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1204000511-260109
時論-釣魚台主權歸中華民國 法理有據
中國時報 林滿紅 2013年12月04日 04:10
釣魚台與台北的距離相當於台中與台北的距離。釣魚台一旦有戰事發生,台灣安全將面臨威脅。因為大陸政府擴展防空識別區,釣魚台再起風雲。我國處理此事的重要法理依據是:美國於1971年5月26日針對我3月15日致美國國務卿函件的回覆,表示其將(1971年6月27日)在《美日歸還沖繩條約》還給日本包含釣魚台在內的沖繩的行政管理權,取自《舊金山和約》第三條,此事並未損害中華民國有關釣魚台的主權聲明。「主權」與「行政管理權」的區隔,可參考1972年葡萄牙外交部指出澳門為其管理之地,而非其領土的聲明。近年來美國一再強調日本對釣魚台的權利是行政管理權,至於主權,希望相關國家協商,也與此有關。
根據國際法原理,因戰爭造成之國際領土移轉須經結束戰爭的和平條約加以確立。日本在甲午戰爭勝利之前10年因顧慮清朝反對,一直未依沖繩縣所請將釣魚台納入沖繩縣轄下。1895年1月14日日本內閣表明因甲午戰爭勝利在望,祕密核准沖繩縣在釣魚台設立國標。但其在《馬關條約》簽訂過程中,仍堅持將清方有關割讓台澎領土約文原版所用的「及其所屬島嶼」改為「及其所有附屬各島嶼」,目的在納入釣魚台。「附屬」在英文版中是appertaining or belonging to。由於釣魚台並未住人,與住人而向政府繳稅的地區可用belonging to不同。Appertaining to在國際法上更強調「地理上的連結」。釣魚台是台灣北部山脈延伸入海底的凸出部分,與琉球群島以沖繩海槽相隔。《馬關條約》於該年5月8日生效。沖繩政府於1896年才開始在釣魚台設立地號,於1969年5月才在釣魚台設立界碑。
在釣魚台是因《馬關條約》隨台灣轉為日本領土的基礎上,日本的此一權利當於1945年10月25日由中華民國接收,但在1945年8月15日日皇對盟軍投降到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之間,連同釣魚台在內的沖繩也由麥帥主導的盟軍管理。接著,釣魚台應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中隨台灣由日本放棄,更隨「中日和約」轉移中華民國。因《舊金山和約》第三條將包括釣魚台的沖繩的行政管理權交給美國,「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子約,也無從改變此一既定事實。但於1952到1968年間,日本地圖未如1945年以前之將釣魚台畫入日本範圍。美軍管理沖繩期間,台灣漁民仍可前往釣魚台捕魚,中華民國經濟部且可為之建設避風設施。1971年5月26日美國給中華民國的函件,根據的是這些法理。
1968是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指出釣魚台海域有豐富石油蘊藏的一年。雖然日本於1972年取得了釣魚台的行政管理權,但因各方爭議不斷,這個海域一直沒有正式開發。依照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大陸政府已向聯合國申請享有距離其領海200浬經濟海域的開發權利。釣魚台與其最近的距離是287.5浬,固然不在其開發範圍,但非常接近。從2012年9月以來,很多批判指向日本政府的「國有化」政策,並建議回到1978年鄧小平的擱置意見。就法理而言,日本享有的既是行政管理權,用「有」字不如用「營」字貼切,但這個權利放在日本政府手中,還是民間,是日本國內的事。
有些言論會因為大陸政府及俄國未參與簽約而質疑《舊金山和約》。但兩國目前均為聯合國安理會成員,《聯合國憲章》第一條規定:「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大陸政府及俄國與日本都有外交關係。外交承認是以對方是為國家為前提,聯合國也以國家為加入單位,賦予日本國家主權的是《舊金山和約》。否定《舊金山和約》將顛覆目前的整個亞太國際秩序。
2012年8月5日馬總統在中日和約生效60周年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呼籲由我國與日本及大陸政府共同開發釣魚台海域資源,是國內連在野黨也支持的政策,也獲國際讚揚。遇到大陸政府擴展防空識別區這樣的發展,實可延伸此一精神,釐清各方法權,共享東亞的和平與繁榮。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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