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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8 11:05:37| 人氣76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房客提前終止定期租約,須依約支付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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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提前終止定期租約,須依約支付違約金嗎?

提前終止定期租約,須依約支付違約金嗎?

網友問到,當初因工作需求與房東合約簽一年,但因為工作不習慣,換地方工作,因而想與房東提前解約 (住了6個月) ,是否要賠償當初簽約的押金,還要多付未居住(本月份)的房租作賠償合理嗎?

依據民法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又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

故當事人間若有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者,一方債務不履行時,另一方自得依約向其請求付違約金;至於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自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以職權或債務人之訴請核減之

所以本案,雙方當事人間是否要賠償當初簽約的押金,還要多付未居住(本月份)的房租作賠償,要看當初契約約定而論斷是否合理,如違約金無過高之虞,房客要提前終止契約,房東當然依約可以向承租人請求「相當金額」之違約金,如果房客認為過高,自得依法訴請法院核減

台長: ezlok-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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