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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5 14:13:25| 人氣85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證券交易法第170條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實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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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70條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實例個案 如果只是單純背法條會很枯燥,考是目前也趨向於個案討論這裡舉一個實際的個案,也讓法律活起來 個案簡介丁先生 ,擔任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擔任常務董事迄今,丁董事長與甲董事均明知該丁所有之土地,漲潮時淹沒於海水之中,利用價值極低之土地,告知不知情之代書戊,由戊草擬買賣契約書,共同謀議以A公司資金高價購買上開丁董事長的土地,致 A公司遭受損害。請問該甲、丁、戊應該負怎樣的責任? 思考1. 公司轉投資的限制2. 證券交易法170 –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3. 商業會計法71-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擬答甲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以直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處有期徒刑。 丁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以直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處有期徒刑。又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 戊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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