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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1 23:12:27| 人氣8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二十七章 消失的生死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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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大概在高中時候吧

當時台視有部刑案類似紀錄片的社會檔案

「台灣變色龍」

風靡了大街小巷

變色龍中提到一個重大刑案

「武漢大旅社」命案,

當年該旅社的老闆,因為白色恐怖時代的壓力,

被判了七、八次死刑,

直到民國八十年代,最高法院以追訴權時效已經經過,

同意此案不再審理,

但是逃亡多年的被告在立委陪同下出面,堅稱自己無罪,

不願意受到免訴的判決,

於是最高法院撤銷原本決定,再次發布通緝……

(參照武漢大旅社一書,此為台灣真實案例)

時間回到八十九年,當時我在某家事務所內,擔任法務人員一職,

每天忙著撰寫老闆交代的訴狀,偶爾偷閒看看考試的書,

某日老闆出國前夕,丟下一大堆工作後隨即揚長而去,

我一邊暗暗咒罵老闆,一邊整理手邊的工作,

突然間,我注意到自己身旁的桌子,堆了一疊高約一公尺的卷宗,

孤獨的卷影,顯示出一股滄凉的味道

一時心動,拋開手邊的工作,

取出卷宗的最後一本,慢慢看了起來…………

那是一個距今七八年的案件了,目前還在更審中,

罪名是 共同殺人

首先讓我大驚失色的不是 罪名的重大,

而是開庭的日期,

傳票上記載下次開庭日為X月X日,

剛好是老闆下周從大陸回來的後一天,

可是如此重大的案件,老闆似乎沒有交辦任何人,

而依老闆寫狀退化的功力,

實在難以想像,它會在回台灣後一天之內,

看完大一大疊卷,然後寫出狀紙準時遞給法官,

(嗯 基本上 該律師寫的律師函,已經少有人能看懂,更遑論是書狀)

基於罪行重大,我雞婆的把它歸類為自己的工作,開始研讀案情

被告XXX(以下稱甲),為地痞之類,平日仗勢多金,專門從事土地買賣等投機事

業,同案被告XXX(以下稱乙,女性),職業為代書,兼作放高利賺息副業,

兩名被告因土地買賣認識,甲被告遂將資金交由乙被告當作放高利資本,所賺利息

二人再平分,真所謂物盡其利,貨暢其流也,

某日乙將資金調借給某丙(女性),約定高利,

豈料連第一期,丙女都未按時還款,

甲、乙連同手下數名,南下擄走丙,中間還施以毒打、限制自由等手段,丙女表示

會如期還款後,乙女不愧為代書出身,

由乙出面聯繫自己熟識的保險業務員,幫丙投保人壽險,

若丙身亡,乙(受益人)可以獲得賠償金幾百萬,

為了活命,丙欣然同意,

簽下保單後,丙倉皇離去,

結果到了第二次還款日,丙女仍然不見蹤跡,

甲 乙追尋多日後(因為借貸金額多達千萬,加上利息,更達兩千萬),

赫然發覺丙女躲在友人家中打麻將,

叫它還錢,丙女表示手氣不好,再打幾圈看看有沒有錢還,

甲男也是一方之覇,難忍這一口氣,當場嗆聲要丙女好看(註:此句話極為關

鍵),隨即打電話給小弟一名,命令小弟錢來教訓丙女,

小弟接獲老大電話時,正施打安非他命不久,

於是攜帶扁鑽前往教訓「奧客」,

豈料小弟一到現場,大概毒癮正在發作,

一時神志不清下,教訓變成殺人,當場刺死丙女…

原本的偵辦方向應該是傷害致死,甚至是更輕的過失殺人,

但是一來,

小弟在警局時,受到警方的刑求,

(註:本案刑求嚴重,下手者,僅小弟一名,但是一開始在警局時,警方刑求下,變成有三名小弟共同下手,而且更扯的是,三名小弟在警局都紛紛承認有殺人,直到檢方時,才查出有兩個小弟,當時根本不在場,一個甚至還在國外,台灣警察…嗯,都可以去當龍捲風編劇了)

二來,檢察官事後發現,被害人丙生前積欠甲、乙債務,

丙還投保受益人是乙,

於是檢方推斷甲、乙是為了保險金,共同教唆殺人,

一審、二審都判處甲死刑,乙十年以上重罪,

直到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還是判處甲死刑,

最後一次又上訴最高法院,發回第二次更審中,

甲在獄中聽說我家老闆開庭時,作風剽悍,

勇於頂撞法官,於是乎,託家屬錢來委任……(待續)




台長: 老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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