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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0 17:55:03| 人氣1,16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給付扶養費))之訴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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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起訴書上未提到假執行部分.加上法院提高訴訟標的,在我付了近萬元的裁判費後.考慮這幾年來垃圾對我小孩的不盡責,加上垃圾媽侵占我的結婚金飾不還,垃圾家的總總惡行我實在吞不下去...所以自己手寫了~訴之聲明~,加上新台幣一千元的匯票寄給法院不到兩天,原定101年1月10日的辯論庭期取消.改為101年2月20日,過完年我的心情應該會比較好@@

 

 

訴之聲明

案號:100年度家訴字第425號

案由:給付扶養費

原告:ooo 住ooooooooooooooooo

法定代理人:even

被告:垃圾  住xxxxxxxxxxxxxxxx

一'本案請求部分

1.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100年11月起至原告成年止,依情勢變遷,案月於每月1日給付扶養費用ooooo元正,如遲誤一期或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應一次給付,應按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2.依行政院主計處公佈oo縣平均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計算,自民國93年1月起至100年12月止,8年共計96個月,原告所需扶養費為新台幣ooooooo元,扣除已有證明付款後的四分之三金額,實屬不當得利,被告依法應給付

 

二'假執行部份

1.經貴院100年度補字第583號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oooooo元正,請準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闡明事實理由:

1-被告自民國93年1月起至民95年6月止,共2年6個月未給付扶養費(原證物二)

2-被告自民國98年4月起,未依約給付扶養費,卻替原告投保三百萬之高額保險,其動機可議,目的要陷原告不利

3-被告與原告之母離婚後,被告之男性友人向其轉述,位於新莊地區被告名下之房產已過戶,被告表明原告之母家米多,被告的老婆在娶.小孩再生隨便也有,民國100年5月中原告之母向被告之母請求返還交付保管之結婚金飾,礙於上樑不正,下樑歪被告之母只歸還結婚金飾的三分一,尚有x件未還,價值約新台幣oo萬元,原告之母保留刑事提告權.被告之母於上述期間脫口說:[房子差一點,也被你搬走了],顯見被告與原告之母離婚時,惡意脫產,此舉已危害原告最大利益,陷原告於不利中

4-經查被告8年共96個月斷續匯款至原告之母帳戶共計新台幣OOOOOO(原證物二)(證物七)計算後一個月付新台幣5728,原告之母自93年離婚後房租每月就要新台幣五千元,原告之母8年來四處借錢養小孩,為扶養被告的小孩,致原告之母癌症的母親喪失周全的照顧,年60即含恨而終

5-被告無情無義,只顧享樂,據原告透露被告帶他去酒店.帶原告回住處時,原告很無聊,因為被告作息日夜顛倒,原告不喜歡被告因為他欠媽媽很多錢不還,被告擁有大型按摩椅.五件浴袍,被告喊沒錢卻出國玩10天,被告帶原告出去吃早餐都不用付錢,被告家的東西都不用放地上,媽媽告被告後,被告的家可以讓我們住嗎?

6-被告於民國93年間,經貴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XXXX號(證物八)處有期徒刑三個月確定,被告把新台幣十萬元賠償繳交罰鍰,願被判刑也要規避支付扶養費,完全無視原告所需

7-原告之母認為被告與他人外遇通姦逼迫離婚,如有必要將提刑事及民事

告訴(證物九)

8-扶養未成年子女,必定支付食品飲料.衣鞋.水電費.燃料.家庭器具設備.醫療保健.運輸交通.娛樂教育及雜項等消費支出,無法逐一取具支出憑證等證物,況且8年來原告僅出國一次.且要求學習美語,原起訴書三,應給付原告購買OO教材費OOOOO元(證物四),不包括(證物四之一)應給付新台幣OOOO元正

 

 聲請人:OOO

法定代理人:even

民國100年12月20日

 

 

 

台長: 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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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ty
2011-12-31 09:30:00
版主回應
謝謝你的熱心^^縱使我手上有在多證據,只擔心上了法院就破功阿,延期也好,給我多點時間練功,不要口出惡言才好xd
2011-12-31 15: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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