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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2 13:12:27| 人氣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二十八章 消失的生死線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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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看卷宗,其實很難得知事實真相,

只能依照最粗淺的推理法則,

去推定甲、乙,到底有沒有殺人的動機,

又或者是殺人後,被告等人有啥麼實質好處

顯然的,法官的認定是,殺人動機在於洩憤、理賠金,

而好處就是借出去的錢,起碼可以從保險金中

拿回一點,

再加上先前甲、乙就已經綁架丙,兩人素有暴力潛質,

法官會下死刑判決,並不令人意外

只是我在質疑,

縱使甲、乙痛恨丙不還錢,但是下手的小弟,

跟死者有這種深仇大恨嗎?

又保險金額約計是兩百萬,但是丙的借款,

高達兩千萬,縱使領到保險金,

甲、乙依舊會虧死,

所以,很難說服我,這樣已經有足夠的殺人動機

而且隱隱約約,覺得這案件還有思考的空間。

正當我為這個案件絞盡腦汁時,那周的大學同學會,

給了我一個全新的思考方向,

法律系的學生畢業後,若是要繼續深造的,

大部分去唸法研所,有部分的人會去唸相關的科系,

例如政治所、三民主義研究所,還有保險研究所,

同學會上,我就遇見一位正在政大唸保險研究所的同學(現在該所

已改為風險管理研究所),經過和同學討論,

赫然發現一個重大的訊息(算是保險實務界的慣例),

掩埋在如山高的卷海中,而且,似乎沒有人注意過

原來當初我們在大學唸保險法時,只是知道法條條文中有規定,

被保險人一定期數保險費不繳納時,保險公司有權利終止保險契約,

可是實務上,如果保險契約簽訂後,被保險人連一期的保費都沒有繳納過,業務員

壓根不會把保約送交公司,

又或者保費兩期以上未繳,保險公司也會立即終止保約,並且迅速通知承辦的業務

人員,

這件案子中,乙找了自己熟識的業務員,幫丙投保,

而丙,似乎未曾按期繳過保費,甚至是連第一其保費都沒繳過,

如此一來,保約早已無效,縱使甲、乙教唆殺人,一樣拿不到任何理賠金,

再來,業務員既然是乙熟識,丙未繳費的情形下,業務員理當早已通知乙,

再來依照甲的供述,甲根本不知道乙有幫丙投保一事(此說法官並未採信,但實際

上有可能,乙想獨吞保險金)

綜合上面所有資料,不論是甲、乙,根本沒有殺害丙的動機

(債務人一死,不僅要負上刑事責任,兩千萬債權也免除了)

一切都只能說是陰錯陽差,造成丙的枉死

我費盡心力,寫完了二十幾頁的辯護狀,放在老闆的桌上,

老闆回來後,只是稍微瞄了幾眼:「誰寫的?」

是我

一見是小小法務多事,老闆順手一揉「不用」又揚長而去

靠 我好幾天的心血,竟然被人如此糟蹋………

忍住怒火,再去列印一份,交給事務所的受雇律師

(註:該律師隔年成為我的指導律師,以行規來說,算是我師父;更湊巧的是,日

後認識了老劉,我們赫然發現,我的師父跟老劉的師父,也是同期同梯受訓的律訊

同學)

受雇律師看完後,大為激賞,僅僅更改錯字一個,

翌日,狀紙再度放在老闆桌上,

老闆:「誰寫的?」

答曰:「XX律師」

老闆再度瞄了幾眼:「馬上遞狀」

靠…………靠你發薪水,還是算了

案件打到一半,我掛冠離職,

許多有至於國家考試的法律人,都是過著「候鳥」般的人生

就是半年工作,半年準備考試,

直到我上榜的那一年,我再度回到這家事務所實習,

案件尚未判決,

我曾經幾度跟著我的指導律師,到法院開庭、到看守所探望被告,

我只是默默坐在一旁,從未曾和被告交談過,它也不知道我是誰

記得有一次去看開庭時,被告乙的律師當庭表示,

這個案件從它剛剛開始執業,一直到它已經開事務所,有能力指導實習律師了(必

須執業五年以上,才有資格指導實習律師),案件還在

法院遊走,乙的小孩都從案發時的國小學生,現在都要考大學了,

法院審理速度實在太慢………

後記:實習完了,南下執業,進入消失的事務所,

九二年北上找以前同事聚餐時,同事告訴我,

更三審已經判了,法官依舊認定是共同殺人,

只是或許有太多疑點查不清(例如我狀紙內,要求傳喚的保險業務員消失無蹤),

所以罪名雖然相同,但是法官改判甲十二年,乙的刑期則在十年以下。逃離鬼門關

的被告甲,寫了一份非常感激的信給我老闆,表示能逃過一死,已經萬分感恩,決

定不再上訴,案件終告確定。



台長: 老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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