寵物受不必要騷擾、虐待或傷害等致重傷或死亡,未來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昨通過版本包括未在期限內辦寵物出生登記、七歲以下小孩獨自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等的累犯被處刑責,農委會與動保團體皆認為過嚴難執行,將建議立院二讀時明訂排除條款。

邁向文明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昨通過對違反《動保法》累犯處以刑責,近期逕付二、三讀完成立法。條文規定,飼主任動物遭騷擾、虐待或傷害;棄養;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飼主對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醫療,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在公共場所宰殺動物等行為,五年內違反兩次,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新增飼主未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在期限內辦寵物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寵物出入公共場所,無七歲以上者陪同或無採適當防護措施等,除現行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違反兩次,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團建議排除條款
但動保團體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說,未在期限內辦寵物出生登記、七歲以下小孩獨自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被處刑責太嚴苛,將建議立院二讀時排除。
陳玉敏另指出,動物跟人一樣,都有生命,通過對虐待動物者刑責代表台灣邁向文明社會;愛心媽媽王小姐則說,本就應該對棄養的民眾給予刑責;但法界認為,一年算微罪,未來很可能獲檢方緩起訴處分,遭判刑機率不大。

《動保法》修正案重點
行為舉例
◎飼主讓動物遭受不必要騷擾、虐待或傷害;飼主未依規定而棄養;任何人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以上致動物重傷或死亡
◎犯前述行為未致重傷或死亡
◎在公共場所或公共得出入場所宰殺動物
◎獸醫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
◎飼主未依法辦寵物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
◎飼主對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必要醫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遵守
◎寵物在無7歲以上人伴同或無防護措施,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註:上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除第1點1次即成立,其餘5年內再犯成立
資料來源:農委會、立委王幸男



台長: ●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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