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北市教育局修訂申訴辦法,擴大可申訴事項範圍,在各校申訴評議委員會增加常設性「學生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並且依比率原則,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學生、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五種類別代表要維持相同比例。
第一,反對學校申評會納入社會公正人士。
社會大眾公認的專家學者,學有專精,在大學院校任教,享有專業學術地位。若北市238間國中小的申評會都要請大學教授列席,顯然理想過高,別忘了教改失敗的原因——理想過高,不考慮現實。好的教育理念並一定就是好的教育政策。大學教授有課要上,請假出來開會,卻侵害了大學生上課的權利,所以請專家學者列席理想過高,實際上並不可行。因此修正辦法的關鍵就落在「社會公正人士」這個巧門,任何人都可以自稱是社會公正人士,也就變成任何人都可以列席申評會,進而干涉運作。申評會開會時間都是上班時間,你我都有正職工作,誰有閒工夫請假出來開會?因此有一群好戰鬥、愛扣帽子,愛操弄議題的人便順理成章取得席次,進而干涉申評會的運作、表決。
國中小學生年紀正處於七到十五歲,都還未成年,法律界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大部分事情必須透過法律代理人決定。筆者認為申評會可以讓當事學生列席陳述,但學生代表則不必了。學生在學校的本分是求知識,讓自己的成為誠實、正直的人,並不是參與公共事務。沒有足夠背景知識,社會歷練,交給學生超過他行為能力的權利,反而是害了他。所以中小學申評會不能與大學申評會的學生代表一概而論。
此外,筆者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日後有關申訴事件,只要家長、學生、社會公正人士這三者聯手表決,沆瀣一氣,就可以為所欲為,推翻學校原來的懲處。申評會委員依比率原則遴選,不對!不准學校獎懲委員參與更是不對!學校行政人員不能擔任申評會委員,卻要承擔申評會的決議,筆者憂慮申評會變成學校的太上皇,甚至任何懲處都會受到申評會的掣肘,試問督學的功能何在?一切權利下放真的好嗎?還是正中有心人士的下懷。學校願意依法接受教育主管單位的監督,不必接受社會人士的監督,如果學校有不可告人之事,現今爆料文化盛行,還有什麼隱藏的住的嗎?
第二、贊成編班、管教、成績納入申訴範圍
舊辦法中申訴範圍僅限於學校及教師對學生個人的管教措施,未來只要當事者認為學校編班、管教、成績等不當都可以提出申訴。筆者樂觀其成,真理越辯越明,學校是學習場所,非不得已才會懲處學生,只要有確切事證,處罰方式也合理,不需要怕申訴。
9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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