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1-03-16 10:31:08| 人氣40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證券交易法14-6增訂 -- 立法理由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證券交易法14-6增訂 -- 立法理由

 第十四條 之六         條文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薪資報酬應包括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股票選擇權與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 

Why ?

金融海嘯期間,許多公司虧損,

但是董事、監察人酬金總額或平均每位董事、監察人酬金卻增加,

因此,為加強董事會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更有效地消除此類弊端,

所以立法增訂,明確規範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

回到證券交易法立法的最終目的  - 為保障國民,

 

Google 搜尋"Ez法科有聲書",讓Ez法科有聲書成為您國考的利器,歡迎至賣場參考。

檢視我的拍賣檢視我的拍賣

台長: Ez法科有聲書
人氣(409)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教育學習(進修、留學、學術研究、教育概況) | 個人分類: 會計師法科 |
此分類下一篇:公司法第十條修正理由 - 命令解散之情況
此分類上一篇:內線交易的規範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