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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虐寵物或棄養 最重囚1年 禁7歲以下帶動物去公共場所 累

【鄭智仁╱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修正案,規定飼主任寵物受不必要騷擾、虐待或傷害等致重傷或死亡,未來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昨通過版本包括未在期限內辦寵物出生登記、七歲以下小孩獨自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等的累犯被處刑責,農委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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