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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4 00:20:24| 人氣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香港明報-狗吃首判監 4人重囚30日 活活浸死狗兒 官斥終極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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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元朗水蕉老圍村一名村民上月將飼養的兩隻唐狗活活浸死,與3名朋友分工宰狗打算滿足口福之慾之際,被看不過眼的鄰居發現報警。4人早前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屠宰狗隻作食用」罪,昨日遭裁判官重判入獄1個月,是有關條例生效以來首宗入獄個案。裁判官指出﹕「今次若不判監,日後同類被告永遠不用坐監。」

4名被告劉立基(49歲)、黃勇雄(44歲)、廖偉康(40歲)及黃春洪(49歲)早前承認於11月12日,在水蕉老圍村劉姓被告寓所內屠宰兩隻狗作食物。根據法例,有關控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各被告獲准以1000至2000元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說,吃狗肉是飲食文化,他們不是刻意讓狗隻受痛苦,並非刻意虐狗。律師舉出案例,指以往同類案件只判罰款,而在案發同一日,落馬洲亦發生同類案件,該案被告最後被罰款1000元。另外,辯方指1976年一名廚子因以「滾水淋狗」,遭罰款150元;1986年有小販「生剝鵪鶉」,亦只被判罰款。

裁判官:倘跟案例 被告永遠不用坐監

但裁判官郭偉健認為,有關案例已過時,不能反映社會對動物生存權及觀點的改變,而且罰錢已失去懲罰作用,才判處監禁懲處被告。他強調,若每次判刑皆跟從過往案例,則干犯此類案件的人「永遠不用坐監」。

他又說,現時社會保護動物的意識日漸提高,法庭必須考慮社會需要而提高判刑。他舉例說,立法會早前通過提高虐畜刑罰(由最高罰款5000元和監禁6個月,增至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可見社會重視動物的生存權利。他並以《貓狗條例》為例,指本港一直保留此條例,目的是禁止宰殺貓狗作食用,反映社會不接受該案被告的行為;而重判各被告,才能安撫公眾對案件的不安及焦慮。

「社會服務令能起死回生嗎?」

裁判官直斥,4名被告活生生浸死狗兒,是終極及刻意的虐待行為,「以大欺小」,令狗兒承受很大苦難。他更「設身處地」想像,強調狗隻被浸死時很痛苦﹕「好像人在游泳時,吸入一啖水都好辛苦!」他並在庭上質問被告﹕「如果你的狗會說話,會說什麼?」更指出被告煮食狗隻,只為了一時之快及滿足食慾。

判刑前,法官屢次表達對受害狗隻的同情,嚴厲地駁斥辯方要求判社會服務令,指﹕「做社會服務令,能令狗隻起死回生嗎?」、「殺了狗,做義工就可以補償?」又質問第四被告,指他健康欠佳仍吃狗肉。

宰殺自飼兩狗 鄰居看不過眼報警

控方案情指出,11月12日,首被告劉立基因天氣寒冷,打算把自家飼養的兩隻狗宰殺後,宴請3名朋友到其水蕉老圍村寓所一起享用。4人先把兩隻狗綁起,放入尼龍袋,再把牠們浸死。劉負責煲水準備配料,次被告將狗隻斬件及用噴槍去毛,廖及黃則負責清理血漬及雜物,其間被鄰居發現暗中報警。

警察到場時,發現其中一隻狗的頭與身已被分屍,另一隻被斬件,遂拘捕4人。

【案件編號﹕TMCC4134/06】

台長: ●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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