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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4 14:41:23| 人氣9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房租的租約期滿前,房客可以要求提前解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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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的租約期滿前,房客可以要求提前解約嗎?

網友常問到,房東很……..,我可不可以在房租的租約期滿前,要求提前解約嗎?一般所謂「提前解約」法律上應該是「終止契約」的意思,也就是有「終止權」的終止權人提出;即契約的一方當事人,有依法或依約之義務不履行者,另一方當事人即可行使終止權。但是如果房東並無違約,即使契約載明得於一個月前通知終止契約,房客仍不得任意主張終止租約,只可與房東協議「合意終止」。所以如想提前終止契約,房客要有可歸責於房東之原因,且必須於一定時間前提出?說明如下:

以『定期性租約』為例,如有約定,則依約定,若無約定,可定1個月以上的期間,寄發存證信函給房東,促其履行應負之義務,逾1個月房東仍未履行者(違約),則可逕行使終止權。例如:

1.供居住處所之租賃,租賃物有瑕疵危及安全健康時(民法第424條)

2.出租人有修繕義務,經催告而仍不修繕時(民法第430條)。

3.租賃物存餘部份,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民法第435條第2項)。

4.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使用、收益時(民法第436條)。

5.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先期通知。

以『不定期間的租約』為例:

1.租賃契約訂立之初,即未定有期限者。

2.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一年,且未立字據者(民法第422條)。

3.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民法第451條)。

以上三種不定期租賃,原本在民法的規定上,無論房東或房客均得隨時終止租約,且不須任何理由,但有利於房客之習慣者,從其習慣(民法第450條第2項)。例如依習慣只許房客隨時終止租約,而不許房東隨時終止租約時,房東仍不得隨時終止契約,藉以保護房客。不定期租賃終止租約時,仍應依習慣先期通知,通知的期間,視租金的給付方式而定,租金以月給付者,則以一個月前通知為宜時,以季或半年給付者,則以一季前,或半年前通知為宜,依此類推。

不定期租約房東得終止之情形如下:

1.承租人非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阻止而繼續時(民法第438條)

2.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經催告而不依限支付時(民法第440條)。

3.承租人非法將租賃物轉租他人時(民法第443條)

4.承租人乘出租人不知或不顧其異議,取去留置物時(民法第447條第2項)。

依前述理由而終止契約時,無須催告,房東得立刻通知房客終止契約。

台長: ezlok-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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